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

導讀:
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第一種觀點認為條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的救護措施并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應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兩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況就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這一情節的規定。因此在處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時就要特別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及其變化情況。那么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第一種觀點認為條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的救護措施并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應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兩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況就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這一情節的規定。因此在處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時就要特別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及其變化情況。關于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
當前在刑法理論上主要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條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的救護措施并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應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兩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況就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這一情節的規定。由此我們也能夠看出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在這里顯得非常關鍵。因此客觀的分析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對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以及就此類案件如何定罪就顯得非常重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作為該罪的核心。其潛在的含義是指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肇事后果。然而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不斷變化的在一定條件下故意行為可以轉化為過失行為過失行為也可以轉化為故意行為。隨著主觀心理態度的變化行為的性質也會隨著發生變化。因此在處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時就要特別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及其變化情況。尤其要注意查明行為人肇事后對自己交通肇事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因而筆者對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在理論上談一下自己的觀點。
行為人將人撞傷后逃逸被害人死亡主觀上有以下幾種情況。
1.行為人因逃逸過失致使受傷者死亡。這種情況如行為人交通肇事后誤認為被害人沒有受傷或者只受輕傷憑自身經驗武斷地認為不會出現被害人死亡的結果從而逃逸致被害人死亡還有一種情況即行為人肇事后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后逃逸致被害人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這兩種情況都是行為人對被害人的死亡抱有僥幸心理過于自信因而成立過失的罪過即過失致被害者死亡。
2.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后逃逸。在當時情況下行為人認識到其逃逸后被害人可能會因傷而致死但是為了立即逃離現場以逃脫罪責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采取聽之任之放任的態度。也就是行為人既不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予以補救同時也不希望被害人死亡的結果發生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被害人死亡的罪過形式就是間接故意。
3.行為人交通肇事后為了逃避罪責毀滅罪證故意將被害人移至叢林、溝壑等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而后逃逸使被害人失去被搶救的機會而引起死亡。也就是行為人明知被害人若不及時救助必然會出現死亡的結果卻為逃脫罪責而放任這種結果的發生對于這種必然的情形行為人對救助責任的不作為構成直接故意犯罪。
(二)行為人發生交通事故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這就是所謂的二次肇事問題。這種情況行為人在主觀上會有以下幾種罪過形式。
第一種即行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又以同樣的過失繼續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進行逃逸對先前違反的注意義務明知故犯而造成第二次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對受傷者死亡的罪過形式符合間接故意的要求。
第二種即行為人在第一次肇事后為逃脫罪責在駕車奪路逃跑時不顧他人安全而撞軋他人致死的行為人在主觀上構成直接故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