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犯罪認定的幾個問題

導讀:
1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所謂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則沒有認識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單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1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所謂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則沒有認識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單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其次片面實行犯也沒有必要承認為共同犯罪因為在共同實行犯罪的情形下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全面與相互的主觀聯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故片面的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實行租沒有必要承認其為所謂的片面實行犯完全可以按照實行行為的犯罪構成單獨處理而不必按照共同犯罪處理。
1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所謂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則沒有認識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單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甲的行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理論上尚有一定的爭議。傳統的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共同犯罪故意應是雙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單向的、片面的。故此否認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最后如果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實施的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則有必要肯定其為共同犯罪。3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問題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態的認定要結合前面所講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理論但不能簡單等同。關于共同犯罪認定的幾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片面共犯能否成立共同犯罪
所謂片面共犯是指參與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認識到故意在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則沒有認識到他人和自己共同犯罪的情形即單方面、片面地存在共同犯罪的故意。例如某甲看到某乙正手持匕首追殺某丙而某丙正好也是某甲的仇人于是某甲就想暗中助某乙一臂之力看到某丙慌不擇路、奔向一小胡同某甲使了一個絆子趁某丙不備將其絆倒在地某乙以為某丙自己摔倒上來將某丙砍傷致死。本案中某甲的暗中幫助某乙實行故意殺人的行為在理論上就屬于所謂的片面共犯。甲的行為能否成立共同犯罪在理論上尚有一定的爭議。
傳統的刑法理論一般認為共同犯罪故意應是雙向的、全面的、而不是單向的、片面的。故此否認片面共犯成立共同犯罪。但傳統刑法理論不能圓滿地解決片面共犯情形的刑事責任。現在大多數刑法學者認為片面共犯存在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即持有條件地肯定片面共犯論。具體而言片面共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但并非在任何種類的共同犯罪人之間都能存在。首先所謂片面組織犯不可能發生因為現實生活中不可能存在。其次片面實行犯也沒有必要承認為共同犯罪因為在共同實行犯罪的情形下各共同犯罪人必須具有全面與相互的主觀聯系才能成立共同犯罪故片面的共同故意支配下的實行租沒有必要承認其為所謂的片面實行犯完全可以按照實行行為的犯罪構成單獨處理而不必按照共同犯罪處理。最后如果片面共犯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支配下實施的教唆行為和幫助行為則有必要肯定其為共同犯罪。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否認片面共犯則追究甲的刑事責任就失去了法律依據因為甲的行為并非具體的殺人實行行為只有將甲的幫助行為與乙的實行行為有機地結合起來才能使甲受到應有的刑法處罰。
2間接正犯問題
(1)間接正犯概念
間接正犯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體資格的人或者不發生共犯關系的第三人來實行犯罪。從刑法理論上講間接正犯是客觀主義的共犯理論為彌補其共犯從屬性說的不足以及借鑒主觀主義共犯理論所推衍出來的一個范疇。因為按照主觀主義的共犯理論只要有共同犯罪行為即使是一方沒有達到刑事責任年齡或不具有刑事責任能力也不妨礙共同犯罪的成立即所謂的共犯獨立性說。
(2)間接正犯的顯著特征在于犯罪實行的間接性從而區別于直接正犯
①主觀上間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故意即行為人明知被利用者沒有刑事責任能力或者沒有特定的犯罪故意而加以利用希望或放任通過被利用者的行為達到其所預想的犯罪結果因此間接正犯與被利用者之間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我國刑法理論上一般認為對此不應作為共犯論。
②客觀上間接正犯具有利用他人犯罪的行為即行為人不是親手犯罪而是以他人作為犯罪工具而實施犯罪。
(3)間接正犯主要類型包括
①利用未達到刑事責任年齡的人實施犯罪
②利用精神病人實施犯罪
③利用他人無罪過行為實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反射性動作或者睡眠中的動作)
④利用他人合法行為實施犯罪(如利用他人的正當防衛、緊急避險行為實行自己的犯罪目的)
⑤利用他人過失行為實施犯罪(如前述醫生利用護士的疏忽大意給患者注射毒藥的行為)
⑥利用有故意的工具實施犯罪(如下述第2個案例)。
總體而言間接正犯有兩大類一類是利用主體不適格者(如上述第①②情形)另一類是利用他人不知情(如上述③⑥)。
3共同犯罪的停止形態問題
共同犯罪中停止形態的認定要結合前面所講的故意犯罪停止形態理論但不能簡單等同。對于共同犯罪的既遂而言根據部分實行全部責任即只要部分共犯人的行為導致法定結果而出現既遂狀態則對其他共犯人均以既遂論處共同停止形態問題的核心主要在于犯罪中止的認定簡單地說對于直接實行犯而言因其行為能夠直接造成法定的犯罪結果、危險狀態等的發生對其可以比照單獨犯罪的停止形態處理即自動放棄正在實施的犯罪行為并能有效防止結果的發生可以認定為中止而對于直接實行犯之外的外圍者即組織者、幫助者和教唆者而言因其組織行為或幫助行為或教唆行為已經對直接實行者產生了相應的作用力此時其簡單地自動放棄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結果或危險狀態的出現是不能作為中止的而應根據實行者將該共犯行為實施到什么程度來認定。這表明在共同犯罪中如果一人既遂則整體或全部既遂如果共同犯罪沒有完成即屬于未完成形態則可能有的共犯人是未遂犯或預備犯有的共犯人是中止犯當然也有可能均是未遂犯或預備犯或中止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