賄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

導讀:
賄賂罪共同犯罪問題是研究貪污賄賂犯罪重要的刑法理論問題它不僅作為典型的共同犯罪問題而備受刑法共同犯罪理論研究的廣泛關注而且對于當前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在依法嚴厲打擊賄賂犯罪的同時落實好區別對待的政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分自然人受賄犯罪和單位賄賂犯罪兩種情形對賄賂罪的共同犯罪問題進行簡要的剖析。受賄罪是復行為犯由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和收受、索取財物的行為共同構成該罪的實行行為。同時由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間相互勾結伙同受賄的方式不同共同受賄犯罪也存在不同的表現形式。
賄賂罪共同犯罪問題是研究貪污賄賂犯罪重要的刑法理論問題它不僅作為典型的共同犯罪問題而備受刑法共同犯罪理論研究的廣泛關注而且對于當前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在依法嚴厲打擊賄賂犯罪的同時落實好區別對待的政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分自然人受賄犯罪和單位賄賂犯罪兩種情形對賄賂罪的共同犯罪問題進行簡要的剖析。受賄罪是復行為犯由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和收受、索取財物的行為共同構成該罪的實行行為。同時由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間相互勾結伙同受賄的方式不同共同受賄犯罪也存在不同的表現形式。關于賄賂犯罪中的共同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賄賂罪共同犯罪問題是研究貪污賄賂犯罪重要的刑法理論問題它不僅作為典型的共同犯罪問題而備受刑法共同犯罪理論研究的廣泛關注而且對于當前懲治腐敗、加強廉政建設在依法嚴厲打擊賄賂犯罪的同時落實好區別對待的政策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本文分自然人受賄犯罪和單位賄賂犯罪兩種情形對賄賂罪的共同犯罪問題進行簡要的剖析。
一、自然人受賄犯罪的共同犯罪
司法實踐中處理自然人受賄犯罪的共同犯罪主要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第一在自然人共同受賄犯罪中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與國家工作人員一起構成受賄罪的共同犯罪。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款是注意規定而非特別規定不能因該條的規定而推導出非國家工作人員不能與國家工作人員共同受賄的結論來。
第二自然人共同受賄犯罪的實行行為具有多樣性。受賄罪是復行為犯由利用職務便利的行為和收受、索取財物的行為共同構成該罪的實行行為。由于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在事實上實施作為受賄罪復合行為之一的收受、索取財物的行為因而其可以與國家工作人員構成受賄罪的共同實行犯。同時由于各共同犯罪人之間相互勾結伙同受賄的方式不同共同受賄犯罪也存在不同的表現形式。
第三對于實踐中家屬知道國家工作人員收受賄賂而與其共享的行為由于主觀上沒有與國家工作人員形成共謀客觀上沒有參與國家工作人員的受賄犯罪活動不能構成受賄罪的共犯至多是知情不舉但我國刑法除了特殊情形外并沒有規定一般的知情不舉行為的刑事責任。家屬接受財物后僅將收受的財物和請托事項轉告給國家工作人員而沒有其他行為的國家工作人員單獨構成受賄罪家屬不構成受賄罪的共犯。
第四關于國家工作人員與公司、企業人員共同受賄的定性。對此學界存在不同觀點。我們認為由于在上述情形中共同受賄需要具體考察各特殊身份主體是僅僅利用各自職務便利還是在此基礎上存在進一步的共同協作因而分別定罪說和從一重處斷說各有其合理性。具體而言如果雙方共同收受賄賂其中一方沒有利用本人職務上的便利的則整個案件應以利用職務便利者實施的犯罪的性質定罪如果只是各自利用本人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則分別定罪為宜如果行賄人請托的事項需要公司、企業人員和國家工作人員不僅要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而且需要利用對方的職務便利予以協調而公司、企業人員不僅利用各自職務便利而且還利用了對方職務便利的這種情況下一方面公司、企業人員構成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的實行犯而國家工作人員為該罪的幫助犯另一方面國家工作人員為受賄罪的實行犯而公司、企業人員為該罪的幫助犯此時需要擇一重罪處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