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是怎樣的

導讀:
對于新增加的第三個罪刑階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論界與實踐界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其主要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內容,第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罪過形式,第三,是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否要以逃逸行為之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構成犯罪為必要前提,第四,是“新刑法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定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的情況。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僅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那么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是怎樣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新增加的第三個罪刑階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論界與實踐界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其主要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內容,第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罪過形式,第三,是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否要以逃逸行為之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構成犯罪為必要前提,第四,是“新刑法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定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的情況。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僅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關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是怎樣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對于新增加的第三個罪刑階段即“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理論界與實踐界一直存在著很大的爭議。其主要問題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第一,“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內容,第二,“逃逸致人死亡”的罪過形式,第三,是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量刑是否要以逃逸行為之前的交通肇事行為構成犯罪為必要前提,第四,是“新刑法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規定是否符合交通肇事罪的結果加重犯的情況。下面筆者將對以上問題作出詳細論述。
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內容
關于“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內容,學界主要有四種觀點:
其一,認為屬于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現,其行為與罪過均與前兩個罪刑階段相同,只是情節不同,因而規定了更重的法定刑,屬于情節加重犯;其二,認為是行為人違章肇事后,為逃避罪責,急于逃竄,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
其三,認為主要包括兩種情況,第一、行為人違章肇事后,為逃避罪責,急于逃竄,致使被害人得不到及時搶救而死亡,第二、行為人肇事后,遵守了第一次違反的注意義務,但疏忽了其他的注意義務,而這一疏忽造成了第二次肇事,致使前次肇事受害者之外的其他人死亡。
其四,“因逃逸致人死亡”因僅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二次交通肇事: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被害人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