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處理技巧 二

導讀: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種類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由公安機關按照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的事實,依據交通法規而作出的鑒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l款第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過錯賠償原則”,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確定賠償責任。那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處理技巧。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種類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由公安機關按照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的事實,依據交通法規而作出的鑒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l款第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過錯賠償原則”,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確定賠償責任。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處理技巧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現行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共分五類,即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和無責任。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責任,是由公安機關按照事故現場勘驗和調查的事實,依據交通法規而作出的鑒定。它是以責論處、處罰得當、賠償合理為基礎,將直接關系到當事人要承擔刑事、民事和行政責任問題。因此,必須充分運用各種證據材料和計算數據進行全面、合理的分析和認定。
(一)全部責任和無責任
完全由當事人中一方違章造成的事故,由違章者負全部責任,而與事故無直接因果關系的另一方無責任。如某司機由于醉酒開車突然把車開入左側,把正常騎自行車行駛的某學生撞倒。這起事故就是完全由于駕駛員一方的違章行為造成的,因此該司機應負全部責任,而被撞人由于無違章行為而無責任。
(二)主要責任和次要責任
主要因一方違章,另一方或第三方也有違章行為造成的事故,主要違章者要負主要責任,另一方或第三方負次要責任。如某地的一起交通事故,一女學生騎自行車由北向南行駛,在百貨大樓轉盤處騎人快車道,與某司機駕駛的由東向西行駛的解放牌掛斗車相刮,汽車從女學生胸部軋過,經搶救無效死亡。在這起事故中,女學生騎自行車侵占快車道,避讓措施不當,應負主要責任。司機開車不注意觀察,負有次要責任。
(三)同等責任
造成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均有違章行為,情節相當,各方負同等責任。如某物資運輸公司的司機陳某,駕駛大貨車以五六十公里的速度從北向南行駛。行至這條公路l9公里處時,在陳前方六七十米處,某單位司機張某駕駛130貨車,以60多公里的時速相對駛來。陳某不顧會車危險,仍然強行超越車前右側一行駛汽車,結果在兩車接近時,雙方司機驚慌失措,加之車速快,躲讓不及,造成兩車相撞,l30貨車被撞后栽人旁溝內。這起事故本來是可以避免的,但由于兩車司機忽視交通安全,違反交通法規,釀成災禍,理所當然地應負同等責任。
三、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的確認
根據《民法通則》、《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法規、司法解釋,并結合道路交通事故處理實踐,除了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賠償外,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的賠償責任主要有以下幾種:
(一)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過錯賠償責任,就是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有過錯的,應當按照過錯程度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我國《民法通則》第106條第2款規定:“公民、法人由于過錯侵害國家的、集體的財產,侵害他人財產、人身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這就是民事賠償中的“過錯賠償原則”,這項原則充分體現了過錯與責任之間的因果關系。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也實行“過錯賠償原則”,但過錯賠償僅限于機動車之間。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l款第(1)項的規定,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賠償責任。在三方以上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依照“過錯賠償原則”,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確定賠償責任。
(二)無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無過錯賠償責任,是指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主觀上都沒有過錯,但依照法律的規定,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10%的賠償責任。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法律之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道路交通中,機動車始終處于強者地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卻處于弱者地位,所以為了有效保護弱者的合法權益,在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時,有必要實行無過錯賠償責任。這也是《民法通則》第l06條第3款“沒有過錯,但法律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責任的,應當承擔
民事責任’’的規定在交通事故處理中的具體體現。
(三)混合過錯賠償責任
所謂混合過錯賠償責任,是指在道路交通事故當中,當事人各方主觀上都有過錯,對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都有責任,應當按照各自的過錯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l款第(2)項的規定,機動車一方減輕責任的,違法的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兜缆方煌ò踩▽嵤l例》第92條第l款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在后一種情況下,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也應承擔一定的賠償責任。
(四)法定全部賠償責任
所謂法定全部賠償責任,就是由《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明確規定的必須全部賠償事故損失的責任,主要有五種情況:
1.逃逸一方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員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由此可見,機動車一旦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必須立即停車,這是肇事駕駛人首要的法定義務,必須履行。然而有些機動車駕駛人卻因為法制意識淡薄,在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后,心存僥幸,不但不停車,反而棄車而逃或者駕車逃逸,以逃避自己的法律責任。由于肇事逃逸使事故現場不復存在,導致事故責任難以認定或者無法認定,所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l款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又沒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page]
2.故意破壞、偽造現場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事故現場是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時留下的,是認定當事人是否有過錯和事故責任的重要證據,也是確定當事人是否承擔賠償責任的重要事實。因此,《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2條第2款規定:“當事人故意破壞、偽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這是一種有效的經濟懲罰。
3.毀滅證據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處理中,證據是確定當事人的行為對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過錯的嚴重程度以及當事人責任的根據,也是確定當事人賠償責任的重要依據。如果當事人毀滅了道路交通事故的證據,就可能導致缺乏證據而無法查清事故事實,無法認定當事人的事故責任,以致無法確定當事人的賠償責任。因此,只要當事人毀滅證據,就同故意破壞、偽造現場一樣,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也就是要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4.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第2款規定:“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所以這樣規定,是因為在道路交通中,對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機動車駕駛人是無法預見、無法避免的,所以不應承擔責任。在這種情況下,只能由故意肇事者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5.教練員承擔全部賠償責任
《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20條第2款規定,學員“在道路上學習機動車駕駛技能應當使用教練車,在教練員隨車指導下進行,與教學無關的人員不得乘坐教練車。學員在學習駕駛中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造成交通事故的,由教練員承擔責任。”教練員承擔的賠償責任只是在學員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范圍內,因為教練員只對學員的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或者過錯負責,這是教練員的法定職責所產生的必然的法律后果。
(五)公平賠償責任
所謂公平賠償責任,是指當事人依據民事活動中的“公平原則”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兜缆方煌ò踩ā返?19條第(5)項規定:“‘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由此可知.車輛在道路上因意外造成的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事件也屬于交通事故,這是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律首次將道路上發生的意外事件規定為交通事故,使這類交通事故的處理有法可依。在意外事件的交通事故中,當事人沒有違法行為、對交通事故的發生也沒有過錯,對于當事人的賠償責任的確定,除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外,還應當適用《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民法通則》第l32條規定:“當事人對造成損害都沒有過錯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當事人分擔民事責任。”即承擔公平賠償責任。一般而言,對交通事故的損失由當事人平均分擔,但如果一方經濟條件較差,而另一方經濟條件較好,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由另一方多承擔一些民事責任。
第二節交通事赦損害賠償糾紛立案要點
一、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的標準
(一)訴訟文書的要求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起訴時,起訴者應當向人民法院提交訴狀和副本.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要點與技巧
起訴狀名稱可以是交通事故賠償起訴書、交通事故賠償起訴狀、交通事故賠償訴狀、民事起訴書、民事起訴狀、民事訴狀。訴狀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原被告的基本情況(有第三人的列出第三人)。
(2)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
(3)訴訟請求:書寫原告要達到的目的,包括請求依法判令被告賠償原告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護理費、營養費等及車輛損失,有第三人責任的判令第三人承擔墊付責任。
(4)事實和理由:寫明訴訟請求的依據,包括敘事和說理兩層內容。訴訟請求相當于提出的論點,而事實和理由就是為論點服務的事實和法律依據。就事實部分而言,首先應介紹雙方當事人發生糾紛之前所處的法律關系狀態,這一部分應交待清楚原、被告之間的關系,如交通事故侵權關系等,以便于了解糾紛的起因和經過。其次,介紹糾紛的情況,包括糾紛的起因、糾紛的經過、糾紛的結果等,重點寫明當事人雙方爭議的焦點和實質性分歧,這是事實部分的核心。例如請求交通事故賠償案件的起訴狀,敘事的重點就在于用典型、具體、有力的事實材料說明當事人的“過錯”,凡是能夠說明對方過錯的材料都可以寫進事實部分。在敘述方法上可采取順敘法,一般按照時間、經過、結果等方式書寫,要說明被告應承擔的責任,如原告有一定責任,亦應如實說明;最后,介紹當事人的現狀。值得注意的是,事實部分一般只敘述不議論,即只擺事實,為下文的議論說理鋪墊基礎。理由部分主要寫明認定被告侵權和違法行為的性質、后果、應負的責任和提出請求要求判決的法律根據。這部分可分兩個層次進行,首先針對事實從法理上加以概括,然后引用相應的法律條款。事實理由不能是對前面案情的重復,而是對全部事實從法理角度進行高度概括,以分析糾紛的性質,說明是非曲直,分析危害后果以及應負責任。引用法律條款要與事實相符,準確、完整,即根據不同性質的案件,援引有關的法律條款闡明起訴理由。如交通事故賠償糾紛案件,可以援引民法通則有關條款。
(5)證據和證據來源、證人姓名和住址,如交通事故調解協議、公安機關的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傷殘等級鑒定、醫院診斷書以及受損害的車輛等。
(6)寫明起訴狀致送的人民法院名稱,原告在具狀人處簽名,并注明起訴時間。
(二)立案時應提供的材料
(2)證明當事人主體資格的材料。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簿等的復印件;當事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復印件或由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同時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主要負責人證明書。[page]
(3)受委托代為起訴的,應提交原告的授權委托書。公民代理的,同時提交本人的身份證復印件;律師代理的,同時提交律師事務所的公函和律師執業證件的復印件。
(4)當事人為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中死者家屬的,應提交死者第一順序繼承人的證明及繼承人基本情況的證明。
(5)提交肇事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關關系的證明。
(6)提供受損車輛的所有人、實際支配人、駕駛人的證明及相互關系的證明。
(7)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交通事故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①交通肇事損害賠償訴訟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責任認定書、交通事故賠償調解書、調解終結事故等證明材料或該事故不屬于任何一方當事人違章行為造成的結論。提供公安機關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或上級公安機關重新認定的決定。對公安機關作出責任認定不服的,還應提供能夠證明當事人責任的證人證言及有關物證等。②法醫鑒定材料、交通事故傷殘評定書或傷殘重新評定書。③人身受損的,提交醫院出具的疾病證明書、出院證明書、轉院證明書;醫療費發票、傷者誤工工資證明、護理人員的工資證明,殘疾用具價格證明、交通費住宿費發票;提供死者生前或殘者喪失勞動能力前所實際撫養的、沒有其他生活來源的人的姓名、性別、年齡、住址,及該被撫養人是否還有其他撫養人的證明材料。④財務受損的,提交財務損失評估報告,維修發票,如因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建筑等的修復或折價費用的證明材料。
(8)能證明案件事實或者認為需要向人民法院提交的其他證明材料。
(9)因客觀原因對證明與本案有關的證據無法自行收集,或者雖經委托代理律師亦無法收集的,應向人民法院提出書面申請,申請法院進行查證。
(三)管轄標準
在交通事故賠償訴訟中,首先要解決訴訟管轄問題,即原告應當向何地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屬于民事侵權賠償,根據侵權行為訴訟原則確定管轄地。《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因侵權行為提起的訴訟,由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所以,交通事故案件不僅交通事故發生地法院可以管轄,被告住所地法院也有權管轄。被告住所地的確定視被告而定。如被告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其住所地為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如被告為公民的,其住所地為公民的戶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與住所地不一致的,經常居住地視為住所地。所謂經常居住地是指公民離開住所地至起訴時已連續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醫的地方除外。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0條規定,“因鐵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請求損害賠償提起的訴訟,由事故發生地或者車輛、船舶最先到達地、航空器最先降落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可以選擇向事故發生地、車輛最先到達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起訴,當然,一般是向基層法院起訴。值得一提的是,由于受訴地具有可選擇性——可選擇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則選擇管轄地帶來地域的差別,直接導致賠償標準的差別。因為,多項賠償標準是按照受訴地法院的標準計算的,貧困地區和發達地區的標準相差很大,直接影響獲賠金額的多少。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的要點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立案的要點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一)賠償責任主體的確定
在立案時,如何確定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是首要的問題。只有分清車輛所有人、駕駛人和實際支配人之間存在的各種不同關系,確定了賠償責任主體,才能據以確定如何承擔賠償責任。在具體案件中,作為應承擔民事責任的車主,往往還存在著車輛掛靠、承包、租賃、借用、雇傭等關系以及多重買賣、轉包行為,常常出現實際車主與名義車主不一致的情況,或者存在多個車主責任承擔等,涉及的主體眾多,責任劃分困難。對此,要從機動車輛“運行支配”和“運行利益的歸屬”兩個方面來分析確定賠償責任的主體。根據機動車駕駛人員的不同情況,一般應作如下把握:
第一,所有人自主駕駛和受雇人駕駛情形下造成交通事故,所有人或雇主為損害賠償的責任主體。
第二,使用盜竊的機動車肇事造成他人損害的,由肇事人承擔損害賠償責任,被盜車輛的所有人不承擔責任。
第三,購買人使用分期付款的車輛從事運輸,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財產損失的,由購買人承擔賠償責任,保留車輛所有權的出賣方不承擔責任。
第四,車輛在買賣未過戶情況下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買受人承擔賠償責任,登記車主不承擔責任。
第五,未經所有人同意擅自駕駛他人車輛致人損害的,如果駕駛人與車輛所有人存在雇傭關系,則所有人不能免除賠償責任。如果沒有雇傭關系,則所有人除非存在管理上的瑕疵,否則不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機動車在出租、出借情況下發生事故致人損害的,出租人、承租人和出借人、借用人應當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第七,機動車輛在發包、承包情況下發生事故致人損害的,發包方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車輛在掛靠情況下發生事故致人損害的,如果該掛靠單位收取了管理費或從中得到了經濟利益,則應承擔賠償責任,否則不承擔責任。
第九,車輛在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間,因試車或使用過程中發生事故致人損害的,修理廠和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車輛在被質押期間發生事故致人損害的,由質押人承擔賠償責任,車輛所有人不承擔責任。
第十一,好意同乘者因交通事故導致人身損害的,車輛所有人或控制人作為運行支配者和運行利益的歸屬者,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如果好意同乘者有過錯的,可減輕車輛所有人或控制人的責任。
(二)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范圍及標準
1.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的范圍及標準[page]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賠償項目方面和賠償標準方面貫徹了全面賠償的原則。其中賠償項目方面增加了康復費、后續治療費兩項,并用“殘疾補償金”代替“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第l7條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同時,根據該解釋第18條的規定,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還應當賠償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的撫慰金。
2.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金額的賠償標準
(1)殘疾賠償金的確定標準。根據《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5條的規定,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自定殘之日起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
④喪失勞動能力程度的認定標準。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21條的規定,職工發生工傷,經治療傷情相對穩定后存在殘疾、影響勞動能力的,應當進行勞動能力鑒定。勞動能力鑒定是指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礙程度的等級鑒定,勞動功能障礙程度分為十個傷殘等級,最重的為一級,最輕的為十級。生活自理障礙分為三個等級: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不能自理部分。
②傷殘等級的認定標準。道路交通事故案件中受傷人員的傷殘程度評定一般應適用公安部發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道路交通事故受傷人員傷殘評定》。殘疾賠償金具體計算公式:第一,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下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ll級的減少l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昕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第二,殘疾賠償金(60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ll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20年一增加歲數);第三,殘疾賠償金(75周歲以上的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Ⅱ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5年。
當然,如果出現《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的“受害人因傷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隋形,可按規定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2)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確定標準。對被扶養人的生活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以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準,也體現了賠償與損害的一致。同時,《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被扶養人是未成年人的計算至18周歲,60周歲以上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
①被扶養人生活費(未成年人)=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Ⅱ級的減少l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18歲一年齡);
②被扶養人生活費(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傷殘等級(1級的按l00%計算,Ⅱ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X20年;
③被扶養人生活費(60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Ⅱ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20年一增加歲數);
④被扶養人生活費(75周歲以上)=傷殘等級(1級的按100%計算,Ⅱ級的減少10%,其他依此類推,死亡的按100%計算)X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5年。
(3)死亡賠償金的確定標準。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但60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l歲減少1年;75周歲以上的,按5年計算。具體計算公式為:
①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下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20年。
②死亡賠償金(60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X(20年一增加歲數)。
③死亡賠償金(75周歲以上人員)=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純收入×5年。
(4)殘疾輔助器具費的確定標準。殘疾輔助器具,是因傷致殘的受害人為補償其遭受創傷的身體器官功能、輔助其實現生活自理或者從事生產勞動而購買、配制的生活自助器具。①《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6條規定,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準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準。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制機構的意見確定。
“普通適用”是作為確定合理費用的標準時的一項指導原則。“普通”,即配制的輔助器具應排斥奢侈型、豪華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質。“適用”,適用又有兩個標準:確實能起到功能補償作用;符合“穩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page]
我國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是從事輔助器具研究和生產的專業機構,可以從事殘疾輔助器具的鑒定和配制。實務中,法院一般應按照民政部門的假肢與矯形康復機構的意見,來確定賠償的殘疾輔助器具費用。對于超過確定的輔助器具費給付年限,賠償權利人確需繼續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相關費用5—10年。
(5)醫療費的確定標準。醫療費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傷害之后接受醫學上的檢查、治療與康復訓練所必須支出的費用?!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第l9條規定,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藥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醫療費的賠償數額,按照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實際發生的數額確定。器官功能恢復訓練所必要的康復費、適當的整容費以及其他后續治療費,賠償權利人可以待實際發生后另行起訴。但根據醫療證明或者鑒定結論確定必然發生的費用,可以與已經發生的醫療費一并予以賠償。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在醫藥費等具體損失上采取差額賠償方式,實際支出多少即賠償多少的原則。對后續治療費采取定型化賠償的標準。后續治療費是指“對損傷經治療后體征固定而遺留功能障礙確需再次治療的或傷情尚未恢復需二次治療所需要的費用”。定型化賠償不考慮具體受害人個人財產損失的算術差額,而是從損害賠償的社會妥當性和社會公正性出發,為損害確定固定標準的賠償原則。(6)誤工費的確定標準。誤工費是受害人從遭受傷害到完全治愈這一期間內(即誤工時間),因無法從事正常的工作或者勞動而失去或減少的工作、勞動收入的賠償費用。③《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問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對實際支出的費用和誤工損失,按照差額據實賠償的辦法。對于“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有兩點需要明確:①該固定收入須有合法證明;②該固定收入必須是受害人實際減少的,如果受害人受到損害后,其供職單位沒有扣發或者沒有全部扣發其收入,其誤工費應不賠或者少賠。
(7)護理費的確定標準。護理費是指受害人因遭受人身傷害,生活無法自理需要他人幫助而付出的費用。《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1條規定,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雇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準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護理期限應計算至受害人恢復生活自理能力時止。受害人因殘疾不能恢復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據其年齡、健康狀況等因素確定合理的護理期限,但最長不超過20年。受害人定殘后的護理,應當根據其護理依賴程度并結合配制殘疾輔助器具的情況確定護理級別。
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超過了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向法院起訴請求繼續給付護理費的,若屬確需繼續護理的,法院應當判令賠償義務人繼續給付護理費用5—10年。如果受害人實際護理期限短于法院確定的護理期限,而賠償義務人一次性已經支付了全部護理費,對于多余的護理費是否返還的問題,因為判決確定的護理期限是法官基于法律的規定在自由裁量權范圍內作出的,而受害人是基于法院判決而一次性取得護理費的,就多余的護理費,受害人不負有返還的義務,賠償義務人也不得請求返還。
(8)交通費的確定標準。交通費是指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所實際發生的用于交通的費用?!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第22條規定,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一般應當參照侵權行為地的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的差旅費標準支付交通費。乘坐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車為主。特殊情況下,可以乘坐救護車、出租車,但應當由受害人說明使用的合理性。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如不符合,就應從賠償額中扣除相應的款項。
(9)住院伙食補助費的確定標準。住院伙食補助費是指受害人在住院治療期間或死亡的受害人在生前住院治療期間補助伙食所需要的費用?!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第23條規定,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準予以確定。受害人確有必要到外地治療,因客觀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護人員實際發生的住宿費和伙食費,其合理部分應予賠償。住院伙食補助費,補助的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沒有住院,就沒有這項賠償費用。
(10)營養費的確定標準。營養費是指人體遭受損害后發生代謝改變,通過日常飲食不能滿足受損機體對熱能和各種營養素的要求,必須從其他食品中獲得營養所給付的費用?!度松頁p害賠償解釋》第24條規定,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11)喪葬費的確定標準。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以6個月總額計算。因人身損害造成受害人死亡的,不管受害人的職業、身份、工作、性別、年齡等情況有何不同,也不管生前是生活在城鎮還是在農村,在涉及支付喪葬費標準這一問題時,不再有任何差異,都適用同一標準予以確定。
3.交通事故直接財產損害費賠償標準
因道路交通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當修復,不能修復的,折價賠償。牲畜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折價賠償。
(1)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車輛、財產直接損失,還應包括現場搶救(險)、人身傷亡善后處理的費用,但不包括停工、停產、停業所造成的財產問接損失。[page]
(2)設施損失。設施是指道路安全設施以及在道路上及其附近的其他設施,如電力、水利設施,房屋,樹木花卉等。
(3)修復。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應進行修復,恢復原狀。修復以就地修復為主,盡量恢復原來狀態,即在功能上、形態上、價值上沒有太大變化。
(4)折價賠償。事故損壞的車輛、物品、設施等沒有修復的可能,需要折價賠償。折價時應計算出原物的價值,原物的新舊市場價以及殘存價值等因素進行折價賠償。
(5)牲畜損失。牲畜受傷但沒有失去使用價值的,應就地治療為主;因傷失去使用價值或者死亡的,經有關部門評估鑒定,折價賠償。
(6)實物賠償。經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用種類、質量相同或相近的實物進行賠償。
4.交通事故間接損失費賠償標準
交通事故適用全部賠償原則,其中包括問接損失。間接損失是指已經預見或者能夠預見的可得利益。交通事故賠償中的誤工費賠償,被扶養人生活費的賠償等都屬于間接損失的賠償。l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交通事故中的財產損失是否包括被損車輛停運損失問題的批復》明確指出:“在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損車輛正用于貨物運輸或者旅客運輸經營活動,要求賠償被損車輛修復期間的停運損失的,交通事故責任者應當予以賠償。”
(三)過失相抵原則的適用
司法實踐中需要明確的是,在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同時還要適用過失相抵原則。無過錯責任原則的基本含義,是受害人無需證明行為人有過錯,行為人也不得以自己無過錯作為免責或減輕責任的抗辯事由,但并非不考慮受害一方的過錯?!睹穹ㄍ▌t》第一百三十一條規定:“受害人對于損害的發生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害人的民事責任。”《人身損害賠償解釋》第2條也具體規定了過失相抵原則適用的范圍及其限制。該條規定:“受害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故意、過失的,依照《民法通則》第l31條的規定,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侵權人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致人損害,受害人只有一般過失的,不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適用《民法通則》第一百零六條第三款規定確定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時,受害人有重大過失的,可以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四)城鎮居民和農村居民標準的適用問題
《人身損害賠償解釋》規定對殘疾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依照賠償權利人是城鎮居民還是農村居民并按相應的標準分別計算。兩種不同的賠償標準數額懸殊較大。但認定農村、城市居民時是以戶籍登記為依據還是以經常居住地為準沒有明確規定。當今社會外出務工人員增多、人口流動頻繁,有的農民外出到城市打工超過一年或在城鎮定居多年,收入亦不低于當地城鎮居民平均標準,如僅按農村居民的標準進行賠償會造成明顯的不公平。目前大量的農民工進入城鎮打工或定居,他們已是城鎮居民中的一個特殊群體,部分地區農村居民實際年均收入已同于甚至高于城鎮居民年均收入,如果無視這一客觀實際,僅僅因為受害人為農村戶籍就一律按農村居民標準進行賠償,有違公平。因此在確認賠償權利人的身份時應以戶籍登記主義為原則,以經常居住地為例外。對于賠償權利人雖為農村居民,但如有證據證實發生交通事故時其已在城鎮居住l年以上、且有固定收入不低于統計局公布的城鎮居民年均司支配收入的,在計算賠償數額時按城鎮居民的標準對待,實行“同城待遇”,這樣才能體現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對農村居民的公平保護。
(五)賠償訴訟的法定期限
訴訟時效是指對在法定期間內不行使權利的權利人使其喪失勝訴權的法律制度。而期限是指權利義務產生、變更和中止的時間,包括期日和期間。從法律意義上講,訴訟時效完成后,權利人的勝訴權消滅。該制度意在督促權利人關注并及時行使自己的權利,以維護社會關系的確定性和穩定性?!睹穹ㄍ▌t》第135條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第136條規定,下列的訴訟時效期間為l年:(一)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二)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者損毀的。第l37條規定,訴訟時效期間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計算。但是,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長訴訟時效期間。當然,螢照民事權利自治原則,根據《民法通則》第l38條規定,超過訴訟時效期間,當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訴訟時效限制。在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糾紛中,根據1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l68條規定:“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計算。”《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94條規定,當事人對交通事故損署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交通事故認定書之日起10日內提出書面調解申請。對交通事故致死的,調霉從辦理喪葬事宜結束之日起開始。第95條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爭議的期限為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