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損害賠償適用研究

導讀: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例如,丈夫經商發財后在外包養情婦而導致離婚的,妻子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甲則認為,自己之所以有外遇,完全是由于乙的行為所迫,乙在離婚問題上存在過錯,不屬于“無過錯方”,所以沒有資格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那么離婚損害賠償適用研究。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例如,丈夫經商發財后在外包養情婦而導致離婚的,妻子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甲則認為,自己之所以有外遇,完全是由于乙的行為所迫,乙在離婚問題上存在過錯,不屬于“無過錯方”,所以沒有資格提出離婚損害賠償之請求。關于離婚損害賠償適用研究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內容提要:《婚姻法》修正案設置了離婚損害賠償制度,對特定情形下離婚無過錯方的利益給予保護。該制度設置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在此不作贅述,然而,因規定過于粗疏,在司法實踐中還有很多問題需要解決,例如:過錯理解、賠償的范圍、賠償數額的確定、賠償關系的主體、賠償的實現等問題。本文作者擬就實踐中出現的問題提出自己的解決方法。
《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該條雖然列舉了適用離婚損害賠償的具體情況,但是規定比較粗疏,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時,時常會遇到各種各樣的問題,給離婚損害賠償制度的適用帶來很多的障礙,有鑒于此,本文希望通過對法條的拆分理解于實務有所裨益。
一、對離婚損害賠償中過錯的理解
《婚姻法》中規定的請求權主體是對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可見,請求權行使的前提是主體沒有過錯。例如,丈夫經商發財后在外包養情婦而導致離婚的,妻子有權提出離婚損害賠償請求。但對于該規定的理解,需要做以下檢討:
我們知道,婚姻家庭關系是十分復雜的,導致離婚的原因一般不會是單一的和短暫的行為,比如丈夫偶爾打罵妻子的行為,丈夫偶爾有越軌行為但及時改正等等,一般都不會最終導致離婚。而且,在實踐中,司法人員經常遇到這樣的情況,就是夫妻雙方在離婚問題上都存在一定的過錯,完全單方過錯導致的離婚的情形并非離婚原因的常態。就下列案例說明:
案例A:甲(男)、乙(女)系夫妻關系的雙方,兩人結婚后,因乙脾氣暴躁,經常數落甲沒有本事,不能賺大錢養家,雙方經常為此事爭吵。甲性格內向,不堪忍受,對家庭生活失去信心,離家出走,在打外地打工,打工過程中與情投意合之丙(女)公開同居生活,最終導致甲、乙婚姻關系破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