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可以有不同罪名嗎?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

導讀:
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另外由特殊主體構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為可以與實行犯構成共同犯罪。2、共同的犯罪行為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時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另外由特殊主體構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為可以與實行犯構成共同犯罪。2、共同的犯罪行為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時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關于共同犯罪可以有不同罪名嗎?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共同犯罪可以有不同罪名嗎
案情介紹
王某男與李某系夫妻因李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孫某欺辱過故夫妻二人找到孫某后遂發生抓扯。孫某被王某與李某二人打倒在地。李某此時便開始勸阻其丈夫王某停止傷害。王某不聽李某的勸阻從路邊撿起一塊磚頭往孫某頭上砸去。李某此后一直勸阻王某的行為且并未對孫某再實施加害行為。被害人孫某被王某用磚頭砸中頭部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爭議問題
公訴機關將王某與李某二人向法院提起公訴。王某系第一被告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故意殺人罪。李某系第二被告公訴機關指控其構成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罪。訴至法院后產生如下爭議第一、本案是否屬于共同犯罪以及對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別定性第二、李某是否成立犯罪
專家分析
本案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以及對共同犯罪能否以不同罪名分別定性
對于第一個問題首先應仔細明確我國刑法對共同犯罪的界定。我國刑法第25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據此成立共同犯罪須具備以下條件
1、二人以上
共同犯罪的主體必須是兩個以上達到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單位其中具備刑事責任能力這一點將共同犯罪與利用無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或相對付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共同實施超出相對負刑事責任范圍的危害行為的間接正犯。另外由特殊主體構成的犯罪不具有特殊身份的人以特定的行為可以與實行犯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的犯罪行為
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時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這一點對本案的定性至關重要。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彼此聯系互相配合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著因果關系。就本案而言王某與李某事前可能有傷害孫某的共同故意但在扭打過程中王某的主觀故意起了變化由故意傷害轉為了故意殺人。現有證據均無法證明王某與李某二人先前將孫某打倒在地的行為究竟給孫某造成了怎樣的傷害即根本不能明確二被告人的共同傷害行為是否對孫某造成了輕傷及以上的傷害。在之后的行為中李某并未參與致死孫某的行為且一致在旁竭力勸阻王某實施加害行為。很顯然本案中犯罪結果即孫某的死亡并非由王某與李某的共同行為造成且二人行為之間就孫某死亡的事實也并不存在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的環節。
二、如何認定共同犯罪行為
共同犯罪應當具備以下幾個條件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兩個未達到法定責任年齡的未成年人共同實施危害社會的行為則不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