牽連犯中牽連關系的新界定

導讀:
關鍵詞牽連犯牽連關系犯罪目的實行行為牽連犯之成立以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為必要牽連關系作為牽連犯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也是牽連犯的本質屬性之所在。應當說對牽連關系的不同理解對于正確認定牽連犯的成立及其與其他罪數形態的區別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并因此對司法實踐產生重大的影響。木村龜二也是此說的有力支持者他指出牽連犯因在手段與結果之關系上實現一個犯罪意思所綜合、統一之兩個部分的行為故系一罪。①舊中國的刑法學者王覲也明確指出余輩以主觀說定犯罪單復之標準凡犯人以單一之決意使犯罪手段與本罪發生牽連關系者悉以之為牽連犯。
內容提要牽連關系是牽連犯認定中的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也是牽連犯的本質屬性之所在。本文在對牽連關系諸種學說進行評析的基礎上主張牽連關系的成立以主客觀結合說為妥而牽連關系的主觀因素是數行為犯罪目的的同一性其客觀因素則以刑法上的實行行為為標準予以認定即只有當一個犯罪行為在刑法上被包含于另一個犯罪的實行行為之中時方足以認定具備牽連關系之客觀要素。關鍵詞牽連犯牽連關系犯罪目的實行行為
牽連犯之成立以數個獨立的犯罪行為之間具有牽連關系為必要牽連關系作為牽連犯理論和司法實踐中一個極其重要的問題也是牽連犯的本質屬性之所在。應當說對牽連關系的不同理解對于正確認定牽連犯的成立及其與其他罪數形態的區別具有決定性的意義并因此對司法實踐產生重大的影響。本文擬就此進行重新審視以期取得共識。綜觀刑法理論和司法實務界的研究狀況如何界定牽連關系可謂是觀點極其分岐認識頗不一致概而言之存在著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一曰主觀說又稱犯意繼續說。此說認為數行為之間牽連關系的認定應當以行為人的主觀意思為標準即行為人在主觀意思上是否以手段或者結果之關系使其與本罪發生牽連有這種牽連的成立牽連關系否則不足以成立牽連關系。也就是說行為人所實施的數行為是用一個犯罪意思統一起來的。如日本著名學者牧野英一指出牽連犯要件就犯人之主觀論之只須犯人以手段、結果之關系使相牽連即可且以此為已足。木村龜二也是此說的有力支持者他指出牽連犯因在手段與結果之關系上實現一個犯罪意思所綜合、統一之兩個部分的行為故系一罪。其所以成立一罪者乃系行為人曾在手段與結果之關系下預見數個行為故也。①舊中國的刑法學者王覲也明確指出余輩以主觀說定犯罪單復之標準凡犯人以單一之決意使犯罪手段與本罪發生牽連關系者悉以之為牽連犯。②二曰客觀說又稱客觀事實說即以客觀事實基礎將牽連關系之點主要集中在行為的客觀方面以行為人所實施的本罪行為與其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在客觀上是否存在著牽連關系為標準來判斷牽連關系的有無有這種客觀上的聯系的成立牽連關系否則不足以成立牽連關系。至于行為人在主觀上是否有使其成為方法行為或者結果行為的意思可以不問。在此說中根據諸說之客觀事實的側重點之不同復有包容為一說、不可分離說、形成一部說和通常性質說之分。其一包容為一說認為在諸犯罪行為中僅僅在客觀上與其所實施的犯罪具有方法或者結果關系的不一定都構成牽連犯只有其方法行為與其目的行為或者其原因行為與其結果行為在法律上包含于一個犯罪構成事實之中才能成立牽連犯。舊中國刑法學者老遇春即持此說他主張所謂因犯罪方法所生他罪須與所犯本罪均包含于一個犯罪之具體的構成事實中。換言之即方法行為須為犯罪實行行為之一部不過另自觸犯一個他罪名而已。③




