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損害協議有爭議怎么辦

導讀: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損害協議有爭議怎么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指在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的主持下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本著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協商解決的訴訟外調解活動。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賠償方支付了賠償金后對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繼續要求賠償。那么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損害協議有爭議怎么辦。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損害協議有爭議怎么辦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指在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的主持下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本著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協商解決的訴訟外調解活動。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賠償方支付了賠償金后對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繼續要求賠償。關于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損害協議有爭議怎么辦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道路交通事故賠償損害協議有爭議怎么辦
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是指在公安機關交管部門的主持下交通事故雙方當事人本著公平、合理、自愿的原則就交通事故損害賠償問題進行協商解決的訴訟外調解活動。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60條規定“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有爭議各方當事人一致請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調解的應當在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上一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維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認定的復核結論之日起十日內向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申請。”據此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以收到事故認定書后十日內書面向交管部門申請調解。
該規定第90條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日期開始調解并于十日內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調解終結書
(一)造成人員死亡的從規定的辦理喪葬事宜時間結束之日起
(二)造成人員受傷的從治療終結之日起
(三)因傷致殘的從定殘之日起
(四)造成財產損失的從確定損失之日起。”
關于交通事故損害賠償的程序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91條規定“交通警察調解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按照下列程序實施
(一)告知道路交通事故各方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二)聽取當事人各方的請求
(三)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認定的事實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的規定確定當事人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
(四)計算損害賠償的數額確定各方當事人各自承擔的比例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執行財產損失的修復費用、折價賠償費用按照實際價值或者評估機構的評估結論計算
(五)確定賠償履行方式及期限。”
當然并不是所有的情況都可以進行調解我國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8條規定了不適用調解的幾種情況
(一)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有異議的
(二)當事人拒絕在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上簽名的
(三)當事人不同意調解的。
在上述不能調解的情形下損害賠償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來主張自己的合法權益。
交通事故賠償協議中常遇到的陷阱
1、如果支付給對方賠償金應當詳細列明該賠償金包括的項目。比如醫療費、受害人及其親屬的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殘疾賠償金、被撫養人生活費、后續治療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等等絕不何只寫支付對方賠償金多少錢以防日后對方反悔提出新的要求或者訴訟。
2、通事故賠償協議必須約定。賠償方支付了賠償金后對方不得因任何原因就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損害繼續要求賠償。否則你有權不予支付任何其他費用。
3、作為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書的受害方必須牢記讓對方在協議書中標明賠償的具體金額、支付形式、支付日期以及拖延支付的法律后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