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務侵占罪認定中的三個爭議問題剖析

導讀:
關鍵詞職務侵占罪司法認定職務非法占為己有共同犯罪內容提要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從事公務活動的便利和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司法實踐中關于職務侵占罪認定的疑難爭議問題非常之多但在我們看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為己有的理解以及相關共犯的定罪處罰問題最為值得進一步探討以求共識。但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后由于增加了職務侵占罪3再將職務等同于公務就不恰當了。
關鍵詞職務侵占罪司法認定職務非法占為己有共同犯罪內容提要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從事公務活動的便利和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司法實踐中關于職務侵占罪認定的疑難爭議問題非常之多但在我們看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為己有的理解以及相關共犯的定罪處罰問題最為值得進一步探討以求共識。但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后由于增加了職務侵占罪3再將職務等同于公務就不恰當了。關于職務侵占罪認定中的三個爭議問題剖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提要職務侵占罪中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從事公務活動的便利和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該罪中的非法占為己有包括行為人把財物轉移給本人以外的他人所有手段上除侵吞外也包括盜竊、詐騙及其他非法方法。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侵占本單位財物中的共同犯罪應堅持根據共同犯罪案件的整體性質定罪和根據刑法對身份犯的特殊要求定罪的原則。
司法實踐中關于職務侵占罪認定的疑難爭議問題非常之多但在我們看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占為己有的理解以及相關共犯的定罪處罰問題最為值得進一步探討以求共識。
本文對此發表管見供學界同仁及司法實務界人士參酌切磋。
一、職務侵占罪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是否包括利用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
從語言學上的角度來看職務是指工作中所擔任的事情1或職位所規定應該擔任的工作。21979年刑法沒有職務侵占罪的罪名1988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關于懲治貪污罪賄賂罪的補充規定雖然擴大了貪污罪的主體范圍但仍然不涉及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一般人員利用工作便利侵占本單位財物的刑罰處罰問題所以在這種背景下利用職務便利實施的侵占犯罪都是由從事公務的國家工作人員等特定人員利用從事公務活動的便利實施的將職務等同于公務不存在什么問題。但是在1997年刑法修訂之后由于增加了職務侵占罪3再將職務等同于公務就不恰當了。因為現行刑法規定有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犯罪也規定了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犯罪。而非國家工作人員可以利用從事公務活動的便利實施犯罪也可以利用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實施犯罪將兩者區分開來定罪沒有必要。由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包括從事公務活動的便利和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
要判斷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究竟是僅指利用從事公務活動的便利還是也包括利用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必須根據刑法對該罪的主體身份的規定來進行。從刑法上看凡是規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實施的犯罪無不同時對其主體予以明確規定這就為認定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提供了法律依據。如貪污罪、受賄罪的主體都是國家工作人員說明這些犯罪的實施均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了從事公務活動的便利。刑法第271條第1款對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則規定為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顯然不僅包括其公司、企業或單位的董事、經理、領導而且包括其他管理人員和勞務人員而勞務人員利用勞務之便侵占本單位財物的行為不可能歸入侵占罪或者其他罪名進行評價所以我們不僅在語言學角度可以、而且在解釋意義上應當將該條規定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理解為包括從事公務活動的便利和從事勞務活動的便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