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

導讀:
認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對一夫一妻制度的保護,而非對違法婚姻的保護。我們只有切實地從實質上認定重婚問題,擺脫婚姻效力對重婚認定的影響,才能預防和懲戒重婚,并在法律上準確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正確區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一般通奸情形的關系,對正確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如李某因與其妻何某鬧矛盾,而經常到其以前的戀人王某處與王某談心,久而久之,兩人發生了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何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與李某離婚,并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其損害費10000元。那么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認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對一夫一妻制度的保護,而非對違法婚姻的保護。我們只有切實地從實質上認定重婚問題,擺脫婚姻效力對重婚認定的影響,才能預防和懲戒重婚,并在法律上準確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正確區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一般通奸情形的關系,對正確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如李某因與其妻何某鬧矛盾,而經常到其以前的戀人王某處與王某談心,久而久之,兩人發生了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何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與李某離婚,并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其損害費10000元。關于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一、正確理解重婚的概念
所謂重婚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結婚或者本人雖無配偶但與有配偶者結婚的違法行為。包括法律上的重婚和事實上的重婚兩種情況,前者是指有配偶者又與他人登記結婚;后者是指有配偶者雖未與他人登記結婚,但確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現實生活中事實上的重婚占多數,因此對于重婚應當從實質意義上認定,而不能僅從形式意義上認定,即不能把后婚是否登記作為認定重婚的唯一標準。在重婚所涉及到的兩個婚姻中,不論前婚是否登記,也不論后婚是否登記,只要其存在實質意義上重婚的婚姻關系,即以夫妻名義同居生活的關系,應當認定其重婚行為已經構成。在司法實踐中,雖然我們已經不再承認和保護未經登記的婚姻,未經登記的婚姻是無效婚姻,但對于無效婚姻亦不應影響其重婚的認定。認定其重婚主要是基于對一夫一妻制度的保護,而非對違法婚姻的保護。如果僅以婚姻是否有效作為認定重婚的根據,則勢必會放縱重婚行為,削弱對重婚的打擊力度。因此,我們認為,在重婚的認定問題上,不僅應注意從實質意義上認定重婚,而且還應排除婚姻效力對重婚認定的影響。簡言之,婚姻是否有效,并不能成為認定重婚的條件。我們只有切實地從實質上認定重婚問題,擺脫婚姻效力對重婚認定的影響,才能預防和懲戒重婚,并在法律上準確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
二、注意界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條規定“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這就明確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一般通奸情形的區別。正確區分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與一般通奸情形的關系,對正確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具有重要的實踐意義。如李某因與其妻何某鬧矛盾,而經常到其以前的戀人王某處與王某談心,久而久之,兩人發生了不正當的兩性關系,何某知道后,向人民法院起訴與李某離婚,并請求人民法院判決李某賠償其損害費10000元。法院經審理查明,李某與王某只是偶爾發生兩性關系,兩人并沒有持續、穩定地共同居住,雖然李某的行為對其夫妻感情造成了傷害,致使夫妻感情確以破裂,法院依法支持何某要求與李某離婚的訴訟請求,但李某的行為并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解釋(一)》第二條規定的“有配偶者他人同居”的情形,法院依法駁回了何某要求李某賠償其損害費的訴訟請求。
三、如何界定家庭暴力的問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