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受賄和行賄是共同犯罪應同樣量刑

導讀:
這個問題就很嚴重了行賄和受賄不要區分開來哪個量刑重同樣的打擊就夠了應該以同樣的標準對待,我有一個判斷行賄和受賄是共同犯罪如果我們把它就叫一個行賄受賄法行賄人完成了行賄受賄人完成了受賄一定是共同實施才可以完成這個行為那么完成了這個行為兩個人的危害性是一樣的行為的客觀要件是一樣的為什么一個可以判十年甚至死刑而行賄可以免除處罰,我有一個判斷行賄和受賄是共同犯罪如果我們把它就叫一個行賄受賄法行賄人完成了行賄受賄人完成了受賄一定是共同實施才可以完成這個行為那么完成了這個行為兩個人的危害性是一樣的行為的客觀要件是一樣的為什么一個可以判十年甚至死刑而行賄可以免除處罰。
北京中關律師事務所律師、刑事業務主任朱明勇說我剛剛從一個刑事審判的辯護席上下來這個刑事審判恰恰是對一個重大職務犯罪的指控。我有一個判斷行賄和受賄是共同犯罪如果我們把它就叫一個行賄受賄法行賄人完成了行賄受賄人完成了受賄一定是共同實施才可以完成這個行為那么完成了這個行為兩個人的危害性是一樣的行為的客觀要件是一樣的為什么一個可以判十年甚至死刑而行賄可以免除處罰。但以前他們為什么會承認行賄呢是因為檢察院不追究責任。這個問題就很嚴重了行賄和受賄不要區分開來哪個量刑重同樣的打擊就夠了應該以同樣的標準對待。關于律師:受賄和行賄是共同犯罪應同樣量刑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北京中關律師事務所律師、刑事業務主任朱明勇說我剛剛從一個刑事審判的辯護席上下來這個刑事審判恰恰是對一個重大職務犯罪的指控。通過這樣的案例結合刑事法律的相關的修訂我們的確很有感觸。比如說關于反腐刑九里面提到的幾點我一直也在關注但是有幾個問題實際上也是百思不得其解。比如數額問題現在的修訂是取消具體的標準只是用較大巨大特別巨大接下來的問題可能又會更加的復雜那么什么是較大什么是巨大什么是特別巨大?一定要有數額來解讀。但是一定的數額來解讀之后又會發現跟我們之前的五千五萬十萬又面臨同樣的問題新的標準界定之后社會又會發展是不是我們經常要通過司法解釋隔兩年或者是隔幾年再頒布一個標準這也是很不方便的處理方式。
為什么我們不可以借鑒像國家賠償法今年無罪釋放的人就應該按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的標準來賠如果說貪污或者受賄數額不需要搞一個五千五萬也不需要講巨大特別巨大就可以給你一個衡量的比如說上年度的平均工資的變化如果說貪污達到上年度平均工資一倍可以判幾年兩倍的話可以再判幾年這樣就沒有必要經常修訂。并且我國地區之間對金錢數額的理解差別也大像貧困地區貪污5萬塊錢是巨大比較發達地區像珠三角、長三角50萬也許才算巨大這也是值得思考的問題。這是關于量刑。
另外就是關于行賄刑九加大了打擊的力度我仔細研究之后所謂的加大打擊力度只體現在兩小點細節上一個是加大了罰金原來有一些沒有罰金現在有了罰金。但是有了罰金又出現問題罰金多少不知道罰金一塊錢也是罰金一百萬也是罰金三個億也是罰金這又存在一個標準的問題。行賄犯罪原來在司法實踐中最大的問題剛才專家講到刑法的修訂有時候我們跟刑訴法要結合起來做一個比較或者是它們同步有一個共進共退的效應否則的話執行起來會存在很大的問題。
我原來也是中共紀委的專員比如說我們為了要查一個貪腐分子可能要從行賄人這里下手或者是敲開一個口子。我有一個判斷行賄和受賄是共同犯罪如果我們把它就叫一個行賄受賄法行賄人完成了行賄受賄人完成了受賄一定是共同實施才可以完成這個行為那么完成了這個行為兩個人的危害性是一樣的行為的客觀要件是一樣的為什么一個可以判十年甚至死刑而行賄可以免除處罰。到底哪個危害性大呢?這個事情本來應該這么辦他不利用職權也可以辦到別人非要給他送錢但是一旦查獲拿了錢的人可能判刑而行賄的人什么都不要負責。
實踐中出現了大量的被告人就是受賄人會說我沒有受賄我是冤枉的證據是什么呢?行賄人說我給你送了錢但是行賄人不被追究辦案單位跟他講你只要配合我們指控受賄人我們查的不是你而你就沒事兒你的數額小當然就更沒事兒大到幾百萬也可以沒事兒。像是我剛剛正在辦理的案件就出現八個行為人每個人都被指控行賄數百萬到了受賄人這里一個人是幾千萬被告人說我一分錢都沒有拿行賄人也出庭說我也沒有行賄。但以前他們為什么會承認行賄呢是因為檢察院不追究責任。
這個問題就很嚴重了行賄和受賄不要區分開來哪個量刑重同樣的打擊就夠了應該以同樣的標準對待。我注意到檢察機關有一個觀點行賄受賄本來是一對一的犯罪行為如果不把行為人給一個寬大的出路他怎么能夠指控怎么能證明犯罪呢?如果你沒有證據證明行賄也沒有證據證明受賄你憑什么懷疑一定有犯罪事實存在呢?這里面又涉及到更深的考慮刑事訴訟法里立案有一個基本條件有犯罪事實發生有被追究刑事責任人存在才可能立案我們在反腐的職務犯罪案件中有很多跟這不一樣的問題并不是說發現了犯罪事實存在而這個是需要追究某些犯罪人的責任而是變成了另外一個渠道而是認為這個人需要查就開始抓這個時候沒有任何證據沒有任何線索抓了之后通過非法的方法比如說刑訊逼供還有通過抓老婆抓孩子這種恐嚇威脅的方式會交代一些違心的口供。
那么通過抓行賄人來指控受賄會如何?行賄人多半是做企業的做經營的就告訴你根據我們國家的法律規定我說你是犯罪嫌疑人我通過不同的措施不停的變換隨便一搞就是一年你有8個企業60億的資金全部給你查封即便一年之內定不了你出來以后你的企業也會破產。這樣也會造成違心的指控。實踐中這個也非常多的。
這里也有一個問題我們在想怎么樣來解決在刑法修訂當中以及和刑事訴訟法的具體實施怎么樣更好的配套我原來講的時候說刑法相當于菜單刑事法相當于菜譜菜是怎么做出來的通過什么樣的程序做出來的。在實踐當中刑法和刑訴法特別是在職務犯罪這塊問題還是非常的突出。你不知道這個人有沒有犯罪一抓就有犯罪了有犯罪了又存在個問題比如說受賄的錢在哪?比如說你受賄了10萬花掉了50萬也花掉了100萬也花掉了大家能理解如果受賄了100萬2000萬4000萬當我們要解決一個問題如果得到一個科學的結論的話有個極限如果你承認受賄了8億現金但是查不到這個現金實際上這是可以定罪的到底是從5萬塊錢到8億哪個環節才不需要物證的呢?我們遇到很多案件說他承認了兩三千萬的受賄但是家里沒有一分錢辦公室沒有賬號里沒有親戚朋友里也沒有就是說收了錢沒找到也能定這樣的應該引起我們的思考。
特別是在當下我們大規模加大反腐力度在法治化背景下一定要考慮正當性、合法性比如說無罪推定在職務犯罪中要不要出現現在都是覺得這個當官的要查一抓然后移交司法機關司法機關不去調查就是把紀委材料轉化成檢察院的材料最后變成指控的證據這樣的話法庭覺得這是從紀委過來的案件沒有按照自己的司法原則審判所以這樣的一些問題我覺得在反腐越來越加大力度的同時我們應該引起越來越高的重視否則的話反腐是不是可能又演變成一種沒有嚴格法律規定的限制出現像刑訊逼供的問題等等。作為一個具體從事一線業務的律師在案件當中發現的問題也帶回來給大家做一個素材我們在研究、制定立法的時候可能也做一些借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