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適用離婚損害賠償過程中有哪些問題

導讀:
在適用離婚損害賠償過程中有哪些問題1限制離婚的問題。但是我們并不排除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懲罰性的賠償如果基于制裁懲罰限制離婚的心態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對社會是有害的因此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精神損害賠償的參照依據以保證這一制度的正確實施。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范圍是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的行為。就是說能夠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是法定的過錯的概念是特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設立的目的除要對損害予以補償外最重要的原加是因一方的侵權行為已導致了婚姻關系的解除。那么在適用離婚損害賠償過程中有哪些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適用離婚損害賠償過程中有哪些問題1限制離婚的問題。但是我們并不排除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懲罰性的賠償如果基于制裁懲罰限制離婚的心態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對社會是有害的因此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精神損害賠償的參照依據以保證這一制度的正確實施。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范圍是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的行為。就是說能夠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是法定的過錯的概念是特定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設立的目的除要對損害予以補償外最重要的原加是因一方的侵權行為已導致了婚姻關系的解除。關于在適用離婚損害賠償過程中有哪些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在適用離婚損害賠償過程中有哪些問題
1限制離婚的問題。
有人擔心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設立無論在主觀或客觀上都會對離婚造成一定的限制這是違背婚姻自由原則的。如果僅說制度本身而言這種擔心是多余的離婚損害賠償最初建立的目的恰是為了確保自由離婚原則能順利實行的一種補救措施。無過錯離婚主義早已是當今世界各國通行的立法趨勢我國在1980年婚姻法中就已將感情破裂規定為離婚的法定理由新婚姻法延續了這一破裂主義原則婚姻自由的思想早已深入人心與判決離婚同時并行的協議離婚在我國已占有相當大的比例因此正確適用離婚損害賠償談不到限制離婚的問題。但是我們并不排除在司法實踐中會出現懲罰性的賠償如果基于制裁懲罰限制離婚的心態適用離婚損害賠償對社會是有害的因此有關部門應盡快出臺精神損害賠償的參照依據以保證這一制度的正確實施。
2過錯問題。
行為人在主觀上有過錯是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主觀要件包括故意和過失而過錯程度的大小輕重對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成立并無影響。離婚損害賠償的過錯范圍是新婚姻法第46條規定的有重婚與他人同居實施家庭暴力虐待和遺棄的行為。有學者指出將離婚過錯賠償限定在幾種情況這意味著婚姻要引進的離婚過錯賠償制度在適用范圍上是有限的并非適用于導致離婚的各種情況。離婚過錯賠償所指的過錯是有特定的含義的即過錯并不是一種主觀的過錯而是一種客觀的行為過錯即行為人實施了法律列舉的行為。就是說能夠請求離婚損害賠償的理由是法定的過錯的概念是特定的。一方面不能將此種過錯理解為導致夫妻之間感情不和最終離婚的一般過失也不能將離婚過錯賠償制度理解為對第三者插足的行為請求賠償。在司法實踐中無論法官的主觀愿望如何過于追究婚外情發生的原因或過于探究當事人對過錯行為的發生是否存在過失都會加深雙方間的故意和怨恨對減緩愛害方的心理創傷沒有任何的裨益。相對而言以適當的分居期限來認定婚姻關系的破裂行為的過錯來承擔賠償的責任是簡單而客觀的法律所要保護的是因婚姻而派生出的身份利益而夫妻感情不在不影響配偶身份權利的存在也不影響責任的承擔除特例外導致行為過錯的主觀原則不應作為減免責任的法律依據法官審理案件的重點應放在對法定過錯行為的確認上不應糾纏于婚姻生活是與非中更不能將責任的主體擴大到第三者除婚姻當事人雙方均存在家庭暴力虐待遺棄非法同居的行為外在一般情況下也不宜適用過失相抵的賠償規則。
3婚內賠償的問題。
近一段時間在處理家庭暴力的案件時司法實踐中不斷出現婚內賠償的判例。所謂婚內賠償是指法律在不解除婚姻關系的前提下判決一方對另一方損害賠償。有人認為社會的發展使人們越來越注重個人的獨立人格而人格尊嚴是不愛婚姻關系影響的只要侵權行為存在無論誰都應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依此觀點即使不離婚的當事人也可以對配偶方的侵權行為請求賠償。這里我們拋開大多數家庭夫妻共同財產制帶給審判操作中的問題不談即使是在分別財產制的家庭里實現真正意義上賠償也是有困難的。離婚損害賠償制度設立的目的除要對損害予以補償外最重要的原加是因一方的侵權行為已導致了婚姻關系的解除。婚姻法的立法宗旨為了穩定婚姻家庭關系而維系婚姻關系的核心內容是夫妻感情的存在婚內賠償即使是以調解的方式進行也會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損害對延續夫妻今后的共同生活十分不利有可能會為婚姻終結埋下隱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