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必須是一個罪名嗎

導讀:
共同犯罪的罪名可以是不一樣的。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目標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目的。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團的參加人都有犯罪意圖和相應的犯罪行為。6、組織單位組織與共同犯罪中組織不同。
在司法實踐中很多刑事犯罪是屬于共同的犯罪由兩名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實施的共同犯罪行為需要對所有的犯罪分子追究刑事責任但不同的犯罪分子量刑的標準是不一樣的。
共同犯罪的罪名可以是不一樣的。首先共同犯罪是指由兩個以上的犯罪分子共同實施罪行為的犯罪形態而共同實施的犯罪不一定是同一性質的犯罪犯罪是有轉化的。
共同犯罪不一定就形成共同的罪名在實施共同犯罪活動中犯罪行為是會進行轉化的實施犯罪行為的人犯罪情節嚴重罪名進行轉化的就會形成不同的犯罪罪名。
1、必須是兩個或者兩個以上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數人共同實施犯罪但如果其中只有一人達到法定刑事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共同犯罪人主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1共同犯罪人不僅認識到自己在故意的參加實施共同犯罪而且還認識到有其他共同犯罪人和他一起參加實施犯罪。
2共同犯罪人對犯罪結果的發生都抱著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態度。共同的犯罪故意使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結合成為一個統一的犯罪行為共同導致危害結果的發生。
3、共同犯罪人在客觀上必須有共同的犯罪行為。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是為了達到同一犯罪目的指向相同目標緊密相聯有機配合各自的犯罪行為都是整個犯罪活動的組成部分。
4、必須具有共同的犯罪客體。即共同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必須指向同一犯罪客體這是共同犯罪的成立必須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和共同的犯罪行為的必然要求。
1、時間
產生犯意的時間不完全相同。單位犯罪中犯意只能產生于犯罪行為實施以前。這是因為單位犯罪總是在單位集體研究決定或單位負責人決定之后才去實施因而必然是在犯意產生之后才去實施。共同犯罪中犯意產生的時間是較為隨意的既可以是在實施犯罪以前也可以在實施犯罪過程中。
2、種類
犯罪的種類不同。單位犯罪中的行為人在主觀上表現為直接故意。共同犯罪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既可以都表現為直接故意也可以有的表現為直接故意有的表現為間接故意還可以都表現為間接故意。
3、主體
承載犯意的最終主體不同。單位犯罪中除了存在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犯意外還存在一個單位犯意并且最終是以單位整體犯意來追究的即在單位犯罪中犯罪活動是以單位的名義實施的個人意志要通過單位的意志表現出來。
共同犯罪中除了各個共同犯罪人的犯意外不存在其他犯意犯罪活動一般就是以犯罪分子的名義實施的不存在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的情況即使是以另一個單位的名義實施的也不能代表該單位的意志。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一個重要標準。
4、動機
犯罪動機不同。單位犯罪中各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單位利益。共同犯罪中各共同犯罪人實施犯罪活動的動機是為了實現個人目的。
這是區分單位犯罪和共同犯罪的另一個重要標準。當某些犯罪分子利用單位的名義實施犯罪時究竟是按照單位犯罪處理還是按照共同犯罪處理就必須考查是為了個人利益還是為了單位利益。
5、成員
單位成員并非都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成員并非都有犯罪意圖和犯罪行為。共同犯罪尤其犯罪集團的參加人都有犯罪意圖和相應的犯罪行為。
6、組織
單位組織與共同犯罪中組織不同。在單位犯罪的情況下單位都是合法組織根據司法解釋為了犯罪組建法人然后以單位名義進行犯罪其犯罪行為不是單位犯罪。
7、模式
法律規定的模式不同。對于單位犯罪刑法采取的是總則統一規定與分則具體規定相結合的模式。如果刑法分則沒有對某種具體犯罪設立單位犯罪條款即使行為符合單位犯罪的條件也不能按單位犯罪處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