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何規定

導讀:
這些案件中只要有證據證明,肇事者主觀上并不明知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這就不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那么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何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這些案件中只要有證據證明,肇事者主觀上并不明知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這就不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關于交通肇事逃逸致人死亡有何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肇事后逃逸過失致人死亡的,應按交通肇事罪定罪處罰。這種情況是指行為人肇事后誤認為被害人沒有受傷或只受輕傷不至于死亡,而離開現場致使被害人死亡的,或肇事后按正常人的常識誤認為被害人已經死亡而逃逸,致使被害人死亡等情況。這些案件中只要有證據證明,肇事者主觀上并不明知逃逸行為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這就不符合間接故意殺人罪的構成要件。肇事后被害人當時未死,后因搶救不及時而死的,或肇事后行為人遵守了注意義務,但疏忽了其他義務,正是這一疏忽造成了死亡結果的發生,這兩種情況均只能以交通肇事罪定罪,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2、肇事后被害人傷勢嚴重生命垂危,即使得到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或被害人得到了及時搶救,由于傷勢嚴重或醫療條件所限等原因不治身亡。16這種情況下,被害人死亡結果和行為人逃逸行為之間不存在直接因果關系,死亡結果是交通肇事行為的自然后果,17對肇事者應當適用刑法第133條第二罪行階段,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但不適用“因逃逸致人死亡,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
3、肇事致人重傷,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但為了毀滅罪證,逃避罪責,肇事者又實施了加害行為,致被害人死亡,應以故意殺人罪處理。這是因為行為人肇事后,主觀態度發生了變化,主動追求他人的死亡結果,主觀上產生了故意,并實施了加害行為,發生了一個新的因果關系,因此,應以故意殺人罪處理,不應包括在刑法第133條之內。
4、交通肇事后駕車逃跑,在逃跑途中連續多次撞死撞傷多人的應按刑法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或與交通肇事罪并罰。行為人在逃跑過程中以駕車撞人的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由于行為人因肇事緊張、恐懼而失控,為逃避罪責而不顧一切,主觀上已由過失轉化為故意,放任大多數人死亡的結果發生。這種情況下,其侵犯的客體不再是特定的人的生命健康權利,而是不特定多數人的人身安全,因此不應再以故意殺人罪論處,應按刑法第115條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處罰。
5、肇事后當場致被害人死亡后又有逃逸情形的,主觀上無論其是否已經認識到被害人死亡,均只構成交通肇事罪一罪,依照刑法第133條第二個量刑檔次處理,即“交通肇事后逃逸或有其他的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在此情況下,被害人的死亡只與交通肇事有因果關系,與逃逸行為不存在刑法上的因果關系,只適用第二個量刑檔次。
6、肇事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他人死亡,即第一次交通肇事后逃走,在逃跑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前后兩個行為均構成交通肇事罪,不宜實行數罪并罰,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第三量刑檔次從重處罰。因為行為人是出于同一種犯罪罪過,而連續實施數個獨立的同一性質的犯罪行為,觸犯了同一個罪名,符合連續犯的罪過形態,應遵循連續犯處罰原則,以交通肇事罪一罪從重處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