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該如何解決

導讀: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交通事故賠償的起訴要求要注意以下四個問題誰是原告。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害的要求賠償應由該財產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的事故認定應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證據但不能作為法院分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依據。如人民法院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不符合事實或不準確的在決定不予采信之前應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加強與交警部門的溝通協調妥善處理。那么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該如何解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交通事故賠償的起訴要求要注意以下四個問題誰是原告。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害的要求賠償應由該財產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的事故認定應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證據但不能作為法院分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依據。如人民法院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不符合事實或不準確的在決定不予采信之前應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加強與交警部門的溝通協調妥善處理。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糾紛該如何解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由于交通事故賠償案件屬于民事侵權案件人民法院審理這類案件的法律依據包括程序性依據與實體性依據程序性依據主要是民事訴訟法及相關規定實體依據為民法通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l43條至第147條的規定、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法律以及相關的法律解釋如果交通事故當事人以違約責任提起民事訴訟法院還會依據其他相關法規來審理。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就交通事故賠償的起訴要求要注意以下四個問題
(1)誰是原告。當交通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要求賠償的應由受害者本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發生死亡事故應由死者的法定繼承人(包括被扶養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交通事故造成財產損害的要求賠償應由該財產所有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誰是被告。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不應該僅僅告司機還應將車輛所有人(即車主)也作為被告發生旅客傷亡事故應當將承運人作為被告。
(3)訴訟請求中賠償的項目要具體、確定同時也要符合我國的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需要繼續治療的在提起民事訴訟時請求法院保留訴權而不應對尚未發生、不確定的費用提起訴訟要求賠償。切忌漫天要價否則不僅得不到支持同時也要相應的訴訟費用。
(4)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有關的法律規定當事人既可以向交通事故發生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以向被告所住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如交通事故、客傷事故發生在外地而車輛所有人(即車主)或承運人在本市的可以向本市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這樣既可以減少訴訟成本也可避免路途的勞累。
二、關于事故責任認定書的認定
交警部門所認定的事故責任是一種行政責任是根據當事人的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之間的因果關系以及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由公安機關根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所認定的責任。而法院所要確定的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該責任是一種民事侵權責任這兩種責任有很強的聯系承擔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者往往也要承擔交通事故賠償責任。但是二者又有所區別承擔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者如其違章行為與損害后果無因果關系則不承擔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責任。同時有違章行為但該違章行為與交通事故的發生無因果關系如超載車輛上的乘客其無需承擔交通事故行政責任者但其明知車輛超載仍搭乘超載車輛對擴大的損失也是有過錯的應承擔一部分的民事賠償責任。因此法院在審理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時要正確對待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實際上是對交通事故因果關系的分析是對造成交通事故原因的確認。要避免將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責任認定簡單等同于民事責任的分擔應將其作為認定當事入承擔責任或者確定受害人一方也有過失的重要證據材料。交管部門根據調查結果作出的事故認定應作為人民法院審理交通事故案件的重要證據但不能作為法院分配民事損害賠償責任分配的依據。法院在具體調解案件時應根據案件事實結合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制作的現場勘察、技術分析和鑒定、在事故發生后第一時間向當事人做出的調查筆錄等材料對事故認定書予以全面審查認定。如人民法院認為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作出的交通事故認定不符合事實或不準確的在決定不予采信之前應征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意見加強與交警部門的溝通協調妥善處理。
三、引導當事人正確理解交通事故中的精神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1條規定“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權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受理”精神損害是作用于受害的自然人的人身權所導致的精神方面的侵權行為是法律所認可的賠償內容交通事故作為侵權行為可以在訴訟中要求精神賠償。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身體權受到損害這種損害對受害人及其近親屬造成了事實上的精神痛苦因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傷亡這種創傷不止于身體創傷尤其是死亡給受害人家屬帶來難以彌補的精神痛苦。與此同時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將“死亡賠償金”界定為財產性收入的損失賠償因此受害人可以在交通事故賠償中要求精神損害賠償。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條規定“當事人在侵權訴訟中沒有提出賠償精神損害的訴訟請求訴訟終結后又基于同一侵權事實另行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在交通事故損失賠償中當事人應該在提出人身侵權賠償的同時提出精神損害賠償的訴訟請求。該解釋第7條規定“自然人因侵權行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遺體遭受侵害死者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賠償精神損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為原告沒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親屬提起訴訟列其他近親屬為原告。”第10條規定確定精神損害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外有規定的除外(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后果(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六)受訴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四、進行訴訟保全或告之當事人申請訴訟保全
訴訟保全是在訴訟開始后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將來的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人民法院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或者依職權采取的保證判決得以執行的措施。民事訴訟法第92條規定“人民法院對于可能因當事人一方的行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決不能執行或者難以執行的案件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作出財產保全的裁定當事人沒有提出申請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旋。人民法院采取財產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四十八小時內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財產保全措施的應當立即開始執行。”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關規定公安機關因收集證據、檢驗、鑒定的需要可以暫扣肇事車輛但檢驗、鑒定必須在20日內完成檢驗、鑒定完畢后5日內發還給當事人。暫扣車輛具有一定的期限且法院啟動訴訟程序的過程較為復雜往往是進人訴訟程序后車輛早已經被發還給當事人這時對車輛進行保全產生了較大的難度從而給法院對案件的審理及審判后的執行造成了一定的難度當事人的權益也難以實現。與此同時交通事故案件與其他民事案件不同點就在于在發生事故之前受害方與責任方素不相識互不了解事故責任方的主要財產往往是肇事車輛查詢其他財產則有較大的難度啟動實施程序后財產保全的財產往往只有肇事車輛因此當事人應當注意相關的規定及早采取訴前保全措施確保當事人的權益得到及時維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