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

導讀: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由于過錯行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并且其過錯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離婚時無過錯的一方對由此所受的損害,要求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法律制度。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無過錯方只能向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并且婚姻關系無過錯方請求的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無過錯方請求對方給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那么離婚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由于過錯行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并且其過錯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離婚時無過錯的一方對由此所受的損害,要求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法律制度。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無過錯方只能向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并且婚姻關系無過錯方請求的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無過錯方請求對方給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關于離婚訴訟中的精神損害賠償問題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婚姻家庭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離婚是指夫妻雙方依照法定條件和程序解除婚姻關系的法律行為,可分為協議離婚與訴訟離婚兩種。訴訟離婚是指夫妻感情破裂后,雙方在協議不成的情況下,通過法院進行離婚訴訟,以維護當事人的子女撫養權、財產權等合法權利。離婚損害賠償制度,是指夫妻一方由于過錯行為侵害了另一方的合法權益,并且其過錯是導致婚姻關系破裂的主要原因,離婚時無過錯的一方對由此所受的損害,要求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的民事法律制度。
《婚姻法》第46條規定,有以下行為之一,并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提起離婚損害賠償:一方當事人實施了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另,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28條規定:《婚姻法》第46條規定中的“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也就是說無過錯方只能向有過錯的對方當事人請求賠償,而不能向第三人請求損害賠償。并且婚姻關系無過錯方請求的損害賠償的范圍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精神損害賠償請求權是指無過錯方請求對方給付相應的精神損害撫慰金的權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