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罪嗎

導讀:
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團伙犯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與他人共同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成立共同犯罪。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與他人共同犯故意殺人等罪的,成立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那么未成年共同犯罪成立共同犯罪罪嗎。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未成年共同犯罪概念是哪些
1、未成年共同犯罪概念是:二個以上未成年人共同故意犯罪。對于共同犯罪中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此外,對于未成年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犯罪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犯罪組織,是犯罪集團。對組織、領導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對于第三款規定以外的主犯,應當按照其所參與的或者組織、指揮的全部犯罪處罰。
第二十七條,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是從犯。對于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二、未成年人犯罪的現狀和特點
1、犯罪主體從犯罪主體來說,未成年人犯罪日益向低齡化方向發展。由于發育年齡提前和頻繁接受不良文化影響等原因,20世紀90年代以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的初始年齡比20世紀70年代提前了2至3歲。近年來,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實施殺人、強奸、搶劫等嚴重危害社會的犯罪行為日益增多。
2、從犯罪手段從犯罪手段來說未成年人罪犯作案的手段呈現兇殘化和智能化。所謂兇殘化是指未成年人在作案時,不計后果、殘無人道,在犯罪過程中,對被害人沒有絲毫同情憐憫之心,有的殘害被害人肢體,有的為消滅證據而滅口。所謂智能化,一是指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工具越來越先進。例如在通訊工具上使用手機、對講機等,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車甚至小轎車。二是實施高科技犯罪未成年人越來越多的采用一些現代化的技術和手段進行犯罪,例如網絡犯罪等。三是未成年人反偵察能力不斷增強,實施犯罪之前精心部署,作案后偽造現場,毀滅、轉移證據。
3、犯罪類型從犯罪類型來說,暴力犯罪、財產犯罪和性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并且暴力犯罪日益突出,不斷向著嚴重化達到方向發展。根據公安部相關統計數字,1997年我國未成年人犯罪類型比例如下:搶劫占46.3%;搶奪占23%;盜竊占6.6%;強奸占4.8%。
4、犯罪的組織形式從犯罪的組織形式來說,團伙犯罪是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目前,未成年人犯罪中已有70%是團伙犯罪。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夠的體力、智力、膽量和經驗,單獨作案往往難以成功,結成團伙可以互相壯膽,減少作案阻力,使犯罪易于得逞。當前,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團伙擁有嚴密的組織系統、作案紀律和防偵破措施,已經形成黑社會組織的雛形。這種團伙如果被不法人員掌握和控制或隨著團伙骨干成員年齡的增長,將會演化為帶有黑社會性質的有組織的專業化犯罪集團,對社會危害性具有倍乘效應。
關于未成年人犯罪的法律知識的解讀,還將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的特點詳細的介紹了一下,主要是要讓大家理解未成年的犯罪主要是因為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原因,他們在指責格年紀里面對于認知能力較差,人格的發展還未健全的發展,所以對于未知事物的判斷能力比較差。
三、未成年成立共同犯罪嗎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與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成立共同犯罪。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與他人共同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成立共同犯罪。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與他人共同犯故意殺人等罪的,成立共同犯罪。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四、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是否共同犯罪
教唆未成年人犯罪不一定構成共同犯罪。如果行為人教唆未成年人犯的罪,未成年人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為人與未成年人不構成共同犯罪;反之,如果未成年人達到了刑事責任年齡的,行為人與未成年人構成共同犯罪。
法律依據:
《刑法》第十七條
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險物質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對依照前三款規定追究刑事責任的不滿十八周歲的人,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二十九條
教唆他人犯罪的,應當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處罰。教唆不滿十八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重處罰。
如果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的罪,對于教唆犯,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