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質是什么

導讀: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同于一般的逃逸行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與發生率之高,是無庸置疑的。為滿足加重結果是對基本行為的依附性要求,從而使“逃逸致人死亡”成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結果犯,不得不指出逃逸行為僅是交通肇事后的自然延伸行為。筆-者認為學術界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質的爭議,是因為對此問題的理解呈現出一定的分散性。這個觀點有利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性質的分析,得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上的加重,從而也有利于對該行為的定罪量刑。那么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質是什么。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同于一般的逃逸行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與發生率之高,是無庸置疑的。為滿足加重結果是對基本行為的依附性要求,從而使“逃逸致人死亡”成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結果犯,不得不指出逃逸行為僅是交通肇事后的自然延伸行為。筆-者認為學術界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質的爭議,是因為對此問題的理解呈現出一定的分散性。這個觀點有利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性質的分析,得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上的加重,從而也有利于對該行為的定罪量刑。關于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質是什么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交通事故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識一個問題,首先立足于行為的本質或者性質。由于對主觀方面的認識不一,對“逃逸致人死亡”的法律性質認識更是眾說紛紜,筆-者在此就幾個主流觀點加以分析:
1、結果加重犯說
此說是目前學術界最流行的觀點。其主要理由是:從刑法中規定“致人死亡”的條文來看,符合結果加重的兩個條件:其一,基本行為和加重結果的因果關系。即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交通肇事逃逸這一基本行為的加重結果;其二,對加重結果之發生具有預見可能性。交通肇事后逃逸不同于一般的逃逸行為,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可能性與發生率之高,是無庸置疑的。因此對加重結果具有預見的可能性是當然的。此說最直接的反映了立法者的意圖。
但此論也有理論上的不足,比如必須論證加重結果犯存在“過失的基本犯+故意的加重結果”的形式。為滿足加重結果是對基本行為的依附性要求,從而使“逃逸致人死亡”成為交通肇事罪的加重結果犯,不得不指出逃逸行為僅是交通肇事后的自然延伸行為。但事實上,逃逸行為是相對獨立的,并在逃逸行為中已經介入了新的原因行為。從《刑法》第133條規定的量刑階梯來看,“逃逸致人死亡”的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顯然是“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情節”的加重結果,而不是交通肇事罪本身的加重結果,這種情況更支持情節加重說而不是結果加重說。
2、情節加重犯說
如上文所說,情節加重說也可以從刑法規定的量刑梯度中尋求依據。認為“逃逸致人死亡”是一種情節上的加重表現,屬于為逃避法律責任而逃跑的罪后表現。其行為與罪過均與前兩個罪行階段相同,只是情節不同,因而規定了更重的法定刑。結果也是一種情節,因此將“致人死亡”這一結果作為情節處理也是有其合理依據的。筆-者較為贊同這一觀點,原因有二:其一,這種說法回避了導致加重結果的主觀心理的爭論;其二,也表明了即認為“因逃逸致人死亡”中逃逸行為的相對獨立性。
3、獨立罪名說
這一觀點認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致人死亡,完全符合一個獨立的犯罪行為所具有的全部構成要件,成立一個新的作為。又由于《解釋》認為,在“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行為中,可以出現共同犯罪,而且刑法明確把這種情況排除在故意殺人罪的罪名范圍外,因此,交通肇事后逃逸致人死亡的就應構成一個新罪。這一觀點雖有其積極意義,但并不為立法者所接受。《刑法》第133條采取三個罪刑階段的模式肯定了“因逃逸致人死亡”與交通肇事行為及交通肇事后逃逸行為之間的密切關系。當然“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有其相對獨立性的,但理解成完全獨立的新罪卻又與立法者本意相背。
筆-者認為學術界對“因逃逸致人死亡”的性質的爭議,是因為對此問題的理解呈現出一定的分散性。因此各自的觀點都有不足之處,也有自己的合理方面,很難得出統一的權威界定,但筆-者卻比較傾向于情節加重犯說。這個觀點有利于“因逃逸致人死亡”性質的分析,得出“因逃逸致人死亡”是對交通肇事后逃逸情節上的加重,從而也有利于對該行為的定罪量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