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導讀:
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如果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不相上下難以判斷作用大小的可以都當做主犯處罰但是不可以都當做從犯處罰,主犯、從犯的區別是相對的是在同一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人相比較而言的,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對于共同犯罪的人進行分類并規定相應的處罰原則有利于正確處理共同犯罪。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區分主犯、從犯往往是必要的工作因為這涉及共犯的責任問題。在有些共同犯罪中主犯決定案件的性質。如果全體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關于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犯罪人的分類及其刑事責任
對于共同犯罪的人進行分類并規定相應的處罰原則有利于正確處理共同犯罪。我國刑法規定了主犯、從犯、脅從犯與教唆犯四種。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或免除處罰。被脅迫參加犯罪的是脅從犯應當根據犯罪情節減輕或免除處罰。以利誘、慫恿或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是教唆犯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處罰。
一、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系
主犯通常包括二種人(1)集團犯罪的首要分子(2)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首要分子分為兩類一是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二是聚眾犯罪中的首要分子。但犯罪集團中的主犯不一定是首要分子因為在犯罪集團中除了首要分子是主犯以外其他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是主犯但他們不是首要分子。在聚眾犯罪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原則上也可以認定其中的首要分子是主犯。但在聚眾犯罪并不構成共同犯罪的情況下(如刑法規定只處罰首要分子而首要分子只有一人時)不存在主犯、從犯之分其中的首要分子當然無所謂主犯。因此說聚眾犯罪的首要分子不一定是主犯。而主犯也不一定是首要分子有時還包括積極參加者。
二、主犯與從犯的區別
從犯是相對于主犯而言的。主犯是共同犯罪中的核心人物沒有主犯就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只有主犯(須二人以上)沒有從犯的現象是存在的而只有從犯沒有主犯的現象則不可能存在。
在處理共同犯罪案件時區分主犯、從犯往往是必要的工作因為這涉及共犯的責任問題。而共犯的復雜性也就是在于共犯人如何分擔責任。主犯、從犯的區別主要取決于作用的大小。如何判斷作用的大小呢?主要看這么幾點一是從起因上看誰是犯意的引起者二從犯罪的實行過程看誰是犯罪的主導、支配者三從后果看誰是后果的主要造成者四從利益看誰是犯罪的最大受益者。作用較大的就是主犯作用較小的就是從犯。
如果共同犯罪人的作用不相上下難以判斷作用大小的可以都當做主犯處罰但是不可以都當做從犯處罰。主犯、從犯的區別是相對的是在同一案件中的共同犯罪人相比較而言的。不能把甲案件與乙案件的主、從犯進行比較。在有些共同犯罪中主犯決定案件的性質。如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與國家工作人員勾結分別利用各自的職務便利共同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的按照主犯的犯罪性質定罪。
三、關于共犯與犯罪形態的關系
犯罪形態就是指犯罪的既遂、預備、未遂和中止。共犯與犯罪形態的關系一部分是根據整體責任的原則來認定的而有的卻不盡然。主要有以下三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在簡單共犯即在共同實行犯罪的場合一人使犯罪既遂的共犯整體既遂由全體共犯人承擔既遂的罪責。對其他共犯人不需要考慮未完成罪的問題只是考慮作用大小區分主犯、從犯的問題。如果整個共同犯罪歸于未遂的全體共同犯罪人也都成立犯罪未遂。如果全體共犯人一致中止犯罪的自然所有的共同犯罪人都成立犯罪中止。
第二種情況是在復雜共同犯罪的場合因為除實行犯之外還存在著教唆犯或者幫助犯通常整個共同犯罪的進程從屬于實行犯的進程。如果實行犯實行犯罪既遂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也就按既遂犯處理如果實行犯實行未遂的教唆犯或者幫助犯也是未遂犯適用未遂犯的規定處罰。
第三種情況是部分共犯人中止。這種情況較為復雜。具體認定應把握兩大原則一是必須具有有效性。缺乏有效性不能單獨成立中上。這個有效性包括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發生或者有效地消除自己先前行為對犯罪所起的作用。幫助犯想單獨成立中止必須有效地撤回自己的幫助教唆犯想獨立成立犯罪中止必須有效消除被教唆人的犯罪故意實行犯只要本人自動中止犯罪、放棄犯罪通常就具有有效性單位成立犯罪中止在共同實行的場合其中有部分共同犯罪人要成立犯罪中止的必須有效地阻止其他犯罪人把犯罪實行到既遂。二是部分共犯中止行為的效力只及于中止者本人不及于其他的共同犯罪人。
綜上所述對共同犯罪的認定、不構成共同犯罪的幾種情形、共同犯罪人理論中主犯與首要分子、主犯與從犯、共犯與犯罪形態的關系等方面的問題談了一些個人看法和見解。關于共同犯罪的理論博大精深我只是對其中的一些問題進行闡述還有許多方面需要深入細致地理解和把握。有不當之處請予指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