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修車費為爭議很多的一個問題

導讀:
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費發票以及維修清單,還有受損車的照片;被告認為原告修車花費過高,但未提供證據。在審判實踐中,修車費屬于事實問題,需要通過證據來確定。訴訟中,原告提交了維修費發票,但該發票是在車輛修理完成后兩個多月才開具。法院根據調查結果認定原告貨車已經實際進行了修理,發票問題不影響原告修車的實際支出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修車費為準來確定損失狀況。那么交通事故修車費為爭議很多的一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費發票以及維修清單,還有受損車的照片;被告認為原告修車花費過高,但未提供證據。在審判實踐中,修車費屬于事實問題,需要通過證據來確定。訴訟中,原告提交了維修費發票,但該發票是在車輛修理完成后兩個多月才開具。法院根據調查結果認定原告貨車已經實際進行了修理,發票問題不影響原告修車的實際支出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修車費為準來確定損失狀況。關于交通事故修車費為爭議很多的一個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案例一:
原告的汽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二千余元。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費發票以及維修清單,還有受損車的照片;被告認為原告修車花費過高,但未提供證據。法院根據原告提供的證據支持了原告的請求。
在審判實踐中,修車費屬于事實問題,需要通過證據來確定。由于汽車修理基本都是由專業的維修公司進行,因此維修單位出具的費用發票及維修清單就成為確定修車費的重要證據,它們能直接證明修理支出費用。在該案中,原告提供了發票和維修清單,還提供了受損車照片作為旁證,應該說是比較充分地證明了修車費用;而被告沒有提供任何相反證據,只是主觀認為費用過高,這種沒有證據支撐的當事人個人意見是很難被采信的。
案例二:
原告車輛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三萬余元。訴訟中,原告提交了維修費發票,但該發票是在車輛修理完成后兩個多月才開具。法院考慮到原告提供的發票與維修時間存在差距,不能完全反映原告車輛維修真正損失,根據車輛受損的實際狀況酌情判定修車費為一萬余元。
維修費發票和維修清單雖然是能直接證明修車費的重要證據,但如果它們存在無法消除的瑕疵,那它們的證明力將大打折扣。在該案中,由于發票本身存在的瑕疵,而且原告沒有證據能夠消除這種瑕疵,所以發票所證明的金額就不能完全被采信。當然原告可以通過舉證來消除發票存在的瑕疵。
案例三:
原告的貨車在交通事故中受損,要求被告賠償修車費四萬余元。庭審中原告提供了維修費發票和維修清單,兩者數額雖然一致但費用項目有差別,經法院調查,維修單位認可維修費已經實際收取;被告認為發票為虛假并進行了舉報。法院根據調查結果認定原告貨車已經實際進行了修理,發票問題不影響原告修車的實際支出費用,應當以實際發生的修車費為準來確定損失狀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