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淺析

導讀:
但現有法律規定不具體、賠償范圍狹窄等立法缺陷,使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存在不足。可見,配偶權因合法婚姻關系成立而產生,因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當事人因配偶權的喪失產生了非財產上損害,法律上稱為離婚精神損害。再次,適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要以配偶權為依據。配偶權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發揮著其他民事權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這說明我國法律確認適用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范圍,以《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配偶權派生身份權為依據。那么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淺析。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但現有法律規定不具體、賠償范圍狹窄等立法缺陷,使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存在不足。可見,配偶權因合法婚姻關系成立而產生,因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當事人因配偶權的喪失產生了非財產上損害,法律上稱為離婚精神損害。再次,適用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要以配偶權為依據。配偶權在調整婚姻家庭關系中發揮著其他民事權利不可替代的作用,是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得以建立的法律基礎。這說明我國法律確認適用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范圍,以《婚姻法》明確規定的配偶權派生身份權為依據。關于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問題淺析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關鍵詞:配偶權;離因損害;離婚損害;精神損害賠償
所謂“離婚精神損害賠償”是指在夫妻雙方判決離婚的前提下,無過錯方請求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實施重婚、與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遺棄行為(現行《婚姻法》第46條)的另一方,賠償因離婚所受的物質損失和精神損失。2001年4月,該制度為現行《婚姻法》所確立;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以下簡稱《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至第30條對它進行了解釋。但現有法律規定不具體、賠償范圍狹窄等立法缺陷,使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存在不足。
一、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
一夫一妻制作為人類兩性關系高度文明的產物,并不是人為的,而是婚姻的本質使然?;橐鲋械摹芭渑紮唷币辉~,是由英美法系國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益完善的概念。在英美國家看來,配偶權是指配偶之間要求對方陪伴、鐘愛和幫助的權利?!芭渑紮嗬侵苯訕酥竞拖笳骰橐鲫P系實際價值的唯一法律范圍,雖然法律上有關婚姻的其他問題,如納稅、繼承范圍等都可以表明法律對婚姻的注重,但由于這些問題都不直接反映婚姻關系的實質,因而并不能反映婚姻的心里內容。在今天看來,配偶權利這一概念的價值在于它依然可以反映婚姻中的人性。從而,它可以用以區別形式婚姻關系和實質婚姻關系?!惫P者認為,配偶權這種因男女合法結婚而形成的客觀權利,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有著必然的內在聯系,要完善我國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就必須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
1.配偶權概念
配偶權指男女結婚后基于配偶身份負擔的特定人身、財產上的權利和義務。從廣義上講,配偶權就是夫妻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集合。它基于婚姻關系而生,存在于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夫妻一方死亡或雙方離婚而終止。狹義理解,配偶權指配偶身份權和配偶人格權的合成。近代社會以來,法律否定了配偶權的性別差異,將配偶財產權歸入夫妻財產制度調整,配偶權僅專指配偶之間的身份上的權利和義務,即夫對妻和妻對夫負擔的婚姻內部特定的權利和義務。
2.配偶權與離婚精神損害之間的關系
首先,法律上明確配偶權和完善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兩者目的相同。在《婚姻法》中明確規定配偶權,目的就是通過對配偶權的保護,更好地發揮《婚姻法》維護婚姻家庭關系穩定的作用。同時,精神損害賠償兼具補償、撫慰和懲罰三種功能,對離婚精神損害賠償制度的完善,不僅僅是對婚姻關系中弱者一方進行補償和撫慰,更重要的是通過對過錯方的懲罰體現出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維護以配偶權為核心的婚姻家庭關系的穩定。
其次,配偶權的確立是產生離婚精神損害的前提。配偶權反映了婚姻關系的實質,是直接標志和象征婚姻關系的法律范疇?;蚴钦f,當事人按法定程序離婚的目的就是在法律上解除夫妻雙方的配偶權??梢姡渑紮嘁蚝戏ɑ橐鲫P系成立而產生,因合法婚姻關系的解除而終止,當事人因配偶權的喪失產生了非財產上損害,法律上稱為離婚精神損害。沒有配偶權的確立就不會產生法律意義上的非財產上損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