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非典型形態及其認定

導讀:
只有把其片面幫助行為與實行犯的犯罪行為結合根據共同犯罪的規定才能使片面共犯受到應有的刑罰制裁,只有把其片面幫助行為與實行犯的犯罪行為結合根據共同犯罪的規定才能使片面共犯受到應有的刑罰制裁,筆者認為這是對典型的共同犯罪的認定要求而實踐中還存在很多不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態如片面共犯、繼承的共犯、共犯錯誤等從實踐和理論上加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筆者認為這是對典型的共同犯罪的認定要求而實踐中還存在很多不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態如片面共犯、繼承的共犯、共犯錯誤等從實踐和理論上加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及通行的刑法理論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實施了對犯罪加功的行為并符合同一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形態。筆者認為這是對典型的共同犯罪的認定要求而實踐中還存在很多不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態如片面共犯、繼承的共犯、共犯錯誤等從實踐和理論上加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只有把其片面幫助行為與實行犯的犯罪行為結合根據共同犯罪的規定才能使片面共犯受到應有的刑罰制裁。而片面共犯的社會危害性符合刑法關于共同犯罪規定的本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質特征。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全面與互相的主觀聯系才能成立共同實行犯。關于共同犯罪的非典型形態及其認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刑法的有關規定及通行的刑法理論共同犯罪是指兩個以上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實施了對犯罪加功的行為并符合同一犯罪構成要件的犯罪形態。筆者認為這是對典型的共同犯罪的認定要求而實踐中還存在很多不典型的共同犯罪形態如片面共犯、繼承的共犯、共犯錯誤等從實踐和理論上加以研究是非常必要的。
一、片面共犯
片面共犯也稱為片面合意的共同犯罪或單向共犯是指共同行為人的一方有與他人共同實施犯罪的意思并協力于他人的犯罪行為但他人卻不知道其給予協力因而被協助人缺乏共同犯罪故意的情況。它與典型的共同犯罪的區別在于雖有客觀的共同行為但只有部分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對于片面共犯通行的觀點是持否定態度的認為這種場合不過是同時犯也有的認為這實際上是間接正犯。目前理論界不少人認為片面共犯是成立的。筆者也贊成將其作為共同犯罪來處理。理由是如果按照單獨犯罪進行考察那么追究片面共犯的刑事責任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只有把其片面幫助行為與實行犯的犯罪行為結合根據共同犯罪的規定才能使片面共犯受到應有的刑罰制裁。而片面共犯的社會危害性符合刑法關于共同犯罪規定的本意符合共同犯罪的本質特征。片面共犯與間接正犯是不同的間接正犯是指在主觀上明知被利用者是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者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而故意加以利用希望通過被利用者的行為達到其預期的犯罪結果的利用者。間接正犯實質上是單獨犯罪主觀上連單方共同犯罪的故意也不具備二者有本質的區別。
關于片面共犯的成立范圍筆者認為只有幫助犯才可以成立片面共犯。理由如下第一組織犯難以成立片面共犯。組織犯是指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或者在犯罪集團中策劃、指揮作用的犯罪分子。實行犯要聽命于組織犯組織犯施令于實行犯兩者間存在相互的犯意聯系。第二教唆犯難以成立片面共犯教唆犯必須要有教唆行為即指使或挑動本沒有犯罪意圖的人產生犯罪意圖或者使具有犯罪意圖但其意志尚不堅定的人堅定犯罪意圖從而實施犯罪的行為。在此過程中若無意思的交流就失去了教唆的本意。第三片面的實行犯是不存在的。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全面與互相的主觀聯系才能成立共同實行犯。實行犯雖然有片面的共同故意但沒有必要承認其為片面的實行犯完全可按刑法分則的有關條文定罪量刑。在刑法理論上只有幫助犯在共同犯罪中是加功于正犯雖正犯不知道幫助犯的存在也不影響幫助犯構成從犯。
對于片面共犯(從犯)的成立要件首先要有正犯的實行行為和從犯的幫助行為。其次片面共犯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犯罪的意思。此點與完全共同犯罪的故意相比較主要區別在于片面共犯的主觀聯系是片面的、單方的。因此僅有幫助行為而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也不能成立片面共犯。
二、繼承的共犯
所謂繼承的共犯是指某一正犯在一定犯意的支配下完成某一犯罪構成行為的一部分以后另一具有共同犯罪故意的人參與進行共同犯罪的共犯。它分為有共同實行的意思參加實行的繼承的共同正犯與以加擔的意思參與的繼承的幫助犯。關于繼承的共犯的成立要件一種觀點認為需要先行者和后行者共同實施后行者參加后的實行行為一種觀點認為只要后行者單獨實施了其后的實行行為就行了。筆者同意前一種觀點如果后行者單獨實施了其后的實行行為則這一情況下可以單獨定罪。
關于后行為人對于參與前的犯罪行為是否承擔刑事責任的問題陳興良教授認為對此應區分為單一犯與復合犯分別考察。在單一犯中后行為人雖然是在實施犯罪過程中介入的仍應對全部犯罪承擔共同正犯的刑事責任。在結合犯、牽連犯等復合犯的情況下后行為人如果是在所結合之罪或者所牽連之罪實施完畢以后介入的則只對其所介入之罪承擔共同正犯的刑事責任。筆者認為這一見解是全面的、科學的因為在不同的情況下后行為人對于前行為的態度反映了其不同的主觀故意如果后行為人對于前行為是積極認同和利用的當然應當對其承擔刑事責任。
三、共犯的錯誤
共犯的錯誤問題實踐中經常遇到是指犯罪行為人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卻因主觀認識錯誤而導致行為偏差的共同犯罪形態。具體來說主要有以下幾種情況
一是共同正犯的錯誤。兩人共同對同一人計劃并實施犯罪兩人的主觀故意并不完全系統但各人都以為相互的主觀故意是相同的從而形成共犯的錯誤。例如甲、乙共同計劃對丙進行行兇并進行了分工協作甲具有殺人故意乙抱有傷害的故意但兩人均未明言都錯誤地以為是共同的意思。對此該如何處理日本的刑法理論認為如果是不同構成要件間的錯誤原則上就否定共同正犯的故意只是在各個基本構成要件是同質的、互相重合的情形中在互相重合的限度內可以承認共同正犯的故意。在上述案例中在殺人未遂罪與傷害罪互相重合的輕的傷害罪的范圍內成立共同正犯其過剩部分的殺人未遂罪的罪責只歸于甲。筆者認為對這一情況兩人協力對同一人實施犯罪有互相配合的故意應構成共同犯罪但由于兩人在認識上的錯誤其定性也不同甲具有殺人的故意實施了殺人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乙具有傷害的故意從他的角度來說甲的行為是實行過限應由甲自行承擔責任乙不對此承擔責任。這實際上相當于兩個片面共犯的結合。
二是教唆犯的錯誤。被教唆者實施的犯罪與教唆者教唆的內容不一致時一般認為只要被教唆者實施的內容與教唆者所教唆的屬于同一構成要件的內容則認定教唆犯罪成立為共同犯罪。例如甲教唆乙到某家盜竊首飾乙卻到另一家盜竊了衣服盡管具體內容不一致也認為成立教唆犯。但如果被教唆者實施的內容與教唆者所教唆的不屬于同一構成要件的則原則上阻卻教唆犯成立。如甲教唆乙實施盜竊犯罪乙卻實施了放火犯罪則不能認定成立放火罪的教唆犯。但如果甲教唆乙實施盜竊犯罪乙卻實施了盜竊轉化搶劫犯罪則在其教唆的盜竊犯罪的范圍內成立教唆的共犯。
三是從犯的錯誤。可以按照上述教唆犯的錯誤來考慮如果被幫助的正犯沒有實施兩人共同故意的作為構成要件的內容時則不能認定成立共犯否則即使存在一定的錯誤只要在同一構成要件的范圍內也成立共犯如果正犯超出了共同故意的內容實行過限則在原共同故意的范圍內成立共犯超過部分由正犯獨立承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