販賣毒品罪中共同犯罪與同時犯的區別

導讀:
現在大家對李某、熊某、王某等人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都沒有異議而對于分別按李某提供的帳戶匯款的洪某、梁某等人是否屬于共同犯罪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洪某等人與李某等人屬于共犯理由是他們在同一時間內實施了同一犯罪行為有人認為洪某等人的行為屬于同時犯理由是洪某等人在主觀方面只有各自的犯罪故意彼此之間并無必要的聯系在行為上各自是獨立的不具備共同犯罪的特點。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主體是二個以上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主體。共同犯罪的客體應是同一客體。
現在大家對李某、熊某、王某等人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都沒有異議而對于分別按李某提供的帳戶匯款的洪某、梁某等人是否屬于共同犯罪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洪某等人與李某等人屬于共犯理由是他們在同一時間內實施了同一犯罪行為有人認為洪某等人的行為屬于同時犯理由是洪某等人在主觀方面只有各自的犯罪故意彼此之間并無必要的聯系在行為上各自是獨立的不具備共同犯罪的特點。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共同犯罪的主體是二個以上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主體。共同犯罪的客體應是同一客體。關于販賣毒品罪中共同犯罪與同時犯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隨后李某除將這兩個卡號告訴共同參與預謀的熊某、王某等人外還告訴了洪某、梁某、華某等十余人。此后三日內熊某、王某、洪某、梁某、華某等十余人分別將毒資321萬余元匯入巖某提供的帳戶其中熊某匯款41萬王某匯款100萬洪某、梁某、華某等十余人分別匯款合計一百多萬元(因有部分犯罪嫌疑人在逃具體每個人匯多少款每筆款是誰匯的無法查清)。2005年5月7月巖某與李某等人在交貨時被當場抓獲其他犯罪嫌疑人也大部分落網。
現在大家對李某、熊某、王某等人構成販賣毒品罪的共犯都沒有異議而對于分別按李某提供的帳戶匯款的洪某、梁某等人是否屬于共同犯罪有不同意見。有人認為洪某等人與李某等人屬于共犯理由是他們在同一時間內實施了同一犯罪行為有人認為洪某等人的行為屬于同時犯理由是洪某等人在主觀方面只有各自的犯罪故意彼此之間并無必要的聯系在行為上各自是獨立的不具備共同犯罪的特點。
筆者以為要判斷上述案例中李某等人與洪某等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還要作更為細致的分析。
刑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共同犯罪的主體是二個以上達到法定責任年齡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行為主體。共同犯罪的行為主體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非法人單位。共同犯罪的客體應是同一客體。對共同犯罪的主體和客體是比較容易把握的而對于共同犯罪的客觀方面和主觀方面分析起來就有些困難了這兩個方面不僅是判斷是否共同犯罪的因素也是區別共同犯罪與同時犯罪的關鍵所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