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

導讀:
案中甲雖然其個人自動放棄犯罪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的結果發生因此不應認定為犯罪中止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即只要一個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案中甲雖然其個人自動放棄犯罪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的結果發生因此不應認定為犯罪中止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即只要一個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1、對于直接實行犯而言因其行為能夠直接造成法定結果、危險狀態等發生對其可以比照單獨犯罪的停止形態處理即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
根據這一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甲在完全有條件完成盜竊行為的情況下主觀上主動放棄了盜竊的念頭而且客觀上停止了實施盜竊行為其行為符合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應認定為犯罪中止。案中甲雖然其個人自動放棄犯罪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的結果發生因此不應認定為犯罪中止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即只要一個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關于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情
甲乙密謀共同盜竊并約好分工由甲在周圍放風、準備接應而由乙入室盜竊。一天兩人踩好點后便開始行動但甲在門口放風的時候突然覺得很害怕沒有與正在室內行竊的乙打招呼自己一個人就先溜走了。后來乙盜竊財物數萬元。針對甲的行為如何定性產生了分歧
第一種觀點認為甲構成盜竊罪(中止)
第二種觀點認為甲構成盜竊罪(既遂)。
持第一種觀點的人認為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中止。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規定在犯罪過程中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的是犯罪中止。根據這一規定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過程中行為人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種犯罪停止形態。至于停止犯罪的動機在所不問即無論是畏懼懲罰還是良心發現只要是自動放棄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就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甲在完全有條件完成盜竊行為的情況下主觀上主動放棄了盜竊的念頭而且客觀上停止了實施盜竊行為其行為符合自動放棄犯罪的犯罪中止特征應認定為犯罪中止。
持第二種觀點的人認為甲的行為構成盜竊罪既遂。我國刑法第24條第1款的規定是針對單個自然人單獨犯罪而言的共同犯罪中的停止形態要結合該規定來分析但絕不能簡單等同。
(一)對于共同犯罪中的既遂而言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因為共犯人之間主觀上共同故意明知會發生危害社會的后果而希望、積極追求這種結果的發生(因為只有直接故意犯罪才可能存在犯罪停止形態)客觀上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可以是作為和不作為的結合)因此任何一個共犯人對整個共同犯罪的結果都是明知、有貢獻的若有一人既遂則所有共犯人都應當對整個犯罪的既遂狀態承擔既遂責任。
(二)對于共同犯罪中的中止形態更為復雜。1、對于直接實行犯而言因其行為能夠直接造成法定結果、危險狀態等發生對其可以比照單獨犯罪的停止形態處理即自動放棄犯罪或者自動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2、而對于直接實行犯之外的外圍者即組織者、幫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行為已經對直接實行者產生了相應的作用力此時其個人簡單地自動放棄并不能有效地防止犯罪結果發生因而不能簡單地認定為犯罪中止而應根據實行者將該犯共犯行為實施到何種程度來認定。
案中甲雖然其個人自動放棄犯罪但其并未能有效地防止共同犯罪的結果發生因此不應認定為犯罪中止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即只要一個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當然若甲有效地阻止了乙的行為并有效地防止了共同犯罪結果的發生就應當認定為犯罪中止。此外若案中直接實行者乙在不通知看風的甲的情況下而自動放棄單獨溜走的話對乙則應認定為中止但對甲則應認定為未遂。
筆者認同第二種觀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