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析過失共同犯罪

導讀: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否認共同過失能夠成立共同犯罪的。刑法典將過失共同犯罪定位于一般過失之中排斥在共同犯罪之外。過失共同犯罪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另一方面以這種相互監督的義務為基礎在工作人員的過失行為共同導致嚴重危害結果發生時追究過失共同刑事責任可以說是遏制過失犯罪不斷增加勢頭的必要舉措。④過失共同犯罪危害結果發生時負有共同注意義務的各行為人可能為了逃避偵查、起訴逃避法律責任可能相互包庇對方毀滅證據加大了偵查機關調查取證的難度。
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否認共同過失能夠成立共同犯罪的。刑法典將過失共同犯罪定位于一般過失之中排斥在共同犯罪之外。過失共同犯罪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另一方面以這種相互監督的義務為基礎在工作人員的過失行為共同導致嚴重危害結果發生時追究過失共同刑事責任可以說是遏制過失犯罪不斷增加勢頭的必要舉措。④過失共同犯罪危害結果發生時負有共同注意義務的各行為人可能為了逃避偵查、起訴逃避法律責任可能相互包庇對方毀滅證據加大了偵查機關調查取證的難度。關于淺析過失共同犯罪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完善過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分析
我國刑法第25條明確規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由此可見我國刑法否認共同過失能夠成立共同犯罪的。刑法典將過失共同犯罪定位于一般過失之中排斥在共同犯罪之外。但在刑法理論界關于過失共同犯罪的理論爭議還在繼續要求共同過失也能夠成立共同犯罪的理論呼聲也是不絕于耳基于刑法的規定而否認過失共同犯罪現象是不恰當的因為這種社會現象不是以法律規定決定其存在與否。下面就從以下幾個方面來分析一下完善過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
1、從刑事政策需要來看
近年來在我國經濟高度發展的同時因各行為人共同過失導致各種安全事故頻頻發生所造成的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也是觸目驚心報紙、新聞幾乎每周度有各地的礦難、重大交通事故、劣質工程事故、重大醫療事故等等的報道。隨著工業和科學技術的迅猛發展社會生活的危險源大大增加其中在許多生產工作領域分工日益精細任何一個環節稍有紕漏都會導致嚴重危害結果。同時繁忙復雜的工作和高節奏的生活加劇了人們的些心理負荷加上社會規范的疏漏監督管理的不利因素致使過失犯罪所占的比例有穩步上升的趨勢共同過失導致嚴重后果的現象也是時常發生。過失共同犯罪已經成為不容忽視的社會現象。
這就給我們敲響了警鐘一方面在工作管理上加強工作人員之間的協作賦予各行為人相互監督的義務。另一方面以這種相互監督的義務為基礎在工作人員的過失行為共同導致嚴重危害結果發生時追究過失共同刑事責任可以說是遏制過失犯罪不斷增加勢頭的必要舉措。①如果有條件的承認過失共同犯罪必將對各行為人的定罪量刑產生影響從而促使他們提高警惕積極履行共同注意義務減少重大安全事故的發生。因此研究過失共同犯罪及如何使用刑法同這種犯罪作有效斗爭有著理論和現實意義。完善過失共同犯罪的立法體現了刑事政策是適應社會歷史條件變化的必然要求。
2、過失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
共同故意犯罪之所以比單個犯罪具有更大的社會危害性是因為共同故意使數人結成犯罪的整體彼此相互聯系相互支持相互配合進行犯罪其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是單個犯罪無法比擬的。那么過失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是否比單個過失要大答案是毋庸置疑的。
其原因大致有以下幾個方面A、共同過失造成危害結果發生的概率要高于單個過失。單個過失是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社會危害性的后果因疏忽大意沒有預見或已經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以致這種結果的發生。可以看出單個過失危害結果的發生常常具有偶然性。而在共同過失犯罪中雙方往往相互懈怠這種共同心情助長了各行為人主觀上的不注意、不謹慎從而必然非巧合的造成嚴重危害結果。②通常情況下單個過失不會造成危害結果而共同過失會使危害結果的發生不可避免。③B、盡管共同過失結果發生的機率高于單個過失但共同過失能夠避免這種結果發生的可能性也高于單個過失因為雙方或多方中有一方如果能夠積極履行義務就能夠避免嚴重危害結果的發生單個過失不具有這種避免結果發生的優勢因此共同過失能夠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概率高于單個過失但是結果發生的概率卻比單個過失高這恰恰佐證了共同過失犯罪中各行為人的主觀惡性和社會危害性高于單個過失。C、過失共同犯罪中各行為人犯罪以后可能相互包庇毀滅證據。④過失共同犯罪危害結果發生時負有共同注意義務的各行為人可能為了逃避偵查、起訴逃避法律責任可能相互包庇對方毀滅證據加大了偵查機關調查取證的難度。
從以上幾個方面我們不難分析出過失共同犯罪的社會危害性比單個過失要大因此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的規定不能體現出對過失共同犯罪的處罰力度是不符合社會發展的因此有條件的承認過失共同犯罪是合情合理的完善共同犯罪的立法是非常必要的。過失共同犯罪與單獨過失相比有諸多的不同它們的客觀方面、主觀惡性社會危害性都不相同如果對過失共同犯罪不予以單獨規定不僅不利于遏制過失共同犯罪而且不利于刑法社會保障功能的實現。
3、如果否認過失共同犯罪給刑事司法實踐帶來的問題。
首先讓我們舉一個案例“雷某和孔某相約在一陽臺上遠離陽臺85米處左右一棵樹干上的廢瓷器瓶作為目標比賽槍法兩人共用一只JW20半自動步槍兩人各射擊子彈三發均未打中但有一發子彈穿過樹林飛向陽臺100余米附近將行人打死。”⑤雷某和孔某對行人死亡主觀上是過失的心理態度這一點是毋庸置疑的但打中行人的子彈是孔某還是雷某發射的無法查明但可以肯定是雷某和孔某其中一人根據刑法25條的規定“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的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能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那么法院到底是判決孔某有罪還是雷某有罪沒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因果聯系判決雷某有罪雷某不服判決孔某有罪孔某不服。判決他們都無罪顯然不符合常理和社會通念也使得有罪的人逃脫了法律的追究。這給司法實踐帶來了較大的困難同時恰恰也說明了過失共同犯罪是不可以回避的是刑法理論界和司法實踐必須正面解決的問題。該案中最后重慶市九龍區人民法院和重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均認定兩被告構成過失犯罪各判處有期徒刑4年。這個判決顯然違背了刑法22條第2款的規定法院實際上悄悄運用了“部分實行整體負責”的原則。既然在審判實踐中已經悄悄按照共同犯罪原則處理共同過失的情況那么為何不完善過失共同犯罪的立法呢
我們刑法理論不應該停留在實為的注釋刑法規定的含義而應提高到應為的層次論證刑法規定的合理性。以上我從三個角度分析了完善過失共同犯罪立法的必要性加強過失共同犯罪的立法與研究不僅根源于社會現實和司法實踐的發展而且對完善傳統的共同犯罪理論和過失犯罪理論又極其深遠的意義和價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