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樣定罪

導讀:
第一種觀點認為:條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的救護措施,并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因此,客觀的分析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對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以及就此類案件如何定罪就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在處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時,就要特別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及其變化情況。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樣定罪。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一種觀點認為:條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的救護措施,并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因此,客觀的分析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對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以及就此類案件如何定罪就顯得非常重要。因此,在處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時,就要特別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及其變化情況。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關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怎樣定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
當前,在刑法理論上主要有以下兩種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條文中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受傷嚴重,但并未死亡,如搶救及時可能挽救其生命,但由于行為人不采取積極的救護措施,并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受害人得不到及時有效的治療而死亡的行為。
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應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兩次交通事故,也就是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的情況,就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這一情節的規定。由此,我們也能夠看出,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在這里顯得非常關鍵。因此,客觀的分析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對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以及就此類案件如何定罪就顯得非常重要。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以發生重大交通事故作為該罪的核心。其潛在的含義是指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對自己行為的嚴重后果應當預見,由于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然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肇事后果。然而,人的主觀心理態度是不斷變化的,在一定條件下故意行為可以轉化為過失行為,過失行為也可以轉化為故意行為。隨著主觀心理態度的變化,行為的性質也會隨著發生變化。因此,在處理“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時,就要特別注意分析行為人的主觀心理態度及其變化情況。尤其要注意查明行為人肇事后對自己交通肇事行為所引起的危害結果所持的心理態度。因而,筆者對行為人的主觀罪過形式在理論上談一下自己的觀點。
行為人將人撞傷以后逃逸,致被害人死亡的案件應根據行為人不同的罪過形式予以定罪處罰。
1.對于行為人交通肇事后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為人不知道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后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為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這種情況下行為人為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于這類案件,筆者認為應當認定該行為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而應根據第二款,即“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后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3.行為人因交通肇事后逃逸。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為人明知其逃逸后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采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采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并罰。
4.行為人肇事致人重傷后為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為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