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分類標準是怎么樣的

導讀:
2、作用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分類。分工分類法能夠客觀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實際分工及其聯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決對共同犯罪人的定性問題。但是對共同犯罪人予以分類的目的是為了正確確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大小而刑事責任大小取決于各共同犯罪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取決于其行為在侵害法益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類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種法益的活動中所其的作用難以很好地解決對共同犯罪人的量刑問題。
2、作用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分類。分工分類法能夠客觀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實際分工及其聯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決對共同犯罪人的定性問題。但是對共同犯罪人予以分類的目的是為了正確確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大小而刑事責任大小取決于各共同犯罪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取決于其行為在侵害法益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類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種法益的活動中所其的作用難以很好地解決對共同犯罪人的量刑問題。關于共同犯罪分類標準是怎么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分類標準
一國外分類標準
各國立法對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可謂五花八門但從采用的分類標準上看卻不外乎兩種
1、分工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或行為的形式進行分類。
分為1正犯2教唆犯3幫助犯4組織犯。
2、作用分類法即按照共犯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進行分類。
分為1主犯2從犯3脅從犯。
這兩種分類方式應當說各有利弊。分工分類法能夠客觀地反映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實際分工及其聯系形式可以很好地解決對共同犯罪人的定性問題。但是對共同犯罪人予以分類的目的是為了正確確定各共同犯罪人刑事責任的大小而刑事責任大小取決于各共同犯罪人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行為的社會危害性大小取決于其行為在侵害法益過程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分工分類法不能充分的揭示各工作犯罪人在共同侵犯某種法益的活動中所其的作用難以很好地解決對共同犯罪人的量刑問題。因此從純粹采用分工分類法的國外立法例來看對于教唆犯只能規定依正犯處罰無法體現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實際作用大小對刑罰輕重的影響。
作用分類法則正好相反它雖然有助于解決各共同犯罪人的刑事責任問題但在表明各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分工及彼此聯系上卻顯示出一定的局限性即不能準確地說明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行為的法律性質從而對其準確定罪。
82038203二我國分類標準
我國刑法對共犯的分類學者們一般認為采納的是混合分類法又稱折衷分類法以作用分類法為主將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同時兼顧分工分類法考慮到教唆犯的特殊性和復雜性將其加為法定的共同犯罪人種類之一。
二、共同犯罪的主體條件
共同犯罪成立的主體條件是兩人以上。這里要注意準確對人的理解這里的人是指符合刑法規定的作為犯罪主體條件的人不僅包括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單位等法律擬制的人。具體而言即包括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也包括兩個以上的單位所構成的共同犯罪還包括單位與有責任能力的自然人所構成的共同犯罪后兩種情況可稱之為單位共同犯罪對其處理既要根據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也要考慮關于單位犯罪的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