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律有什么規定

導讀:
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實上發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顯然刑法將同種數罪規定了一個法定刑。第三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確定證據證明,被害人本來不致于死,卻因肇事者逃逸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二是肇事者在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律有什么規定。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實上發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顯然刑法將同種數罪規定了一個法定刑。第三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確定證據證明,被害人本來不致于死,卻因肇事者逃逸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二是肇事者在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律有什么規定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我國新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何理解“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含義,刑法理論上和司法實踐中對此認識不一,刑法理論界對此有不同的觀點:
第一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明知被害人不及時搶救會有生命危險而畏罪潛逃,致被害人延緩搶救時機而死亡。第二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事實上發生了二次交通事故:已經發生交通事故后,行為人在逃逸過程中又發生交通事故,顯然刑法將同種數罪規定了一個法定刑。第三種觀點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包括兩種情況:一是有確定證據證明,被害人本來不致于死,卻因肇事者逃逸未得到及時搶救而死亡;二是肇事者在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的嚴重后果。
筆者認為,第一種觀點是正確的。
第二種觀點堅持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因逃逸致人死亡”作為加重情節,其主觀方面也應當是過失,為把其解釋為過失,就把“人”解釋為“在逃逸中第二次造成交通事故中的人”,即實際發生
了兩次交通事故。這一解釋存在以下幾個問題:首先,交通肇事后逃逸的情況很多,但在逃逸中又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情形并不多,所以,將這種特殊情況作為一個加重情節來規定,顯然是不必要的。其次,如果行為人在第一次交通事故中構成犯罪,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也構成交通肇事罪的,可以按照刑法第69條的規定,數罪并罰,這樣處理更為合理。再次,如果行為人在第一次事故中不構成犯罪,逃逸過程中再次發生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此時存在兩種可能:一種是行為人在第二次事故中構成交通肇事罪,對此,只能按照第一個量刑檔次處罰,不能加重處罰。另一種是行為人在第二次事故中不構成犯罪,對此不能處罰,更不能加重處罰。這兩種情形都不能適用第三個刑檔。所以,這種觀點有不周密之處,不足取。
《解釋》第5條第1款規定:“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與第一種觀點一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