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應當具備什么條件

導讀:
如果介入其它的加害行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則不屬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圍之列。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目前理論界對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這一加重情節的理解存在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應僅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兩次交通事故,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死亡。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應當具備什么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如果介入其它的加害行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則不屬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圍之列。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目前理論界對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這一加重情節的理解存在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應僅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兩次交通事故,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死亡。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應當具備什么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行為人的逃逸行為必須發生在交通肇事后,并且要求行為人主觀上認識到已經發生了交通事故且撞了人。如果行為人有證據證明并不知道自己撞了人,且經查證屬實,則不能以“因逃逸而致人死亡”的情節予以量刑。是否有證據證明,既不能以肇事者本人所述為依據,也不能由辦案人員盲目判斷為標準,而應當周密調查,綜合判斷,在把握上應有嚴格的尺度和標準。
(2)被害人的死亡與行為人的逃逸行為之間存在著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即被害人的死亡僅僅是由于肇事者為逃避法律責任或者救助義務,不及時搶救而駕車逃跑的逃逸行為造成的。
(3)被害人死亡是由于逃逸行為而造成的,被害人的死亡除交通行為導致外,未介入其它的因果關系和條件。如果介入其它的加害行為而致被害人死亡的,則不屬于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范圍之列。如行為人肇事致他人重傷而逃逸,被撞者被他人送至醫院搶救,但由于醫生的玩忽職守出現醫療事故致使被撞者死亡,或搶救期間因其他意外導致死亡的,或者行為人肇事致他人重傷后,為逃避罪責開車將被害人移到偏僻處甚至將被害人軋死后又逃逸的。
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
目前理論界對交通肇事中“因逃逸致人死亡”這一加重情節的理解存在不同觀點,第一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應僅限于過失致人死亡,即事實上發生了兩次交通事故,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使第二次交通事故中的被害人死亡。如果在逃逸過程中對致人死亡持故意(主要是間接故意),則成立另一種犯罪,不能適用上述規定以一罪論處,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就是行為人交通肇事后畏罪潛逃,致使被害人或因流血過多或因延誤搶救時機而死亡
綜上,筆者認為,“因逃逸而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肇事以后,不履行救助義務,棄被害人于不顧,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事故現場,致使被害人因沒有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