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該怎樣解決

導讀:
羅某因措施處置不當導致翻車應當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不負此次事故責任。針對此次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當事人雙方在交警隊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最終交警隊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均在其上簽字。所以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僅僅是在發生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之間生效羅某可以在達成調解協議之后不履行但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法條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那么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該怎樣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羅某因措施處置不當導致翻車應當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不負此次事故責任。針對此次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當事人雙方在交警隊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最終交警隊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均在其上簽字。所以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僅僅是在發生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之間生效羅某可以在達成調解協議之后不履行但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法條提示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關于并非道路交通事故賠償爭議該怎樣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某市交警隊在某年10月19日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中認定某年9月5日羅某駕駛一輛農用車在公路某施工段處為躲避路面堆放物駛出橋面翻于橋下造成乘車人李某當場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羅某因措施處置不當導致翻車應當負此次事故全部責任李某不負此次事故責任。針對此次交通事故賠償問題當事人雙方在交警隊的主持下進行了調解最終交警隊做出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雙方當事人均在其上簽字。
但后來羅某反悔不想履行調解書他認為因當時處于親人死亡的悲痛中也因為相信交警隊會依法公平合理地解決賠償問題故沒有認真考慮就在調解書上簽了字。但后來認為交警隊將19項損害賠償中的尸檢費1000元、自己的車輛損失修理費12813元、車輛停放費360元、車輛施救費2080元、橋欄桿修理費720元、青苗補償費850元等費用都確定由自己承擔是不公平的。
專家分析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的規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當事人之間已經發生的交通事故進行調解如果當事人同意這種調解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就會作成一個調解書。這里要注意的是這種調解書僅僅是一種民事性質的協議只在當事人之間有效而且并不具備最終的裁判效力。所以在本案中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僅僅是在發生了交通事故的當事人之間生效羅某可以在達成調解協議之后不履行但對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保護。
在本案中羅某認為自己是在極度悲痛的情況之下才簽訂調解書的因此想否定這個調解書的效力那么這個要求是否合理呢?依據本條的規定當事人之間雖然簽訂了調解書但是如果反悔或不履行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由此可見這個調解書沒有最終的法律效力如果羅某反悔則可以不履行這個調解書。但是如果羅某已經履行了調解書那么就不可能再提出異議了。
需要注意的是本條中規定的調解書與我國民事訴訟法中從規定的調解書不同民事訴訟法中的調解書一旦簽了字就生效當事人不能再提起訴訟具有很強的法律效力它是一種司法裁判文書而本條規定的調解書就沒這么強的法律效力了。
法條提示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條對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爭議當事人可以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經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當事人未達成協議或者調解書生效后不履行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