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

導讀:
客觀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對自己所負義務的不作為。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為的積極性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與肇事后等候在現場未對被害人實施救助的行為相區別開來并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節。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情節的認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為基礎以肇事后的逃逸行為為加重的。此處卻將交通肇事后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為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升格情節它僅僅是對肇事人逃逸后所帶來的社會后果的消極評價不能擴大其作用范圍甚至上升為確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據。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客觀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對自己所負義務的不作為。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為的積極性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與肇事后等候在現場未對被害人實施救助的行為相區別開來并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節。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情節的認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為基礎以肇事后的逃逸行為為加重的。此處卻將交通肇事后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為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升格情節它僅僅是對肇事人逃逸后所帶來的社會后果的消極評價不能擴大其作用范圍甚至上升為確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據。關于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客觀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對自己所負義務的不作為。按照刑法理論不履行作為義務的不作為行為表現為“什么都沒有做”和“逃避應該做的”兩種形式。交通肇事后逃逸屬于后者是一種積極的不作為。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為的積極性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與肇事后等候在現場未對被害人實施救助的行為相區別開來并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節。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情節的認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為基礎以肇事后的逃逸行為為加重的。
但從解釋第2條第2款第(6)項來看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傷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有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現場的應當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此處卻將交通肇事后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這就導致了同一情節在同一罪名中有了兩種不同的法律效果這種沖突的存在并不合理也不合法。第一在法律效力的層級上解釋把原本是量刑情節的逃逸行為上升為本罪的構成要件的情節修改了交通肇事罪的構成要件明顯屬于越權解釋。第二交通肇事行為終了之后的逃逸行為與交通肇事行為本身具有不同的法律屬性如果僅為打擊犯罪的需要將交通肇事后逃逸上升為定罪情節有可能導致將一般的交通肇事行為也歸入到交通肇事罪的調整范圍之中擴大刑法打擊范圍引起法律適用上的紊亂。例如一有合法駕駛資格的人駕駛機動車輛撞到路邊的行人致使行人倒地受重傷駕駛員為逃避責任逃離現場后行人被路人送醫院醫治后康復。在這起案例中若撇開駕駛員逃離現場的事后行為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行為只需按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治安處罰。但若按解釋第2條第2款第(6)項的規定則應認定為交通肇事罪量刑在三年以下。這種以事后行為作為定罪依據的做法有違刑法的謙抑性也違背了立法原意。
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只能理解為交通肇事罪的一個量刑升格情節它僅僅是對肇事人逃逸后所帶來的社會后果的消極評價不能擴大其作用范圍甚至上升為確定罪行成立的法定依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