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0年)

導讀: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為妥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第十一條機動車在維修業者管理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但駕駛人未取得駕駛執照的由駕駛人與陪練人對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那么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0年)。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為妥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第十一條機動車在維修業者管理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但駕駛人未取得駕駛執照的由駕駛人與陪練人對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關于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0年)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浙江省高級人民法院民一庭關于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2010年)
為妥善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案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及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情況制定本意見。
第一條賠償權利人同時起訴賠償義務人以及承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以下簡稱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當將賠償義務人和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險為同一保險公司賠償權利人請求在機動車強制保險和商業險范圍內一并賠付且該保險公司也明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一并予以審理。
第二條賠償權利人僅起訴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的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申請追加賠償義務人作為共同被告經釋明后賠償權利人仍不申請追加的人民法院可依職權追加賠償義務人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
第三條賠償權利人僅起訴賠償義務人的人民法院應向其釋明可申請追加承保機動車強制保險的保險公司作為共同被告并通知保險公司可申請作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經釋明后賠償權利人仍不申請追加保險公司也不申請參加訴訟的人民法院不應將保險公司列為共同被告。
第四條機動車強制保險合同中有關糾紛解決方式的約定對賠償權利人不具有當然約束力但賠償權利人自愿接受的除外。
第五條侵權責任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機動車所有人“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系與其過錯相適應的按份責任證明機動車所有人過錯的舉證責任應由主張機動車所有人需承擔責任的一方當事人負擔。
機動車所有人知道或應當知道租用人或借用人不具備駕駛資格、酒后駕車或存在其他不利于安全駕車的事由或者機動車存在安全隱患等情形的應認定其具有過錯。
第六條從事道路運輸經營的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實際經營人與名義經營人不一致的由實際經營人和名義經營人對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第七條機動車在承包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承包人承擔賠償責任發包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八條未經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許可擅自使用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機動車使用人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在管理上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九條為機動車使用人提供泊車、代駕等服務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提供服務方承擔賠償責任接受服務方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條機動車在質押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質押權人承擔賠償責任質押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一條機動車在維修業者管理期間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維修業者承擔賠償責任機動車所有人對損害的發生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十二條機動車駕駛受訓人員在培訓活動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培訓單位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三條機動車陪練過程中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部分由駕駛人承擔賠償責任陪練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但駕駛人未取得駕駛執照的由駕駛人與陪練人對超出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四條同一道路交通事故中有數家保險公司的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的賠償數額以數家保險公司的責任限額總和為限并由各保險公司均等負擔但其中無過錯機動車方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無責任賠償限額范圍內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五條屬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第二十二條第一款規定情形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的保險公司應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承擔墊付責任保險公司墊付后可向賠償義務人追償。造成受害人財產損失的保險公司不承擔墊付責任。
前款所稱“賠償義務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中的致害人被保險人與致害人不是同一人的對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但被盜搶車輛除外。機動車已經轉讓并交付但未辦理保險變更手續的受讓人視為被保險人。
本條所稱“人身傷亡”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人身損害包括財產性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所稱“財產損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導致受害人的車輛等實物財產毀損、滅失的損失。
第十六條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對事故發生也有過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付。不足部分可相應減輕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七條未參加機動車強制保險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損害的由機動車所有人在相應的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機動車所有人與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對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的損害賠償承擔連帶責任。
第十八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無償搭乘者損害的應適當減輕本車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但本車駕駛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無償搭乘者有過錯的應相應減輕本車賠償義務人的賠償責任。
第十九條機動車維修費用一般應依據保險公司出具的定損單確定。被保險人主張依據維修發票賠償維修費用的應證明其所主張維修費用的真實性、必要性和合理性。人民法院可根據民事訴訟優勢證據規則確定機動車維修費用。
第二十條已獲得機動車維修費用等財產損失賠償的賠償權利人又主張機動車貶值損失賠償的一般不予支持但屬于待售中或者運輸中的新車受到損害等特殊情況的可酌情予以賠償。
第二十一條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在合理時間內確實無法確認受害人的身份及其近親屬或法定代理人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義務人、保險公司支付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的人民法院可予以受理。
前款所稱“受害人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金”一般可參照城鎮人口賠償標準計算并先支付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先行墊付的喪葬費或搶救費用超出部分由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管理機構提存保管。
第二十二條本意見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2010年7月1日后新受理的一審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本意見。已經作出生效裁判的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依法再審的不適用本意見。法律法規、司法解釋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