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正犯問題之初探

導讀:
鑒于共同正犯問題理論與實踐意義的重要本文試通過對共同正犯性質的界定、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分類以及處罰等問題的初步研究以期展開有益的探索。在外國刑法中“所謂共同正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廣義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從犯。一是指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相對應。另一種截然對立的觀點認為共同正犯是共犯的一種不是正犯的一種。筆者認為共同正犯既是正犯的種類又是共犯廣義的共犯的一種二者并不矛盾。其性質具有二重性既是共同的犯罪行為又是共同的實行行為其本身既具有正犯性又具有共犯性。
鑒于共同正犯問題理論與實踐意義的重要本文試通過對共同正犯性質的界定、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分類以及處罰等問題的初步研究以期展開有益的探索。在外國刑法中“所謂共同正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廣義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從犯。一是指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相對應。另一種截然對立的觀點認為共同正犯是共犯的一種不是正犯的一種。筆者認為共同正犯既是正犯的種類又是共犯廣義的共犯的一種二者并不矛盾。其性質具有二重性既是共同的犯罪行為又是共同的實行行為其本身既具有正犯性又具有共犯性。關于共同正犯問題之初探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刑事辯護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共同正犯是外國刑法共同犯罪理論特別是大陸法系德日刑法理論中一個很重要的概念。在我國正犯的概念并未完全引入雖然理論上也存在“間接正犯”的說法而且經常把實行犯與正犯互換使用但我國傳統刑法理論中那種依犯罪人之間的作用和分工不同把共同犯罪人分為主犯、從犯、脅從犯和教唆犯的分類方法并無共同正犯理論完全獨立的研究空間。鑒于共同正犯問題理論與實踐意義的重要本文試通過對共同正犯性質的界定、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分類以及處罰等問題的初步研究以期展開有益的探索。
一、共同正犯的性質界定
目前我國刑法理論通說認為正犯就是實行犯而“共同實行犯又稱為共同正犯是指二人以上共同直接參與實施犯罪行為的犯罪分子。”在外國刑法中“所謂共同正犯是指兩人以上共同實施犯罪的行為。”關于共同正犯的性質有正犯性說和共犯性說。在界定共同正犯的性質之前我們首先需要對正犯和共犯的概念有所了解。
在外國刑法理論中一般認為正犯的概念是相對于共犯而言的。而關于何謂正犯、何謂共犯又存在理論上的分歧。首先關于正犯問題有擴張的正犯概念與限制的正犯概念的區別。擴張的正犯概念認為“凡對犯罪之完成與以原因力者均為正犯。”而限制的正犯概念又稱縮限的正犯概念認為“稱正犯應指親自實施犯罪之行為而實現構成要件者。”筆者認為把正犯定位于實施符合犯罪構成要件行為的人是符合正犯的性質和傳統認識的。擴張的正犯概念把所有起原因作用的參與者都規定為正犯不僅使正犯與共犯的區分變得模糊與艱難而且也是與傳統的刑法理論背道而馳的會不當的加重其他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在此限制的正犯概念是可取的而各國的立法例也多采限制的正犯概念。
在關于共犯的界定上亦存在廣義的共犯理論與狹義的共犯理論的分歧。廣義的共犯包括共同正犯、教唆犯和從犯。狹義的共犯又稱加擔犯或從屬犯僅指教唆犯和從犯。在我國刑法理論中“共犯”一詞也經常在兩重意義上使用。一是指共同犯罪與單獨犯罪相對應。一是指教唆犯和幫助犯與實行犯的概念相對應。該詞由于語境的不同所表達的意義也不同。應該說這兩重意義與廣義的共犯和狹義的共犯理論正好對應。在本文有關共犯性質的分歧中“共犯”一詞應在第一種意義上使用。
對于共同正犯究竟是正犯的一種還是共犯的一種國外刑法理論存在兩種不同的認識。一種認識認為共同正犯是正犯的一種不是共犯。持此種觀點的有德國學者弗蘭克、李斯特和日本學者木村龜二等。弗蘭克認為雖然德國刑法在第三章共犯中包括地規定著共同正犯、教唆犯、幫助犯但是共同正犯“不過是正犯的一種從而對于教唆犯、幫助犯來說妥當的道理不能直接適用于共同正犯。”李斯特也認為“共同正犯不是參與他人犯罪的不獨立的共犯的一種形式而是獨特的、獨立的正犯。”木村龜二亦持相同觀點他認為“雖然刑法將共同正犯與教唆犯、從犯并列規定作為廣義共犯的一種但不可忽略共同正犯與意味著同正犯相對應的共犯這種狹義共犯即教唆犯、從犯意義全然不同是正犯的共同不是狹義的共犯是正犯的一種。”另一種截然對立的觀點認為共同正犯是共犯的一種不是正犯的一種。代表學者有德國學者畢克邁耶和日本學者西原春夫。畢克邁耶認為共同正犯不是正犯的一種而是與教唆犯、幫助犯從犯并列意義的狹義的共犯的一種主張共同正犯的從屬性。日本學者西原春夫說“需要注意共同正犯是與教唆犯、從犯并列的‘共犯’的一種形態而不是與單獨正犯并列的‘正犯’的一種形態。”
筆者認為共同正犯既是正犯的種類又是共犯廣義的共犯的一種二者并不矛盾。其性質具有二重性既是共同的犯罪行為又是共同的實行行為其本身既具有正犯性又具有共犯性。共同正犯既需要首先以正犯對待即以刑法分則規定的正犯之罪定罪處罰同時又不能像單獨正犯一樣完全脫離其他正犯在犯罪的停止形態和處罰上還依賴于其他正犯適用“部分行為之全體責任”的處罰原則。由于共同正犯是在共同犯罪中結合成立的這就需要對其按照共同犯罪的原理進行整體性評價。因此在處罰上也具有從屬性特征但又不同于狹義共犯的那種“極端從屬性”僅僅是處罰上的從屬性而定罪上則具有獨立性在行為人都完成犯罪的情況下都將以正犯對待。陳興良教授認為“共同正犯是正犯性與共犯性的統一因此各國刑法一般都將共同正犯在總則中加以專門規定。”而臺灣學者黃村力在對正犯與共犯的分類中也把共同正犯既列為正犯的一種又列為廣義共犯的一種。筆者認為這一分類方法是恰當的。實際上把共同正犯要么歸入正犯的一種要么作為共犯的分類的做法都是有失偏頗的。共同正犯作為正犯的一種可以與單獨正犯相區別把共同正犯納入廣義的共犯共同犯罪的分類又與單獨犯罪相區分。我們完全沒有必要把共同正犯作非此即彼的歸類。正如臺灣學者蔡墩銘指出的“共同正犯為正犯固無疑問然而共同正犯除有正犯性之外另有共犯性。”共同正犯正是正犯性與共犯性的有機統一。
二、共同正犯的成立要件
成立共同正犯應具備哪幾方面的要件不同的刑法理論對此有不同的認識。
一犯罪共同說。該說以客觀主義理論為基礎認為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基于共同的犯罪意思實施的同一犯罪行為。基于此成立共同犯罪必須具備1、兩個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對同一犯罪有共同犯罪行為。3、對同一犯罪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依此說共同惹起犯罪結果的是共同正犯僅僅成為結果發生的條件的是教唆犯或從犯。而成立共同正犯則必須具備1、主體要件兩個以上具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2、主觀要件須對同一犯罪有共同故意和意思聯絡。3、客觀要件須實施同一犯罪的實行行為。
二行為共同說。該說以主觀主義理論為基礎認為共同犯罪是兩個以上基于共同行為而各自實現自己犯意的行為。共同犯罪是犯罪人各自主觀惡性的體現因此該說認為成立共同犯罪須具備1、兩人以上2、共同行為。該說極大的放寬了共同犯罪成立的范圍不僅有責任能力者與無責任能力者的共同行為而且有故意者與無故意者的共同行為都可以成立共同犯罪。另外在不同的犯罪構成要件之內各犯罪人亦可成立共同犯罪。依此說成立共同犯正犯須具備1、主體要件兩人以上包括無責任能力者與有責任能力者之間。2、主觀要件行為人之間僅僅有共同行為的意思就夠了。3、客觀要件實行犯罪不以共同者必須實施符合構成要件的行為的一部為必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