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逃逸的法律責任

導讀: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交通肇事責任人逃逸后,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賠償。那么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逃逸的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根據我國刑法第133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交通肇事責任人逃逸后,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賠償。關于交通事故致人死亡且逃逸的法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1、負事故全部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四年;
2、重傷一人逃逸,且有定罪的其他特殊情形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一年;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六個月。
3、負事故主要責任,死亡一人且逃逸的,為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有前項規定的情形之一的,為有期徒刑三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期增加九個月;重傷增加一人,刑期增加四個月。
4、負事故全部責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二年;
5、負事故主要責任,逃逸致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四個月;
6、負事故同等責任,三人死亡的,且逃逸致一人死亡的,為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死亡增加一人,刑情增加一年;
7、逃逸致人死亡,同時出現其他后果,對其他后果部分增加刑期,適用前兩條的規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法釋〔2000〕33號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發布)“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當前交通肇事違法犯罪特別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惡性交通肇事犯罪不斷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即使肇事后逃逸也增加不了什么處罰,助長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態,從而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后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第五十三條規定:機動車駕駛人發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該機動車參加強制保險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強制保險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肇事車輛逃逸后,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并不以事故責任劃分清楚為前提條件。因此,交通肇事責任人逃逸后,交強險的保險公司不能以此為理由拒絕賠償。
另外,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條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后當事人逃逸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但是,有證據證明對方當事人也有過錯的,可以減輕責任。從該條的規定可以看出,無論肇事司機是誰,都應當承擔全部責任,即使能夠證明原告存在過錯,肇事司機也要承擔部分責任。無論肇事司機承擔全部責任還是部分責任,保險公司都應當在責任限額內承擔賠償責任。
因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只要是由于機動車的駕駛行為給第三人造成的損害,無論具體的駕駛人員是誰,保險公司都應當在保險責任限額內對受害人負有無條件賠償義務,同時,法律也賦予了受害人對保險公司的直接請求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