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致人死亡是如何構成的

導讀:
對于前者,雖然行為人自己可以否認當時并沒有離棄被害人的故意,但是基于當時當地的特殊情況,正常人都應當預見到其逃逸行為可能會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可行為人仍然采取了逃逸行為,完全可以推定行為人對于被害人的死亡是持放任態度,所以這種情況應以間接故意殺人來對待。對于后者,被害人的輕傷會引發其他病癥,導致死亡,完全超出了行為人的預見能力,不符合過失的兩種情況,行為人的前行為并沒有構成犯罪,其對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應該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搶救傷者和財產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所以從先行行為不應該包括犯罪行為這一角度論述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難以成立的。那么逃逸致人死亡是如何構成的。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對于前者,雖然行為人自己可以否認當時并沒有離棄被害人的故意,但是基于當時當地的特殊情況,正常人都應當預見到其逃逸行為可能會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可行為人仍然采取了逃逸行為,完全可以推定行為人對于被害人的死亡是持放任態度,所以這種情況應以間接故意殺人來對待。對于后者,被害人的輕傷會引發其他病癥,導致死亡,完全超出了行為人的預見能力,不符合過失的兩種情況,行為人的前行為并沒有構成犯罪,其對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應該承擔責任。也就是說,搶救傷者和財產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所以從先行行為不應該包括犯罪行為這一角度論述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難以成立的。關于逃逸致人死亡是如何構成的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另外,有學者堅持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必須要以其前行為構成犯罪為前提,否則違反了刑法罪刑相適應的基本原則.
首先,對于行為人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肇事,致人傷害,但還沒達到犯罪的程度,行為人只要履行法定義務就可以完全避免被害人死亡后果的發生,甚至被害人連重傷的程度都達不到,行為人也不必為肇事行為負刑事責任;然而,只因為行為人害怕承擔法律責任,而置被害人的生命安全于不顧,致使本來不會發生的損失成為現實。我們當然承認,現實中,確實會存在這種可能性,比如,案件發生在深夜,路遠人稀的地方,或者被害人本身有其他病癥,雖然只是被撞成輕傷,但由此引發其他病癥,因為得不到救治而造成重傷或死亡。對于前者,雖然行為人自己可以否認當時并沒有離棄被害人的故意,但是基于當時當地的特殊情況,正常人都應當預見到其逃逸行為可能會導致被害人的死亡,可行為人仍然采取了逃逸行為,完全可以推定行為人對于被害人的死亡是持放任態度,所以這種情況應以間接故意殺人來對待。對于后者,被害人的輕傷會引發其他病癥,導致死亡,完全超出了行為人的預見能力,不符合過失的兩種情況,行為人的前行為并沒有構成犯罪,其對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不應該承擔責任。所以,上述第一種觀點不能成立。
其次,不作為犯的作為義務來源通說有三種,即法律規定,職業或職務要求,先行行為。不能否認,此處以逃逸形式完成的不作為犯罪是因為存在之前的交通肇事致人傷害的這一先行行為,但是同時根據1991年國務院頒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7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并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過往車輛駕駛人員和行人應當予以協助。”也就是說,搶救傷者和財產是法律明文規定的義務。所以這里的作為義務來源是先行行為和法律規定競合的情況。理應優先適用法律規定。所以從先行行為不應該包括犯罪行為這一角度論述前行為是否構成犯罪是難以成立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