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法系國家對代位權制度的兩種模式

導讀:
大陸法系國家對代位權制度的兩種模式大陸法系國家對代位權制度有兩種立法模式:德國的否定模式和其他國家的肯定模式。其理由主要有三:1、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清償有利于提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同時可以避免債務人坐享其成后又另行處分給他人,最大限度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為一項制度的效能而破壞整個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是極其危險的。那么大陸法系國家對代位權制度的兩種模式。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如下相關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大陸法系國家對代位權制度的兩種模式大陸法系國家對代位權制度有兩種立法模式:德國的否定模式和其他國家的肯定模式。其理由主要有三:1、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清償有利于提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同時可以避免債務人坐享其成后又另行處分給他人,最大限度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為一項制度的效能而破壞整個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是極其危險的。關于大陸法系國家對代位權制度的兩種模式的法律問題,大律網小編為大家整理了債權債務律師相關的法律知識,希望能幫助大家。
大陸法系國家對代位權制度的兩種模式
大陸法系國家對代位權制度有兩種立法模式:德國的否定模式和其他國家的肯定模式(如法、日)。
一、德國模式在我國的不適用性
(一)我國并無德國已采用的強制執行法模式。
(二)我國目前的執法環境尚不足以支持強制執行法的良好實施。
二、直接受償說具有過多的理想化色彩,不具有理論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目前關于代位權主要有兩種學說――“直接受償說”和“入庫說”。
(一)直接受償理論主要來自于日本和的某些學者,并非主流觀點,亦不為立法所肯定。
我國是唯一在立法層面肯定的國家(我國司法解釋具有某種立法職能)。其理由主要有三:
1、次債務人向債權人直接清償有利于提高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積極性,同時可以避免債務人坐享其成后又另行處分給他人,最大限度保護了債權人的利益。
2、簡化程序,符合訴訟經濟的原則。債權人只需通過一次訴訟即可實現債權,無需象傳統觀點,債權人先進行代位權訴訟,再進行債權訴訟才能實現債權。
3、不會影響其他債權人的正當利益,因為債務人的每個債權人都有權提起代位權訴訟,如其他債權人不提起訴訟,根據不告不理原則,視為未主張權利。
(二)直接受償說的理論困境:代位權的立法目的究竟是保全債權還是實現債權
1、代位權是對債的相對性的突破而不是否定。我認為債的相對性是債的本質屬性,其只能被突破而不能被否定。
2、代位權制度的根本目的是維護交易安全而不是對債權人的“特殊保護”。
3、代位權的直接目的是為了解決債務人“沉睡于權利之上”的問題。故該制度的社會功能具有局限性。不應過分夸大其作用。
一項新的法律制度的產生,只要其脫胎于既有法律制度體系,功能如果只是對既有法律作必要補充或修正的話,立法者則必須衡量該新制度對既有法律體系的破壞程度,并盡量將破壞局限于最小范圍。為一項制度的效能而破壞整個法律體系的完整性是極其危險的。將代位權視為債的保全而非債的實現則是找到了新舊法律的最佳結合點,既保護了交易安全又不至過度破壞既有法律。
(三)直接受償說在實務中的困境:
1、以訴訟方式行使債權后還能否行使代位權
2、代位權行使對其他債權人的不利影響。
(1)債不具有社會公示性,一個債權人因偶然機會了解到債務人對他人擁有某項債權,因而向該次債務人行使了代位權,而其他債權人盡管也想行使代位權,卻苦于不知道債務人與次債務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而錯過機會,如果真的依不告不理原則,對其他債權人顯然有失公允。
(2)如果其他債權人已經起訴了債務人或已獲得了勝訴判決,在這之后另一債權人卻因起訴了次債務人,行使了代位權而獲得清償,其他債權人僅僅因為不知道存在次債務人即無法獲得清償,這比前一種情況更不公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