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導讀: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交通肇事行為人對造成交通肇事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的。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符合該種行為的主客觀特征同時可以解決理論上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罪過的爭論防止出現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定相同罪名的邏輯矛盾解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為的共同犯罪問題不至于出現共同過失犯罪這一與法律規定相悖的結論。認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交通肇事罪就轉化成為故意犯罪。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交通肇事行為人對造成交通肇事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的。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符合該種行為的主客觀特征同時可以解決理論上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罪過的爭論防止出現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定相同罪名的邏輯矛盾解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為的共同犯罪問題不至于出現共同過失犯罪這一與法律規定相悖的結論。認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交通肇事罪就轉化成為故意犯罪。關于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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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逃逸罪與交通肇事罪的區別
(一)犯罪客體的上的區別。犯罪客體是區別此罪彼罪的重要標準交通肇事的犯罪的客體是交通運輸的正常秩序與安全交通肇事行為人完成交通肇事行為時違反了交通法規、給公共安全帶來嚴重威脅故交通肇事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逃逸行為侵犯的是我國法律保護的國家正常司法追訴活動、公民人身權、財產權
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受傷人員變動現場的應當標明位置。乘車人、過往車輛駕駛人、過往行人應當予以協助。
交通肇事者在肇事后有迅速報案接受交通警察或公安機關調查處理的義務但在刑法上我國并未規定行為人犯罪后必須報案接受有關機關調查處理逃逸行為侵犯刑法保護的客體只能是公民人身、財產安全。逃逸行為人肇事后逃逸一般不再對公共安全構成威脅而威脅到受害人的生命權、健康權或財產權。
(二)犯罪的主觀方面上的區別。交通肇事罪是典型的過失犯罪交通肇事行為人對造成交通肇事嚴重后果的心理態度是過失的。至于對于違反交通法規來說則往往是明知故犯。但判定行為人主觀性質的依據不是針對行為本身而是行為可能造成的后果。犯罪行為人對交通肇事的結果的發生完全是出于過失。如果行為人對違章行為所造成的后果持故意態度就不能認定交通肇事罪。而交通肇事逃逸人對逃逸造成的后果果在主觀上既可能出于過失也可能出于故意。
鑒于交通肇事后行為人對逃逸造成的結果本身有時是持直接故意的心理而該行為所侵害的客體也不再是公共安全被害人的生命、健康及財產逃逸行為已經不再只是一個情節而完全可以作為獨立的罪行當然也不是所有逃逸行為都構成犯罪只有當行為達到可能造成生命、財產等無法挽回的損失的程度才能構成犯罪即其犯罪形態為危險犯而由于行為本身的主觀惡性程度以及搶救被害人生命危險的緊迫性這種危險只要達到抽象的危險即可。可見逃逸和交通肇事之間是有著重大區別的交通肇事的外延已經不能包括逃逸了。據此筆者認為我國立法將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一個情節是不妥當的。
定性
交通肇事逃逸明顯不同于交通肇事那么對逃逸應如何定性呢?理論界有如下觀點
(一)獨立罪名說。論者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致人死亡完全符合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所具有的全部構成要件成立一個新的不作為。又由于解釋認為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中可以出現共同犯罪再由于我國刑法明確把這種情況的故意殺人行為排除在故意殺人罪的罪名范圍外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應構成一個新罪。把“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罪”作為一個獨立的罪名符合該種行為的主客觀特征同時可以解決理論上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罪過的爭論防止出現故意犯罪與過失犯罪定相同罪名的邏輯矛盾解決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行為的共同犯罪問題不至于出現共同過失犯罪這一與法律規定相悖的結論。
此論者看到了逃逸行為的獨立性是可取的但錯在僅將“逃逸致人死亡”獨立出來而沒有看到這種獨立性來自于在“肇事后逃逸”時已經轉化的心理。因此獨立成為罪名的應該是肇事后逃逸而不是“逃逸致人死亡”只有這樣才能形成一個完整的邏輯鏈條。
(二)轉化犯說。認為具有“逃逸致人死亡”的情節交通肇事罪就轉化成為故意犯罪。不難看出此種轉化犯的含義似乎與我國刑法分則中規定的其他轉化犯(如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以及部分轉化為非法經營罪的罪名)有所不同這些罪的主觀方面并不發生變化只是由于具有特定情節轉化為其他罪名因此該說存在明顯漏洞。
(三)吸收犯。此論者認為交通肇事后畏罪潛逃行為符合吸收犯的特征具有吸收關系交通肇事是前行為是一種作為行為主觀上是過失而對所造成的嚴重后果放任不管則是后行為是一種不作為行為主觀上是故意(間接)前、后兩個行為之間存在著必然的聯系如果兩個行為均構成犯罪則應按吸收原則定罪量刑而不能一律都按交通肇事處理。照此說法“肇事者逃逸致人死亡的按故意殺人罪沒有致人死亡的按交通肇事罪。”這顯然有點粗糙。
(四)數罪說。基于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而逃逸致人死亡是故意行為的認識認為逃逸致人死亡不能包含在內而應該構成故意殺人罪與交通肇事罪數罪并罰。此說有很大的合理性但錯在沒有考慮到情節輕微等復雜情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