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賄問題研究

導讀:
如有學者研究后指出共同受賄提起公訴比例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以人立案偵查模式的影響二是按照行政級別確定管轄權的偵查管轄制度的影響三是為提高立案結案數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案件以單獨受賄分別移送審查起訴四是為突破受賄案件的策略需要五是檢察機關對社會效果的考慮六是國家工作人員與家屬相勾結規避法律七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能否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共同受賄犯罪存在認識上的分歧等等,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對刑法有關條款的理解和對共同犯罪理論的具體應用尚存爭議各司法機關對共同受賄犯罪的判定標準不一執法各異成為當前困惑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題直接影響了打擊受賄犯罪的力度和效果。
共同受賄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受賄的行為。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對刑法有關條款的理解和對共同犯罪理論的具體應用尚存爭議各司法機關對共同受賄犯罪的判定標準不一執法各異成為當前困惑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題直接影響了打擊受賄犯罪的力度和效果。筆者將武漢中院近幾年來辦理受賄犯罪案件的情況進行統計通過對其中幾起共同受賄案例進行分析探討對共同受賄犯罪案件應如何理解與適用法律以統一認識提高對受賄犯罪的辦案水平。另還有1案2犯共同受賄卻被分案起訴。1武漢中院受理共同受賄案件的情形也差不多。我國刑法總則中沒有關于共犯與身份的明文規定在法條中對共同受賄也未作規定。關于共同受賄問題研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受賄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受賄的行為。隨著我國對受賄犯罪打擊力度的增大犯罪分子千方百計企圖逃避法律的制裁其犯罪手段是越來越狡猾犯罪行為也越來越隱蔽國家工作人員與他人相互勾結收受賄賂的情況越來越多共同受賄犯罪的形式也趨于多樣化這是當前受賄犯罪的一個顯著特點。
在司法實踐中由于對刑法有關條款的理解和對共同犯罪理論的具體應用尚存爭議各司法機關對共同受賄犯罪的判定標準不一執法各異成為當前困惑司法實踐的一個難題直接影響了打擊受賄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實踐中很大一部分涉嫌共同受賄的案件最終卻以單獨受賄進行處理以共同受賄提起公訴的案件比例很低共同受賄判決率則更低等等。筆者將武漢中院近幾年來辦理受賄犯罪案件的情況進行統計通過對其中幾起共同受賄案例進行分析探討對共同受賄犯罪案件應如何理解與適用法律以統一認識提高對受賄犯罪的辦案水平。
一、共同受賄的司法現狀
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1999年1月至2003年8月五年間受理的受賄案件共計是68案80犯但公訴機關以共同受賄起訴的只有8案16犯其中有2案涉及國家工作人員與家屬(系非國家工作人員)相勾結共同受賄其他均是同為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另還有1案2犯共同受賄卻被分案起訴。縱觀這幾個案件的審理情況不得不思考共同受賄提起公訴的比例低在定罪上應如何來認定受賄共犯的問題包括如何來認定不同身份的主體構成受賄共犯共同受賄的故意及行為如何認定介紹賄賂罪與受賄、行賄共犯之間的界限共同受賄的數額如何認定等等存在較多問題困擾著司法實務部門。
如有學者研究后指出共同受賄提起公訴比例低的原因主要有一是以人立案偵查模式的影響二是按照行政級別確定管轄權的偵查管轄制度的影響三是為提高立案結案數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案件以單獨受賄分別移送審查起訴四是為突破受賄案件的策略需要五是檢察機關對社會效果的考慮六是國家工作人員與家屬相勾結規避法律七是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能否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共同受賄犯罪存在認識上的分歧等等。司法實踐中不少涉嫌共同受賄的案件之所以最終以單獨受賄案件處理不僅僅是前述原因中某一個因素的影響而是幾個原因綜合作用的結果。上述影響共同受賄案件查處工作的原因中除第四、第五這兩個原因在把握適度的情況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外其余所起的幾乎都是負面作用應通過各種途徑予以改進和完善。1武漢中院受理共同受賄案件的情形也差不多。
二、受賄罪共犯的界定
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在犯罪主體與罪名的認定上一般不會有什么異議。但關于有構成身份者與無構成身份者共同實施身份犯罪的性質問題也即無身份者能否同有身份者一起構成真正身份犯的問題是存在爭議的。
澳門刑法典第27條規定如事實之不法性或其不法性之程度系取決于行為人之特定身份或特別關系則只要任一共同犯罪人有該等身份或關系即足以使有關刑罰科處于所有共同犯罪人但訂定罪狀之規定另有意圖者不在此限。這就是說對于有特定身份者才能構成的犯罪只要共同犯罪人中有一人具有這一特定身份其他所有共同犯罪人即使無身份也以共同犯罪論。不過法律規定的另有意圖者不在此限。臺灣刑法第31條也規定因身份或其他特定關系成立之罪其共同實施或教唆幫助者雖然無特定關系仍以共犯論。2日本刑法第65條第一款規定對于因犯罪人身份而構成的犯罪行為進行加功的人雖不具有這種身份的也是共犯。我國刑法總則中沒有關于共犯與身份的明文規定在法條中對共同受賄也未作規定。共同犯罪是一種復雜的犯罪形態現行刑法只是在第25條第1款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在第26條至第28條是將共犯人分為主犯、從犯與脅從犯并相應地規定了處罰原則第29條規定的是教唆犯及對教唆犯的處罰。僅此而已。于是為非國家工作人員能否構成受賄罪的共犯這一問題展開了激烈的爭論。
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以下簡稱補充規定明確規定與國家工作人員、集體經濟組織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勾結伙同受賄的以共犯論處。修訂后的刑法未予引用。有人以此提出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構成受賄罪共犯。陳興良教授認為1997年刑法雖然未作這一規定但根據共同犯罪的基本原理這一補充規定的精神顯然是有效的。3張明楷教授認為刑法第382條第3款關于貪污罪共犯的規定屬于注意規定刑法就受賄罪取消注意規定是因為基本上不存在將受賄共犯認定為其他犯罪的問題因為沒有提醒的必要。4現階段這一爭鳴的熱點問題漸漸平息基本達成共識非國家工作人員能構成受賄罪共犯。這種觀點是目前的通說這是妥當的。法律應盡少促成犯罪同伙之間可能的團結。5
三、共同受賄犯罪的表現形式及特征
1、共同受賄犯罪的表現形式
自然人共同受賄犯罪由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間相互勾結伙同受賄的方式不同因而在現實生活中其表現形式也是多種多樣各不相同。受賄罪是身份犯按受賄主體身份的不同劃分可以分為兩大類第一大類是均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共同受賄第二大類是混合主體共同受賄即有身份者(國家工作人員)與無身份者(非國家工作人員)相互勾結共同受賄。第一大類中又可分為系同一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相互勾結共同受賄和不同單位的國家工作人員之間相互勾結共同受賄。第二大類中也可細分為國家工作人員與家屬共同受賄、國家工作人員與公司、企業人員共同受賄、國家工作人員與其他第三人共同受賄三種形式。實踐中最有爭議也是最難以把握的就是第二大類表現形式的共同受賄犯罪。
2、共同受賄犯罪的成立及特征
由于我國刑法分則一般是以單獨犯罪為標準加以規定的刑法理論對許多犯罪問題的研究也是以單獨犯罪為模式。共同犯罪的成立與單獨犯罪一樣仍以符合同一個犯罪構成為前提。其成立條件要滿足必須有二人以上、必須有共同故意、必須有共同行為。如主張共同犯罪構成符合說的觀點即是指從整體上考察混合主體共同犯罪只要各共同犯罪人具有共同的犯意且他們之間有意思聯絡其共同犯罪行為符合刑法分則所規定純正身份犯的犯罪構成各共同犯罪人統一定罪均以該純正身份犯論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