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交通事故調解時應注意哪些問題?

導讀: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同時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選擇調解,同時也要做好對方調解后反悔訴訟的準備。那么發生交通事故調解時應注意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同時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選擇調解,同時也要做好對方調解后反悔訴訟的準備。關于發生交通事故調解時應注意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交通事故調解的性質和期限
交通事故發生后,不少當事人特別是受害人寄希望于交通事故承辦民警的賠償調解。的確,調解是交通事故當事人自愿處分自己權益的合法行為,公平的調解也是最廉價的法律糾紛解決方式。在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以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為主,非經兩次調解并出具《交通事故調解終結書》事故當事人不能到法院起訴。所以就損害賠償問題而言,交通警察一邊認定責任,一邊主持調解;既當警察又當法官。
2004年5月1日《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后,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損害賠償強制調解權被收回,依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之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事故賠償調解必須是事故當事人自愿并書面申請,如果一方不同意則不能調解。并且調解必須是在責任認定做出后雙方無異議的前提下才能開始。否則如果發生如下這些情況則調解終止:一是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二是當事人在調解申請中對檢驗、鑒定或者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書面通知當事人不予調解;三是當事人無正當理由不參加調解或者調解過程中放棄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終結調解,告知事故當事人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九十四條第一款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第九十五條第一款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調解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書送交各方當事人,調解書經各方當事人共同簽字后生效;調解未達成協議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制作調解終結書送交各方當事人。第九十六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再受理調解申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期間,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的,調解終止。
綜上所述,第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關于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權是以事故各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間一致書面申請存在的。也就是說有一方不同意調解,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的調解權即喪失。第二,調解申請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書面提出。第三,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因此,事故損害賠償的調解權不是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法定強制權利,調解程序的啟動與終結權全部在自己的掌控之中。
作為賠償義務人的車主來說,一般調解后會面臨保險公司理賠的問題,因此如果同意在交警主持下調解,那么在調解時不要忘記向賠償權利人索要相關醫療、交通、修車票據、單證、收款憑證等,為以后保險理賠奠定基礎。
同時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選擇調解,同時也要做好對方調解后反悔訴訟的準備。因為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主持的事故賠償調解不具有最終的法律效力,調解結束后一方反悔到法院訴訟的案例經常發生。
二、參加調解的人須事先準備如下幾種證明材料:
(1)由死者戶口所在地轄區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死者生前扶養關系證明。證明書中注明被扶養人與死者的關系、性別、年齡、工作單位,若被扶養人勞動能力的,需要有縣級以上醫院殘疾證明或者法醫證明,并且還須注明被扶養人的戶口屬農業戶口或是城鎮居民戶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