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分類

導讀:
事實上前兩種對向犯也不必然構成共同犯罪但人們均認為它是對向犯)問題是在第三種情況下能否直接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將購買者作為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處罰,對向犯分三種情況一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二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賄賂罪中的行賄罪與受賄罪三是只處罰一方的行為(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第三種情況并不是共同犯罪稱為對向犯似乎不合適但這種犯罪以存在購買方的行為為要件故刑法理論仍然稱之為對向犯。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結構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為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對社會的危害就不同。對于任意共同犯罪應當根據分則的有關條文以及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量刑。必要共同犯罪包括聚眾共同犯罪、集團共同犯罪和某些對向犯。后行為人就其參與后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但應區分不同情形。在這種情況下甲與乙仍然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丁雖然與丙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只有丙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對簡單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應遵循以下原則1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關于共同犯罪的形式及其分類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犯罪的形式也即共同犯罪的結構是指各共犯人的故意犯罪行為之間相互聯系、相互作用的方式。共同犯罪的形式不同其對社會的危害就不同。
一、任意共同犯罪與必要共同犯罪
刑法分則規定的一人能夠單獨實施的犯罪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如故意殺人罪、放火罪等既可以由一人單獨實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當二人以上共同故意殺人或放火時就是任意共同犯罪。刑法總則規定的共同犯罪主要是任意共同犯罪。對于任意共同犯罪應當根據分則的有關條文以及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定罪量刑。
刑法分則明文規定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施的犯罪就是必要共同犯罪如刑法第317條第2款規定的聚眾持械劫獄罪不可能由一個人單獨實施。對這類犯罪通常直接根據刑法分則的規定定罪量刑。必要共同犯罪包括聚眾共同犯罪、集團共同犯罪和某些對向犯。
需要說明的是對向犯。對向犯(對立的犯罪)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對向的行為為要件的犯罪。對向犯分三種情況
一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相同如重婚罪
二是雙方的罪名與法定刑都不同如賄賂罪中的行賄罪與受賄罪
三是只處罰一方的行為(片面的對向犯)如販賣淫穢物品牟利罪只處罰販賣者不處罰購買者(第三種情況并不是共同犯罪稱為對向犯似乎不合適但這種犯罪以存在購買方的行為為要件故刑法理論仍然稱之為對向犯。
事實上前兩種對向犯也不必然構成共同犯罪但人們均認為它是對向犯)問題是在第三種情況下能否直接根據刑法總則的規定將購買者作為共犯(教唆犯或幫助犯)處罰?一般認為在具有對向犯性質的AB兩個行為中立法者僅將A行為作為犯罪類型予以規定時當然預想到了B行為既然立法者沒有規定處罰B行為就表明立法者認為B行為不可罰。如果將B行為以教唆犯或幫助犯論處則不符合立法意圖。
換言之B行為之所以不可罰是因為其對向性的參與行為的定型性、通常性因此如果參與行為超出了定型性、通常性的程度就應以教唆犯、幫助犯論處。例如購買淫穢物品的人即使主動請求賣主出售給自己也不構成教唆犯與幫助犯。但是如果對方原本并不出售淫穢物品而購買者積極地推動對方勸導其去獲取并出售淫穢物品給自己的則成立教唆犯。
二、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與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
在著手實行犯罪之前各共犯人已經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就實行犯罪進行了策劃或商議的就是事前通謀的共同犯罪。通謀一般是指二人以上為了實行特定的犯罪以將各自的意思付諸實現為內容而進行的謀議。
在剛著手實行或者實行犯罪的過程中形成共同犯罪故意的則是事前無通謀的共同犯罪。如果各共犯人是在剛著手實行時形成共同犯罪故意并共同實施犯罪行為則各共犯人均應對共同犯罪行為及其結果承擔刑事責任。如果先行為人已實施一部分實行行為后后行為人以共同犯罪的意思參與實行或者提供幫助則為承繼的共同犯罪。后行為人就其參與后的行為與先行為人構成共同犯罪但應區分不同情形。
例如甲意欲搶劫而對A實施了暴力在壓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現場并且明知甲在搶劫A的財物乙與甲一起共同強取了A的財物。在這種情況下甲與乙仍然成立搶劫罪的共同犯罪。再如丙意欲搶劫B的財物而對其實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傷此時丁到了現場明知丙要搶劫B的財物丁與丙共同強取了B的財物。丁雖然與丙構成搶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只有丙對B的重傷承擔刑事責任。
三、簡單共同犯罪與復雜共同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實行犯罪時就是簡單共同犯罪。在這種情況下各共犯人都是正犯(實行犯)故在刑法理論上又叫共同正犯(共同實行犯)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持兇器刺殺丙成立故意殺人的共同正犯。成立共同正犯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有共同實行的意思二是有共同實行的事實。對簡單共同犯罪追究刑事責任應遵循以下原則
1部分實行全部責任的原則。例如甲、乙二人共同故意殺A即使只是甲的一發子彈打中了A乙也應承擔殺人既遂的責任。再如丙、丁二人共同故意傷害B但不知道是誰的行為導致了B的重傷對此丙、丁二人均應對B的重傷承擔責任。還如X與Y共同故意對C實施暴力了導致C死亡C僅有一處致命傷但不知由誰的行為造成而且事后查明X具有殺人的故意Y僅有傷害的故意。對此應認定X成立故意殺人罪(既遂)Y成立故意傷害(致死)罪。
2區別對待原則即在堅持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原則的前提下對各共犯人應區別對待根據各共犯人在共同實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清主犯、從犯與脅從犯依照刑法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3罪責自負原則。各共犯人只能對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承擔責任對他人超出共同故意實行的犯罪不承擔刑事責任。二人以上的共同犯罪存在實行、組織、教l唆、幫助等分工時就是復雜共同犯罪。在這種l情況下存在實行犯、組織犯、教唆犯、幫助犯之1分他們的行為以及故意的具體內容均有差異。根據刑法的規定對這幾種共犯人應按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別處罰。
四、一般共同犯罪與特殊共同犯罪
一般共同犯罪是指沒有組織的共同犯罪包括兩種情況一是二人即可構成沒有組織、沒有首要分子、不存在眾人可能隨時參與狀態的共同犯罪。二是由首要分子組織、策劃、指揮眾人所實施的共同犯罪即聚眾共同犯罪。
特殊共同犯罪是指集團犯罪即三人以上有組織地實施的共同犯罪。實施犯罪的組織稱為犯罪集團犯罪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犯罪集團通常具有以下特征
1人數較多。即三人以上二人不足以成為集團。
2較為固定。表現為有明顯的首要分子重要成員固定或者基本固定集團成員以首要分子為核心結合得比較緊密實施一次或數次犯罪后其組織形式往往繼續存在。
3目的明確。犯罪集團的形成是為了反復多次實施一種或者數種犯罪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