區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研究

導讀:
首先從制度外觀上來看區分制模式之下的共犯制度在總則中設專章規定專門適用于“參與犯”樣態的處罰條件甚至是專門的處罰原則而與之相對應的單一正犯體制之下直接將“參與犯”樣態包容于刑法分則的類型化行為當中以獲得與犯罪的直接實行者相同的定罪依據總則中僅針對“參與犯”樣態設定特殊的處罰原則,關鍵詞共犯制度模式/區分制/基本特征/立法樣態內容提要區分制是相對于單一正犯體制而言的一種共犯制度模式其特點在制度外觀上表現為在總則中為參與犯設定專門的處罰條件在制度內涵上表現為將參與犯與實行犯區別對待。
關鍵詞共犯制度模式/區分制/基本特征/立法樣態內容提要區分制是相對于單一正犯體制而言的一種共犯制度模式其特點在制度外觀上表現為在總則中為參與犯設定專門的處罰條件在制度內涵上表現為將參與犯與實行犯區別對待。由于對“參與犯”樣態的理解不同出現了明顯不同的解決方式進而導致了不同的共犯制度模式。2區分制共犯制度模式之所以會在“實行犯與參與犯之間關系”問題上采取區別對待的態度主要有以下兩個理論根源其一因果關系非等價說的影響。關于區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研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共犯制度模式/區分制/基本特征/立法樣態
內容提要區分制是相對于單一正犯體制而言的一種共犯制度模式其特點在制度外觀上表現為在總則中為參與犯設定專門的處罰條件在制度內涵上表現為將參與犯與實行犯區別對待。在大陸法系國家區分制共犯制度模式有“區別參與犯樣態規定處罰條件對應規定個別化處罰原則”、“區別參與犯樣態規定處罰條件等價處罰”、“統一規定參與犯處罰條件等價處罰”、“統一規定參與犯處罰條件按照參與性質和作用確定處罰”等具體立法樣態主要英美法系國家的共犯立法也屬于區分制模式其通過未完成罪和狹義的共犯兩種不同的刑事責任原則為參與犯設定處罰條件。
一、區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基本特征在現代刑法觀念當中對于應受刑罰除處罰的犯罪樣態有典型與非典型之分。一般而言單獨犯罪被理解為典型形態設定懲罰犯罪之直接標準的刑法分則就是以單獨犯罪為標準加以規定的。相對于單獨犯罪多人參與的共同犯罪就是一種非典型的犯罪形態理論上稱之為犯罪的“方法形態”。①共同犯罪情況下加功于犯罪事實的犯罪樣態有“實行犯”與“參與犯”之別。在自然意義上“參與犯”犯罪樣態可以具體劃分為犯罪的分擔、犯罪的并行、教唆、幫助、利用、參與共謀、組織、策劃、指揮等不同的類型。這些參與犯樣態絕大多數情況下并不符合刑法分則具體個罪犯罪構成要件當中的實行行為類型犯罪的分擔情況下則可能出現不能適用刑法分則的歸責原則進行處理的情況②因此需要設計共犯制度來解決參與犯的處罰根據和處罰原則問題。由于對“參與犯”樣態的理解不同出現了明顯不同的解決方式進而導致了不同的共犯制度模式。概括地講世界范圍內明顯存在著共犯制度模式的兩種基本的區分即正犯與共犯區分體制和單一正犯體制。在與單一正犯體制相比較的意義上我們可以從制度外觀和制度內涵兩個方面發現區分制共犯制度模式的基本的特征。首先從制度外觀上來看區分制模式之下的共犯制度在總則中設專章規定專門適用于“參與犯”樣態的處罰條件甚至是專門的處罰原則而與之相對應的單一正犯體制之下直接將“參與犯”樣態包容于刑法分則的類型化行為當中以獲得與犯罪的直接實行者相同的定罪依據總則中僅針對“參與犯”樣態設定特殊的處罰原則。③其次從制度內涵上看區分制共犯制度模式根源于將“參與犯”樣態與刑法分則規定的類型化犯罪實行行為區別對待的思想即“參與犯”樣態(理論上將其稱為廣義的共犯)與符合刑法分則規定的類型化犯罪樣態(理論上將其稱為實行犯或正犯)被劃分為兩個鮮明對照的犯罪類型二者不僅異其行為樣態更異其責任根據。在這一理解之下實行犯的成罪條件及其處罰原則已在刑法分則中明確規定而共犯則必須在立法上單獨規定其成罪條件和處罰原則。而在參與犯與實行犯之間的關系這一問題上單一正犯體制的理解恰好相反認為所有對于犯罪事實的加功其不法內涵均具有同等范圍之價值1(p185)因而實行犯與共犯的行為樣態和責任根據無需區分。如1902年挪威刑法典沒有對共犯設立專章根據起草該法典的庫林斯查理亞大學的格茨教授的看法單獨犯與共犯在性質上并沒有什么區別因而沒有必要專章規定僅僅在第一篇總則第五章第58條“刑的減輕以及加重”中作出規定就可以了。2(p171)而對于各國刑法對共犯問題設立專章格茨教授認為無非是基于以下三個方面的考慮第一根據法典編撰的需要將各種犯罪中的協作關系統一起來加以考慮。第二對共犯中應當予以減輕的情形加以明確規定。第三克服單獨犯的因果關系制約。2(p171)區分制共犯制度模式之所以會在“實行犯與參與犯之間關系”問題上采取區別對待的態度主要有以下兩個理論根源其一因果關系非等價說的影響。關于如何認定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在刑法理論中有等價說和非等價說兩種基本的學說類型。等價說認為導致結果發生的所有條件都是原因而且都具有同等的價值又稱為條件說而非等價說認為導致結果發生的條件并不等于結果發生的原因應當確定某種規則從條件中挑選出作為原因的條件只有作為原因的條件才是結果發生的原因。為我們熟知的原因說和相當因果關系說均屬于非等價說的學說類型只是在篩選原因的標準上有所差別罷了。在因果關系問題上采不同的學說立場直接影響著上述問題的理解。根據等價說的立場在共同犯罪的情況下一切共犯參與人包括正犯、共同正犯、教唆犯與從犯均是對結果予以原因者因此毫無依行為之外觀而區別實行犯與參與犯的必要。但若依非等價說的立場參與犯并沒有直接實施危害法益的行為或者僅實施了其中的一部分其社會危害性顯然不能斷然等同于直接實施犯罪的人因此將參與犯和實行犯不加區別地同等看待不能不說是有問題的。其二“限制的正犯概念”的影響。根據限制的正犯論的觀念以自己的身體動靜直接實現構成要件的人才是正犯此外的參與者都是共犯刑法規定對正犯以外的共犯進行處罰是對處罰范圍的擴大即所謂刑罰擴張事由。3(p300)這種觀念堅持分則規定的實行行為的定型意義認為將共犯參與樣態解釋到分則構成要件所規定的類型化樣態當中可能會無限地擴張刑事可罰性的范圍有違罪刑法定原則的要求。與“限制的正犯概念”相對應的則是所謂“單一行為人概念”。一般而言單一行為人概念與將實行犯與參與犯等價對待的觀念是相輔相成的??乱探淌谡J為單一性為人概念的產生是由Stübel所引用的“擴張的行為人概念”與單一正犯體制理念相結合的產物?!皵U張的行為人概念”最早是由Meisterjun在1789年所使用的根據這一概念凡對于犯罪事實的實現為加功之人都是刑法理論上所稱的行為人。相對與此如果僅對實現構成要件行為者稱之為行為人則屬于“限縮的行為人概念”。1(p188)這時的“擴張的行為人概念”并不包含嚴格地將實行犯與共犯等價對待的旨趣。正如柯耀程教授所介紹的在1789年Meisterjun發現擴張及限縮的行為人概念之時其依然闡明此二概念并非對立不相容而僅是同一(行為人)概念下兩種不同使用的可能性而已。1(p188)隨著Stübel將這一概念引用而進入關于實行犯與參與犯之間關系的爭論使其與等價因果論所導向的等價對待觀念相結合“擴張的行為人概念”的原初意義就發生了轉變具有了所有的犯罪加功者均屬于實行了符合構成要件行為的人的含義。此時的“擴張的行為人概念”就一變而成了單一行為人概念在客觀主義刑法理論看來也就是所謂的“擴張的正犯概念”。在此之后單一行為人概念為刑法近代學派(moderneSchule)和“意志刑法”(Willensstrafrecht)所推崇為貫徹僅僅根據行為人的個性科處刑罰的觀點鋪平了道路。4(p778)這種觀念一旦形成反過來又對鞏固實行犯與共犯等價對待的觀念起到了不可或缺的支撐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