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逸致人死亡承擔的法律責任

導讀:
逃逸致人死亡承擔的法律責任受害人的死亡必須是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卻是因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應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傷者當場死亡則不能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規定的第二種量刑幅度予以處罰。所以有這樣的一種觀點“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應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而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所以綜合來看“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是不同的兩個罪。那么逃逸致人死亡承擔的法律責任。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逃逸致人死亡承擔的法律責任受害人的死亡必須是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卻是因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應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傷者當場死亡則不能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規定的第二種量刑幅度予以處罰。所以有這樣的一種觀點“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應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而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所以綜合來看“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是不同的兩個罪。關于逃逸致人死亡承擔的法律責任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逃逸致人死亡承擔的法律責任
受害人的死亡必須是因為肇事者的逃逸行為造成的。如果行為人在交通肇事后逃逸但被害人的死亡卻是因為介入了其他原因造成的如被害人由他人送往醫院搶救途中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死等就不應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再者必須是行為人逃逸行為在前而傷者因行為人逃逸而死亡的結果發生在后兩者之間存在這個順序關系。如果交通事故發生時傷者當場死亡則不能認定為因逃逸致人死亡而應適用刑法第133條規定的第二種量刑幅度予以處罰。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定罪分析如何理解交通肇事后因逃逸致人死亡案件的定罪問題是分析“因逃逸致人死亡”所須面對的最實際也是最重要的問題。其包括兩個方面一是“因逃逸致人死亡”與相似罪名的區別二是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如何適用。筆者就這兩方面問題展開論述。
“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罪的區別對于解釋第5條對“因逃逸致人死亡”所作的解釋以及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構成交通肇事罪的規定在學術界存在爭議是因其與間接故意殺人罪在構成上存在相似性造成的。所以有這樣的一種觀點“因逃逸致人死亡”不應屬于交通肇事罪的加重情節而應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從這個角度看行為人肇事后逃逸后在一定程度上知道由此造成的后果且又對受害人死亡的后果持放任態度最終造成傷者因無法得到及時救助而死亡。
筆者認為刑法第133條規定的因逃逸致人死亡從發生狀態上看是交通肇事的延續是對前行為的加重情節。這種加重情節是以行為人違反了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此發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為前提即仍是以交通肇事罪這一先行犯罪的成立為基礎的是先行行為在結果情節上的加重。
從主觀上看行為人對可能造成傷者死亡存在間接故意而在有的情況下肇事者可能認為肇事行為僅會造成受害者受傷其主觀上應屬于過于自信的過失。比較兩種犯罪行為的差別不能僅憑主觀方面的相似就認定行為人構成間接故意殺人罪這是不符合犯罪構成主客觀統一的理論也是違背罪責刑相適應原則的。必須結合行為的客觀方面。
從客觀方面講如果行為人構成故意殺人罪那么就要求行為人的行為是導致傷者死亡的排他性原因。也就是說行為人對于傷者人身的危險進程處于或者基本處于排他性支配狀態排除了他人對傷者實施救助的可能性傷者的生命安全完全依賴于行為人的救助。而顯然“因逃逸致人死亡”并不能產生這種完全排他的狀態在大多數情況下受害人是可以有獲得其他人救助的可能性的。所以綜合來看“因逃逸致人死亡”與間接故意殺人是不同的兩個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