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后幫助行為構成共同犯罪嗎

導讀:
事后幫助行為是指事先無通謀,在事后提供幫助的行為。因此可以看得出,事后幫助的行為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能構成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一、事后幫助行為是否構成共同犯罪
1、事后幫助行為不構成共同犯罪。因為共同犯罪中各犯罪人之間應當有共同的犯意和共同的行為。事后幫助行為是指事先無通謀,在事后提供幫助的行為。因此可以看得出,事后幫助的行為沒有共同的犯罪故意所以不能構成共同犯罪。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六十一條對于犯罪分子決定刑罰的時候,應當根據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于社會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關規定判處。
二、共同犯罪分工分類法律上如何認定的
1、以行為分工為標準,分為實行犯、教唆犯、幫助犯,有的再加上組織犯,大多數國家的作法,能清晰表明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行為性質,無法明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大小。
2、以作用為標準,分為主犯和從犯、脅從犯,中國古代刑法中的作法。
3、能清晰表明行為人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但卻不能明確其在共同犯罪中的行為性質內容。我國《刑法》采取“以作用標準為主,以分工標準為補充”劃分方法,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