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中可以不同罪名嗎

導讀:
被害人孫某被王某用磚頭砸中頭部后經搶救無效死亡。法律分析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時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彼此聯系互相配合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著因果關系。就本案而言王某與李某事前可能有傷害孫某的共同故意但在扭打過程中王某的主觀故意起了變化由故意傷害轉為了故意殺人。
1、共同犯罪是指共同實施犯罪行為而非構成共同罪名同一犯罪行為可能會因行為人之間自身狀況不同而導致構成不同罪名比如年齡、精神狀況等所以共同犯罪當然可以構成不同罪名。
2、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彼此聯系互相配合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著因果關系。
3、刑法中有轉化犯的概念其中情形之一就是綁架時故意殺人的由綁架轉化為故意殺人注意這里首先是行為的轉化然后再對行為進行定性。
王某男與李某系夫妻因李某曾被本案被害人孫某欺辱過故夫妻二人找到孫某后遂發生抓扯。孫某被王某與李某二人打倒在地。李某此時便開始勸阻其丈夫王某停止傷害。王某不聽李某的勸阻從路邊撿起一塊磚頭往孫某頭上砸去。李某此后一直勸阻王某的行為且并未對孫某再實施加害行為。被害人孫某被王某用磚頭砸中頭部后經搶救無效死亡。
成立共同犯罪必須時二人以上且具有共同的犯罪行為。這一點對本案的定性至關重要。所謂共同犯罪行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的行為都指向同一犯罪事實彼此聯系互相配合它們與犯罪結果之間都存在著因果關系。就本案而言王某與李某事前可能有傷害孫某的共同故意但在扭打過程中王某的主觀故意起了變化由故意傷害轉為了故意殺人。現有證據均無法證明王某與李某二人先前將孫某打倒在地的行為究竟給孫某造成了怎樣的傷害即根本不能明確二被告人的共同傷害行為是否對孫某造成了輕傷及以上的傷害。在之后的行為中李某并未參與致死孫某的行為且一致在旁竭力勸阻王某實施加害行為。很顯然本案中犯罪結果即孫某的死亡并非由王某與李某的共同行為造成且二人行為之間就孫某死亡的事實也并不存在彼此聯系、互相配合的環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