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條件

導讀: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觀方面筆者認為準確把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觀要件,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逃逸與死亡結果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與肇事者的逃逸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不能是故意。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其實質內容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遺棄致人死亡二項內容的結合。并未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間接故意或過失。那么有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條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觀方面筆者認為準確把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觀要件,應注意以下兩點:第一,逃逸與死亡結果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與肇事者的逃逸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不能是故意。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其實質內容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遺棄致人死亡二項內容的結合。并未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間接故意或過失。關于有什么是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成立條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觀方面
筆者認為準確把握“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客觀要件,應注意以下兩點:
第一,逃逸與死亡結果的因果性;即受害者的死亡與肇事者的逃逸之間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如果受害人因肇事行為已經死亡,或者,雖沒有死亡,但瀕臨死亡,即使及時救助也得死亡,則二者沒有因果關系。
第二,逃逸與死亡結果因果關系的序列性;即逃逸致人死亡的因果關系必須遵循刑法因果關系中原因在前,結果在后的規則;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只應是逃逸行為在先,死亡結果在后。如行為人交通肇事當場致被害人死亡而后逃逸的,因死亡與行為人的逃逸無因果關系,不屬于“因逃逸致人死亡”;如因認識錯誤而認為被害人已經死亡,但被害人確因行為人逃逸,搶救失時而死亡的,不影響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
2“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方面
刑法理論界對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主觀方面意見不一,主要有以下幾種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人應當是明知自己的逃逸行為可能會致受傷者死亡,即在主觀上必須是間接故意。
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過形式只能是過失,不能是故意。
第三種觀點認為,將“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心理態度只限定在“間接故意”或者“過失”的范圍的觀點并不符合司法實踐的復雜情況,對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罪過,不應作簡單的理解,應當既有故意也有過失。具體說,“希望”或者“放任”死亡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都可能存在。
筆者認為第三種觀點是正確的。
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作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其實質內容是交通肇事逃逸和遺棄致人死亡二項內容的結合。交通肇事后,行為人不履行搶救義務,遺棄被害人致被害人死亡,法律規定名為“逃逸致死”,實為“遺棄致死”。
從行為實質看,單純的逃逸行為,顯然不能作為故意殺人行為看待。而交通運輸肇事后,行為人在事故面前,恐懼、膽怯、驚慌失措是很常見的,為逃避責任棄受害人不顧,徑行逃跑,發生受害人死亡結果;不管行為人憑經驗認為被害人不至于死,或者不管被害人是死是活都要逃跑;或者希望被害人死去,這樣交通事故案件就不會被人發現;都不影響被害人死亡歸則于行為人肇事行為和肇事后遺棄被害人,導致搶救義務缺失的原因。所以,“因逃逸致人死亡”中故意和過失的心態都存在。
《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并未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限于間接故意或過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