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怎樣處理

導讀:
由此可見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這是肇事駕駛人首要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現場不復存在導致事故責任難以認定或者無法認定所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那么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怎樣處理。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此可見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這是肇事駕駛人首要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現場不復存在導致事故責任難以認定或者無法認定所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關于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怎樣處理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可見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這是肇事駕駛人首要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然而有些機動車駕駛人卻因為法制意識淡薄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心存僥幸不但不停車反而棄車而逃或者駕車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現場不復存在導致事故責任難以認定或者無法認定所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證據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責任的根據也是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道路交通中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教練員承擔的賠償責任只是在學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因為教練員只對學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過錯負責這是教練員的法定職責所產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五)公平賠償責任
所謂公平賠償責任是指當事人依據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9條第(5)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可知.車輛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屬于交通事故這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首次將道路上發生的意外事件規定為交通事故使這類交通事故的處理有法可依。在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對于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的確定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適用民法典的有關規定。民法典第l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承擔公平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對交通事故的損失由當事人平均分擔但如果一方經濟條件較差而另一方經濟條件較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另一方多承擔一些民事責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