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相應刑事責任是什么

導讀: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相應刑事責任對共同犯罪人分類的目的,在于明確各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們各自造成的實際危害,目的是可以對他們進行正確的處罰。并對他們各自的不同刑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是指這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處于次要地位,只起幫助的作用。所以,從犯既存在于犯罪集團和團伙犯罪之中,也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之中。因為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所以應承擔比主犯要輕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教唆犯的犯罪目的是為了激起他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相應刑事責任對共同犯罪人分類的目的,在于明確各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們各自造成的實際危害,目的是可以對他們進行正確的處罰。并對他們各自的不同刑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是指這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處于次要地位,只起幫助的作用。所以,從犯既存在于犯罪集團和團伙犯罪之中,也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之中。因為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所以應承擔比主犯要輕的刑事責任。也就是說教唆犯的犯罪目的是為了激起他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關于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相應刑事責任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相應刑事責任
對共同犯罪人分類的目的,在于明確各種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他們各自造成的實際危害,目的是可以對他們進行正確的處罰。我國刑法按照各個共同犯罪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將他們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并對他們各自的不同刑事責任作了明確規定。
(一)主犯問題
主犯的主觀惡性很大,他們不僅自己實施犯罪行為,而且還指揮、策劃、影響、制約著其他犯罪成員的犯罪行為。因而,他們對社會的實際危害也就更大,應當在犯罪集團中承擔主要的刑事罪責,這才符合罪刑相適應的原則。《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6條第4款規定的:“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就體現了這一立法精神。
(二)從犯問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條第1款規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是指這種犯罪分子在共同犯罪中處于次要地位,只起幫助的作用。在共同犯罪中,從犯是受主犯的指使、安排,只起協助主犯完成犯罪的作用,而不起主要或決定作用。所以,從犯既存在于犯罪集團和團伙犯罪之中,也存在于一般共同犯罪之中。因為從犯在共同犯罪中不起主要作用,所以應承擔比主犯要輕的刑事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7條第2款規定:“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這樣也體現了罪刑相適應的原則。
(三)脅從犯問題
被脅迫、誘騙參加共同犯罪的是脅從犯,脅從犯與從犯有著本質的區別。關鍵在于脅從犯在主觀上不愿意或不完全愿意參加犯罪活動,由于主犯或從犯的脅迫或者誘騙才參加共同犯罪的某些比較輕微的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中,所起的作用更小。而從犯則是完全自愿參加共同犯罪的,其主觀惡性遠大于脅從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也大于脅從犯,其危害性也比脅從犯嚴重。因此,處罰不同。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8條的規定,“對于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應當按照他的犯罪情節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處罰脅從犯的根據,就是脅從犯雖然受到了脅迫或欺騙,最終是他們產生了共同犯罪的故意,實際實行了共同犯罪的行為,構成了犯罪。
(四)教唆犯問題
以授意、慫恿、勸說、利誘、刺激等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教唆犯不直接實施犯罪行為,而是唆使他人產生犯罪意圖,去實施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也就是說教唆犯的犯罪目的是為了激起他人的犯罪意圖,實施犯罪。正因為如此,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一般是處于主犯地位,有時候也可能屬于從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9條規定“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歲的人犯罪,應當從重處罰。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依照法律規定,構成教唆犯的條件有兩個:第一,行為人的犯罪行為同被教唆人的犯罪行為之間有因果關系。也就是說,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圖是教唆人的教唆行為引起的。如果沒有這種因果關系,就構不成教唆罪。第二,行為人在主觀上必須有教唆的故意。就是說教唆犯必須是有意識地去唆使他人犯罪,無此故意也不能構成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