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要的共同犯罪

導讀:
縱觀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刑法分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中的大多數條文其規定的犯罪都是以一個人犯一個既遂罪為標準而加以規定的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話就稱為任意的共同犯罪。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上通常所說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這一類共同犯罪而言。這種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才能構成犯罪的情況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刑法理論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在刑法分則中所規定的特定罪型的構成必須由二人以上來實施缺乏二人以上則不能構成該罪它們是不能有單獨犯的必須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取得意思一致并共同實施才能構成犯罪。
縱觀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刑法分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中的大多數條文其規定的犯罪都是以一個人犯一個既遂罪為標準而加以規定的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話就稱為任意的共同犯罪。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上通常所說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這一類共同犯罪而言。這種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才能構成犯罪的情況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刑法理論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在刑法分則中所規定的特定罪型的構成必須由二人以上來實施缺乏二人以上則不能構成該罪它們是不能有單獨犯的必須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取得意思一致并共同實施才能構成犯罪。關于必要的共同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縱觀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刑法分則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分則中的大多數條文其規定的犯罪都是以一個人犯一個既遂罪為標準而加以規定的這一部分犯罪如果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的話就稱為任意的共同犯罪。它是指刑法分則規定的一個人單獨能夠實行的犯罪(又稱單獨犯)由二人以上共同實行因而構成的共同犯罪行為人的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以及對于共同犯罪人的處罰原則都是由刑法總則加以規定刑法總則關于共同犯罪的規定是對刑法分則中單獨犯共同實行犯罪的構成要件的修正形式。任意的共同犯罪是與必要的共同犯罪相對而言的是指本來單獨個人就可以構成犯罪的行為由于在二人以上取得共同意思聯絡的情況下共同實施犯罪而構成共同犯罪。所謂任意在這里就是指這一犯罪可以由一個人實施也可以由二人以上來實施行為者有任意的選擇性。刑事立法上以及司法上通常所說的共同犯罪就是指的這一類共同犯罪而言。也就是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刑法總則中規定的共同正犯、組織犯、教唆犯和從犯(幫助犯)的共犯。一般所稱共犯就是指這個意義上的共犯。在刑法總則中就有這一任意性或者選擇性的規定。但是只要我們仔細研究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刑法分則以及我國刑法分則就會發現在這些刑法分則中還有一些條文規定了必須由二人以上的共同實施行為才能構成犯罪的情形。這種必須由二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行為才能構成犯罪的情況在大陸法系國家和地區的刑法理論上叫做必要的共同犯罪。必要的共同犯罪是在刑法分則中所規定的特定罪型的構成必須由二人以上來實施缺乏二人以上則不能構成該罪它們是不能有單獨犯的必須由二人或者二人以上取得意思一致并共同實施才能構成犯罪。這種罪型本身意味著共同犯罪的當然性所以有時也可以稱之為當然的共同犯罪。
一、必要的共同犯罪的基本概念及其特征
必要的共同犯罪這一概念最早是由德國刑法學家許策(Schuetze)于1869年提出來的。這一概念一直是刑法學學理上的概念并未在刑事立法中加以定義或者解釋。但是對必要的共同犯罪的處罰原則在刑事立法上特別是在刑法分則的條文中多有規定而且必要的共同犯罪這一概念本身也是刑法學家從刑事立法例中概括出來的。必要的共同犯罪雖然是對共同犯罪種類的一種學理性分類但是卻是理解對行性共同犯罪、聚眾犯罪、有組織性共同犯罪的一把鑰匙對于我們在司法實踐中準確把握對行性共同犯罪、聚眾犯罪、有組織性共同犯罪的實質、處罰原則有著十分重要的幫助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