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含義和性質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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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及其構成要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交通肇事致被害人受傷,在行為人及時救助被害人則有可能挽救被害人生命的情況下,行為人為了逃避法律追究或救助義務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相比較一般“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而言,“因逃逸致人死亡”因其直接導致了本來不必要死亡的被害人死亡的嚴重后果,其性質顯然更為惡劣,危害更為嚴重,其主觀惡性更大。因此,刑法對這種行為規定了更為嚴厲的刑罰,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應包括以下要件:1、交通肇事致使被害人受傷。那么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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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在司法實踐中,醉酒駕駛機動車本來就違反了法律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逃逸的情況更加嚴重,那么你知道醉酒駕駛交通肇事逃逸拘留六個月是什么性質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如果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所謂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那么醉酒駕駛交通肇事逃逸拘留六個月是什么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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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同于一般的逃逸行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與發生率之高,是無庸置疑的。為滿足加重結果是對基本行為的依附性要求,從而使“逃逸致人死亡”成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結果犯,不得不指出逃逸行為僅是交通肇事后的自然延伸行為。筆-者認為學術界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質的爭議,是因為對此問題的理解呈現出一定的分散性。這個觀點有利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性質的分析,得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上的加重,從而也有利于對該行為的定罪量刑。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質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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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行政責任《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二款規定: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也就是說,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的,如果尚未構成犯罪,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對其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的行政處罰。刑事責任肇事逃逸是交通肇事罪從重處罰的情節。如果因逃逸之人死亡的,將受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處罰。如果行為人并沒有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或者有違規行為但沒有造成嚴重后果,即使肇事者有事后逃逸行為,肇事行為亦不構成犯罪,否則就違反了罪刑法定原則。那么交通肇事逃逸的含義、認定和處罰。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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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含義是什么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解釋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按照這個解釋肇事者無論是否救助受害人都不影響逃逸的成立因此肇事者將受害者送往醫院之后再逃跑也要按照交通肇事逃逸處理因為這仍然符合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從其內容上來看這條規定明確了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必須具有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本質在于肇事者對于自己先行行為帶來的搶救義務和法律責任承當的逃避。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含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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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客觀上交通肇事后逃逸是指交通事故發生后肇事人對自己所負義務的不作為。刑法正是基于逃避行為的積極性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與肇事后等候在現場未對被害人實施救助的行為相區別開來并規定為交通肇事罪的量刑升格情節。可以看出交通肇事后逃逸這一情節的認定是以交通肇事罪成立為基礎以肇事后的逃逸行為為加重的。此處卻將交通肇事后逃逸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定罪情節。這種以事后行為作為定罪依據的做法有違刑法的謙抑性也違背了立法原意。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如何認定其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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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于現代管理來說,單位性質的分類和運用是非常重要的,它不僅有助于實現組織自身的管理與運營,還將有助于更好地服務社會、履行社會責任,一、單位性質的含義單位性質是指一個單位所屬的性質類別,主要分為政府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等多個性質類別,2.資源分配:不同性質類別的單位具有不同的商業特點和市場潛力,其資源分配不同,比如在政府機關中,政策與資金的配置通常是首要問題,在企業中,資金和生產力是最關注的,而在事業單位中,資源的配置重點是用于公共缺口和社會需求等方面。
擅長:交通事故、合同糾紛、債權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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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含義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解釋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從其內容上來看這條規定明確了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前提條件即行為人必須具有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主觀要件行為人主觀上有且只有逃避搶救或肇事責任的動機。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本質在于肇事者對于自己先行行為帶來的搶救義務和法律責任承當的逃避。那么怎樣認定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性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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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逃-逸致人死亡是行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義務而逃-逸,棄被害人于不顧,致使被害人因沒有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該種場合下,排除逃-逸致人死亡的概念的存在。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刑法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對此認識不一,刑法理論界對此有不同的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不及時搶救會有生命危險而畏罪潛逃,致被害人延緩搶救時機而死亡。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實上發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顯然刑法將同種數罪規定了一個法定刑。那么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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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含義和性質是什么(一)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含義最高法院在2000年11月15日公布的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將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解釋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為”。筆者認為要正確認識交通肇事逃逸的含義必須從以下兩方面入手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前提條件是行為人必須具有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先行行為。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本質在于肇事者對于自己先行行為帶來的搶救義務和法律責任承當的逃避。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含義和性質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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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第一種觀點認為條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的救護措施并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應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兩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況就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這一情節的規定。因此在處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時就要特別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及其變化情況。那么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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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實上發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顯然刑法將同種數罪規定了一個法定刑。第三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確定證據證明,被害人本來不致于死,卻因肇事者逃逸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二是肇事者在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與第一種觀點一致。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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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構成犯罪且逃逸的除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外還將被終生禁駕。那么肇事逃逸的性質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擅長: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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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所以交通肇事逃逸行為是一種在造成交通事故后進行躲避、逃匿的行為。7上述對于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論述有三點是共同的一是前提是在交通肇事發生后實施的二是逃逸者均是為了逃避自己的義務和法律對其的追究三是客觀上有逃離現場的行為。首先解釋將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前提條件界定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解釋規定的“逃跑”并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11綜上筆者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簡言之就是行為人在發生交通事故后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行政、刑事責任而故意逃跑的行為。那么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性質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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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性質的認定是把握該行為的關鍵所在對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為人主觀惡意分析及責任認定有積極意義。通常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性質被認為是不作為。筆者認為從對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的責任追究和對被害人人身、財產保護的角度來看交通肇事后逃逸者的行為實際是積極的具有主觀的惡意應屬于作為而非不作為。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理解為不作為實際上是把逃逸行為與不履行本條規定的作為義務特別是救助義務等同起來。雖然三者在定罪量刑中的作用不同內在含義也有差別但逃逸行為的方式是共同的都是積極采取措施去逃跑無論動機如何行為的性質均是作為。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行為的性質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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戀愛期間,情侶相互贈送財物,受贈人表示接受的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條的規定,雙方成立贈與合同。在對戀愛期間財物來往關系性質進行判定時,主要取決于雙方當時的意思表示,通過往來金額的大小、用途及各方經濟能力等事實因素進行判定。一般贈與情況下,財產一旦交付或者轉移登記,贈與合同即生效,在無法定撤銷權事由情形下,一般不能要求受贈人返還。彩禮相較于一般贈與,贈與的金額超出表達愛意、增進情感一般性贈與金額的范疇,屬于非生活必須消費且金額較大,且以結婚為目的,具有較強的人身屬性,實際上在贈與合同上附加了解除條件,一旦雙方無法締結婚姻,受贈人應返還受贈的財物。至于具體金額,可以結合雙方是否共同生活、生活時間長短、彩禮的使用情況、雙方是否存在過錯及給付一方家庭經濟狀況等因素進行綜合考量。北京市元甲律所婚姻家事團隊為你提供專業的法律服務咨詢。
達成和解協議但交付的匯票無法承兌,能否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 魯法案例【2023】643 原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但交付的商業承兌匯票無法承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另一方以已履行和解協議提出執行異議,法院該如何處理? 案情簡介 在史某與曾某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中,法院作出民事調解書:被告曾某于2022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向原告史某支付工程款85萬元。2021年4月19日,雙方達成《協議書》,約定:85萬元債務由曾某以第三方公司的票額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抵付,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在2022年10月30日前到期,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 后來史某承兌匯票時發現,因第三方公司財務問題,該匯票無法被承兌。該匯票現處于拒付追索待清償的狀態,故史某向法院申請執行,要求曾某按照民事調解書履行給付義務。被執行人曾某提出異議,認為其在形式上已履行完畢85萬元給付義務,史某債權轉移和變現的風險應當由史某依法承擔和依法解決。 申請執行人史某稱,不同意曾某所提異議,協議書中雖然約定交付票據履行本案義務,但曾某需保證該票據最終被承兌。現在該票據不能被承兌,不是史某的原因,所以曾某未履行本案義務,史某申請執行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審理 本案的爭議焦點是:曾某是否應繼續履行還款義務? 法院經審理認為,執行程序開始前,雙方當事人自行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一方當事人申請強制執行原生效法律文書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執行人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提出執行異議的,可以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本案中,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生效民事調解書后,雙方在執行前達成和解協議并履行。后申請執行人史某以曾某未履行義務為由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法立案受理。異議人曾某以已履行和解協議為由向法院提出異議,符合上述規定的情形,故本院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審查處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和解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九條規定:“執行過程中,被執行人根據當事人自行達成但未提交人民法院的和解協議,或者一方當事人提交人民法院但其他當事人不予認可的和解協議,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規定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裁定終結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二)和解協議約定的履行期限尚未屆至或者履行條件尚未成就的,裁定中止執行,但符合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條規定情形的除外; (三)被執行人一方正在按照和解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裁定中止執行; (四)被執行人不履行和解協議的,裁定駁回異議; (五)和解協議不成立、未生效或者無效的,裁定駁回異議。” 史某與曾某在本院作出民事調解書之后,就本案債務達成協議書,約定曾某向史某交付85萬元的商業承兌匯票,即表示該民事調解書項下曾某義務已經履行完畢。但在該協議書中雙方約定曾某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在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后,由于第三方公司原因涉案的商業承兌匯票未能成功兌付。即使曾某將涉案票據交付給史某,但因為票據未能成功兌付,曾某并未履行完畢本案義務。 申請執行人史某向本院申請執行,本院依據申請執行人的申請立案執行,并依照法律規定向被執行人曾某送達執行通知書、執行裁定書、報告財產令符合法律規定。最終法院裁定駁回曾某提出的執行異議,經濟南中院復議并予以維持。 法官說法 執行當事人雙方在法院作出生效法律文書后、執行立案之前達成和解協議,系當事人雙方在本案訴訟程序和執行程序之外達成的和解協議,具有民事合同的法律性質,不屬于執行和解協議,不產生阻卻原生效法律文書恢復執行的法律后果。 本案中,法院作出生效調解書后,史某與曾某在執行前自行達成《協議書》,此后,曾某雖然按約定向史某交付商業匯票,但并未成功兌付,史某民事調解書項下債權并未獲得清償。曾某在和解協議中承諾“保證該商業承兌匯票最終能被兌付”,故曾某并未完全履行《協議書》,史某有權向法院申請恢復原生效法律文書的執行。
【元甲案例】丈夫婚內給網戀女友轉賬200萬,是借款還是贈與?妻子有權要回嗎? 2008年,汪女士與薛先生在相愛相知的加持下,步入幸福的婚姻殿堂。但相愛容易相處難,十幾年的婚姻生活磨滅了曾經濃烈的愛,他們的感情也逐漸變得疏遠起來。近幾年,薛先生在工作之余逐漸迷戀網絡游戲。2021年,薛先生在機緣巧合之下在網上認識了一位開朗活潑、溫柔體貼、年輕貌美的90后丹丹(上述人物均為化名)。兩人志趣相投、相談甚歡,有一種一見如故的感覺,后二人迅速發展成戀人關系。在戀愛期間,薛先生陸續給丹丹轉賬合計100萬元。在交往了2個月后,薛先生向丹丹坦白了自己是已婚的身份。丹丹沒有拒絕,且表示自愿與薛先生繼續交往,并再次向薛先生索要款項。因為之前薛先生已經向丹丹轉賬100萬元,眼下手里沒有款項,丹丹就介紹貸款公司給薛先生,薛先生貸出款項再次轉給丹丹使用。對丹丹持續索要款項的行為,薛先生感覺就像跌入了無底洞,他心生不喜并拒絕了丹丹的無理要求。丹丹拿薛先生婚外情一事要挾,薛先生擔心東窗事發,無奈又再次轉款,轉款同時并附言讓丹丹還款。面對丹丹的不斷逼迫,薛先生前前后后合計向其轉賬合計200萬元。 無底洞 • 陷入困境 但高額的貸款讓薛先生無力承擔、苦不堪言,加之妻子汪女士對自己不斷懷疑與追問。紙終究是包不住火的,薛先生不得不主動向汪女士坦白出軌及轉款的事情。汪女士聽到后如同晴天霹靂,情緒反應很大,一頓情緒發泄之后,理性的汪女士很快冷靜下來,面對丈夫的懺悔與道歉,她選擇了寬容與原諒。現在最重要的問題是如何將轉給第三者的200萬元款項要回來!汪女士多次與丹丹聯系,要求丹丹出具借條并盡快還款。丹丹不但沒有對汪女士的身份忌憚和不安,反而非常囂張,表示“是薛先生隱瞞已婚事實,欺騙了自己,對200萬元的借款數額不認可,其中有一部分款項是兩個人共同生活的花銷”,拒絕還款。 財產保全 • 要回200萬 面對丹丹無理辯三分的態度,汪女士決定委托北京市元甲律所幫助自己維權,但就轉款性質是借款還是贈與有爭議。根據案情核實,元甲律師通過證據資料核實確認薛先生與丹丹之間沒有借貸合意,轉款屬于贈與,且違反公序良俗。元甲律師積極推進案件,對此進行了訴前財產保全,申請法院將丹丹名下的存款均予以查封凍結,后案件很快開庭。庭審中,丹丹辨稱薛先生1萬元以上轉賬是借款,1萬元以下款項在戀愛期間已花完,不同意償還。元甲律師對此觀點進行有力駁回,并闡述我方的證據事實與法律依據。案件歷經4次開庭,期間,元甲律師為維護當事人權益不懈努力!最終法院認可了款項屬于贈與的主張,判決丹丹向汪女士還款200萬元,汪女士全部訴求得到支持!
起訴離婚流程和費用由誰承擔 1、一般來說,案件的成本應由敗訴方承擔,但離婚案件擁有其特殊性質。對于離婚案件,很難說誰輸了官司。法院只根據雙方感情破裂的事實決定是否離婚。因此,依照《民事訴訟法》規定,受理離婚案件的費用由法院決定。 2、采用訴訟保全措施的申請費和實際支出的費用。 執行判決、裁定或者調解協議所實際支出的費用。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由當事人負擔的其他訴訟費用。 3、法律起訴離婚流程和費用: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的立案庭遞交訴訟材料,申請立案。立案庭經過審查后,認為符合立案條件的,會向原告發送《繳費通知書》。原告憑《繳費通知書》繳納訴訟費后,立案工作即告完成。
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條件: (1)行為必須齊備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罪構成要件,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的基礎條件。 (2)行為人主觀上具有“逃避法律追究”的目的,這是認定“交通肇事后逃逸”的主觀條件。逃避法律追究,包括逃避刑事責任、民事責任、行政責任追究。實踐中,行為人如果沒有正當的理由離開事故現場(包括但不限定于事故現場),應當認定行為人具有逃逸法律追究之主觀目的。 (3)客觀上有逃離的行為,且逃離行為可能影響到對被害人的救助、導致事故損失的擴大、妨害民警對事故的查處。如果行為人的“逃離”沒有影響其對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之法定義務的履行,則不應認定其“逃離”行為構成“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從而不應承擔交通肇事罪加重之刑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